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決定在2002.06.04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6.04
  • 實施時間:2002.06.04
經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四日
經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海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條修改為:“從國(境)外引進的,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必須進行隔離試種。隔離試種的時間,一年生植物不少於一個周期,多年生植物需一年以上。隔離試種期間,當地植物檢疫機構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有權到隔離試種地點檢查,經檢疫證明不帶有危險性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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