海南省電力行業協會

海南省電力行業協會的宗旨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行業,面向社會,為海南省電力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單位及電力大用戶服務,為海南省政府、電力行業和社會服務,為海南省安全、可靠、穩定供電和經濟發展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電力行業協會
  • 所屬地區:海南省
  • 類型:電力行業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海南省電力行業協會是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並於2003年12月28日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接受海南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主管部門是海南省發改委。
海南省電力行業協會
海南省電力行業協會的工作原則是:服務、自律、溝通、協調、監督。
海南省電力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是:開展全省電力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溝通協調行業會員、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訴求、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統計、發布電力行業信息等工作;參與制定電力中長期發展規劃、開展現代化管理、經濟技術和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研究和諮詢服務;交流推廣先進經驗、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效益;組織行業內的人才、技術和職業教育等有關培訓工作;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建立行業自律規範,制定和完善行業規定、行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營造行業內公平競爭的氛圍,加強行業管理;接受會員單位委託,為其提供相關法律、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海南省電力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59個。協會設定綜合管理部、諮詢調研部和行業信息部。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本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的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推薦名譽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息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領導電力行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顧問每三年聘請一次;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電力行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電力行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十一、審議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審議調整理事、常務理事的方案;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第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二、組織完成電力行協的工作計畫和各項任務;
三、提出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處理應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具有電力行業專業知識和實際管理經驗,並在電力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主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或副會長同意,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物。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海南省電力行業協會,簡稱海南電力行協,英文譯名為Hainan Electric Power Sector Association,簡稱HEPSA。
第二條 海南省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性質是由海南省所轄區域內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和與電力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及用電大客戶自願參加的、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隸屬關係的自律性省級行業組織,是依法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立足行業,面向社會,為海南省電力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單位及電力大用戶服務,為海南省政府、電力行業和社會服務,為海南省安全、可靠、穩定供電和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接受海南社團登記單位海南省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在業務工作上接受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領導和協調。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為:中國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34號海南電網公司辦公大樓9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貫徹服務、自律、溝通、協調、監督的原則,在海南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以下主要業務:
一、調查研究電力行業和電力企業的共性問題,結合實際向海南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電力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制定並貫徹執行電力行規、行約、行業標準,規範電力行業行為;組織電力行業的資質審查和質量認證管理;開展電力行檢、行評、電力企業信譽評價;參與電力市場規則制定,協助海南省政府電力主管部門維護電力市場的公平競爭。
三、組織海南省電力行業管理現代化、管理創新、科技創新的研究和成果的評審、發布及推廣交流;為電力企事業單位和企業自備電廠或其它相關企業提供管理、技術、經濟、企業診斷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為電力大用戶提供加強用電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受電力企業委託對電力企業或相關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調研和論證。
五、受委託參與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開展技術技能、業務、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六、組織收集、整理有關海南省電力行業的資料文獻;編撰海南省電力工業史志,組織編輯電力行業書刊和資料;參與或舉行電力行業的展銷會、展覽會等;開展省(市、區)際或國際行業交流與合作;組織學習考察和交流活動。
七、及時向會員提供電力行業信息和國內外電力同行管理經驗;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和意見,協調會員單位的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溝通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信息交流;編輯出版行業信息、簡報和刊物。
八、經海南省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承擔海南省區域內以下工作:
1、參與制定近期、中期、長期電力行業發展規劃方案;對電力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2、開展電力行業(包括電力生產、電力安全、電力設備、電力建設、用電、科技等方面)的指標統計與管理工作。
3、開展電力行業調查、分析,發布電力行業的有關信息。
4、參與電力行業及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
5、參與對從事電力設計、施工、檢修、監理等各類企業資質審查的有關工作。
6、參與加強電力行業質量管理的工作,開展提高電力行業的服務質量和改進電力行業作風的各項工作。
7、承擔海南省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九、承擔中電聯和其它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工作,開展電力行協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海南省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連續經營6個月及以上的各種所有制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和與電力生產、經營、基建、科技、培訓聯繫密切的企事業單位及電力大用戶,以及電力行業的資深技術專家或管理人員均可申請參加電力行協。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自願申請入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或一定的區域範圍內有一定的影響或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本會編輯下發的書刊、信息、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建設與發展,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向本會提供所需的資料和信息,如實反映本單位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本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的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推薦名譽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息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領導電力行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顧問每三年聘請一次;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電力行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電力行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十一、審議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審議調整理事、常務理事的方案;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第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二、組織完成電力行協的工作計畫和各項任務;
三、提出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處理應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電力行業專業知識和實際管理經驗,並在電力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主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或副會長同意,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本會承擔課題研究和管理諮詢等工作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審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及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海南省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和上級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海南省政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海南省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海南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海南省社會團隊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3年12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海南省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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