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

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

《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是2019年7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海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
  • 作者:王海波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7月
  • 頁數:515 頁
  • 定價:9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74818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以海上保險契約與一般財產保險契約的異同分析為基礎,探討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之間應否協調、能否協調以及如何協調這三個循序漸進的問題。
《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從我國《海商法》第十二章和《保險法》之間存在的規範重複、規範衝突以及規範“裂隙”等現象入手分析其原因,以立法學原理特別是體系化立法方法和立法思維為根據,站在體系化的高度對特別法與一般法的協調必要性與應然性作出解答。並在此基礎上,從海上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具有的共性以及該共性體現在保險法律制度建構的相同或相似性要求,研究協調的可能性。就如何協調問題,根據文本現象歸納的問題,分三個層面討論協調的具體思路:就《海商法》和《保險法》中共有但差異明顯的制度,分析兩法之間存在的差異是否合理,並探討兩法就差異的規則是否可以統一以及如何統一;針對《海商法》未規定而僅為一般法《保險法》規定的制度,分析這些存於一般法的制度是否能適用於海上保險,以及海上保險法如何與保險法形成無裂隙的銜接;就僅存在於《海商法》第十二章的海上保險特殊制度,通過對其理論依據的闡述探討其在一般保險領域擴展的可能性。通過研究,明確我國《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險契約”和《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契約”立法內容的分工,從而形成合理的體系化的架構和銜接。

作者簡介

王海波,1973年生,浙江嵊泗人,杭州大學法學學士(1996年),浙江大學法學碩士(1999年),1999年3月起留校任教至今,期間赴復旦大學在職攻讀博士學位並於2012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2012年10月-2013年1月赴德國基爾大學訪學。主要從事保險法、海商法研究,發表《制度銜接與規則協調——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另一視角的評析》、《棄權與禁止反言:保險人不當抗辯的阻斷》等論文。

圖書目錄

摘要
導論
一、我國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的緣起
二、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現狀
三、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之協調:研究架構
四、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之協調:研究方法
第一章我國保險立法一元主義體例與文本現象
第一節域外保險立法體例考察
一、海上保險法的概念
二、域外海上保險法的立法模式考察
三、域外保險立法的體例考察
——以海上保險與其他保險的關係為中心
第二節我國保險立法體例概述
一、我國保險立法體例:一元主義和二元主義之爭
二、我國保險立法一元主義體例及理由
三、對我國一元主義立法體例的評析
第三節一元主義體例下的《海商法》和《保險法》:文本現象
一、一般比較
二、規則重疊現象
三、規則差異現象
四、規則“裂隙”現象
第二章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協調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從立法學原理檢視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
一、對《海商法》“特有制度”的合理性分析——以保險委付為例
二、規則重疊的成因:一般法和特別法逆序立法
三、規則差異現象的不同成因
四、《海商法》和《保險法》“裂隙”現象:缺乏協調的結果
第二節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協調的方法論
一、法律體系的一般認識
二、法律體系化的構建方法
三、體系化思維下的特別法與一般法的立法原則
第三節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協調的法理基礎
一、對價平衡:從保險技術基礎論兩法協調的法理基礎
二、損失補償:從保險的目的論兩法協調的法理基礎
三、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從法律價值趨同化論兩法協調的
法理基礎——以“最大誠信原則”的演變為例
第四節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協調的干擾因素及克服
一、海上保險法作為特別法之定位的干擾因素及克服
二、海上保險的商事性對其與保險法協調存在的障礙及克服
第三章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共有制度的統一與協調
第一節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統一及協調
一、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理論與統一協調的基礎
二、保險告知方式及範圍的差異及統一取向
三、保險告知法律效果的差異及統一取向
第二節保險代位權制度的統一及協調
一、保險代位權制度統一及協調的理論基礎
二、保險代位權的構成條件的統一與協調
三、保險代位權的行使若干問題的統一及完善
四、對被保險人妨礙代位權的法律規制的統一及完善
五、 保險人代位權和被保險人剩餘賠償請求權衝突及解決的規則建構
第三節重複保險制度的統一及協調
一、重複保險制度統一及協調的理論基礎
二、我國重複保險概念及構成的分立與統一
三、《保險法》重複保險的通知義務對海上保險的適用及完善
四、重複保險賠償總額限制的差異及統一取向
五、重複保險賠償方式的差異及統一取向
第四章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互異”制度的取捨與協調
——以風險控制的不同制度為例
第一節海上保險風險控制的約定模式
一、我國《海商法》第235條——借鑑而來的保證制度
二、英國海上保險保證制度及其嚴苛性
三、英美法系其他國家對保險保證制度的繼受及變革
四、英國對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變革
五、我國《海商法》並不完整的保證制度及運用——兼與英國的比較
六、餘論
第二節一般保險風險控制的法定模式
一、危險增加通知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我國《保險法》危險增加及類型的立法評析
三、我國《保險法》危險增加的法律後果的立法及評析
第三節我國風險控制制度的取捨、構建及協調
一、保證和危險增加通知:風險控制制度的比較
二、保證抑或危險增加:風險控制制度的統一方案
三、海上保險危險增加通知制度建構:對《保險法》的突破與協調
第五章《保險法》“獨有”制度對海上保險的適用及銜接
第一節保險利益制度對海上保險適用的困局及其求解
一、保險利益立法目的與制度構造的一般解讀
二、我國《保險法》保險利益制度的變遷及評價
三、《保險法》保險利益制度對海上保險的適用及困局
四、《海商法》海上保險利益制度建構:對《保險法》的銜接、突破與補缺
五、 附論:“保險契約的轉讓”——《海商法》與《保險法》的比較
第二節說明義務制度對海上保險的適用與協調
一、我國《保險法》說明義務制度概述
二、說明義務制度對海上保險的適用性爭議及分析
三、我國《保險法》說明義務規則對海上保險適用的困局
四、海上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的構想:對《保險法》的突破、銜接
第三節契約解釋規則對海上保險的適用分析
一、保險契約解釋理論的梳理
二、我國保險契約解釋規則:從原《保險法》到新《保險法》
三、《保險法》疑義利益解釋規則對海上保險契約的適用爭論與分析
四、海上保險契約解釋規則的具體化:與《保險法》的銜接
五、餘論:保險格式條款解釋與格式條款其他控制制度之間的關係
第六章海上保險法特有制度及其在一般領域的擴展
第一節海上預約保險及擴展可行性
一、我國《海商法》預約保險契約的含義與性質
二、我國《海商法》預約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的申報義務
三、被保險人違反申報義務的認定及法律後果
四、預約保險的擴展及法律問題探討
第二節委付制度及擴展的可行性探討
一、研究前提的確定:作為海上保險特有制度的“委付”的含義
二、委付何以特殊:委付制度的立法目的初探及擴展可行性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