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

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

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是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起的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項目,主要為浙江省培育技能人才,基地應通過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浙江省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競爭性分配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申報。

基本介紹

評選規則,

評選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公共實訓資源效用,規範浙江省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以下簡稱“實訓基地”)管理,引入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競爭性分配機制,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1〕6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是指符合申報條件,經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擇優方式確定的實訓基地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項目資金是指省財政為支持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包括對新建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以及已建公共實訓基地擴建項目補助的資金,採用招投標法進行分配。
第四條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根據我省經濟發展對相關產業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面向我省支柱產業、新興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設立。
第五條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技術先進、資源共享”的原則,突出公益性、開放性、示範性,以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為目標,在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大中型企業技能培訓機構中擇優確定。
第六條 公共實訓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訓,培養高級工、技師或高級技師;承擔高技能人才考核與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培訓和研修課程開發、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
第二章 扶持對象範圍和準入條件
第七條 扶持對象:以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為主要目標的各類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以及大中型企業可申請新建公共實訓基地;已建有公共實訓基地的上述單位可申請項目擴建。
第八條 申請新建或擴建公共實訓基地項目的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單位機構設定合理,部門職能和教職工崗位職責明確;已建立規範的培訓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制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建設和安全標準。具有能滿足培訓和鑑定需要的場所和設備;具有與3—5個經濟發展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培訓特色專業(職業、工種)相匹配的實訓裝備;面向企業、學校和社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年職業培訓規模不少於250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訓不少於1000人。
(三)具有比較完善的師資培養機制。有科學合理的師資培養規劃和實施方案,重視專業帶頭人和骨幹教師隊伍建設;有滿足培訓需要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師生比為1:16—1:20;高級實習指導教師和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教師占實訓教師總數的40%以上。
(四)與20家以上相關企業形成長期穩定且具有實質性的合作關係。有5個以上專業與合作企業共同研究確定專業建設、課程設定、培養計畫、師資建設、研發課題和培訓實習方案,並與合作企業共建了培訓實習基地,聘請企業高級技師、技師和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指導教師。
(五)建立高級工以上等級的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能承擔社會化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年技能鑑定規模不少於2500人。
第九條 申請實訓基地新建或擴建項目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領域內的大中型企業;重視支持高技能人才的培養,企業職工培訓經費連續3年足額提取並用於一線職工培訓。
(二)所屬培訓機構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機構設定合理,部門職能和管理人員崗位職責明確;已建立規範的培訓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制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開展面向社會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有滿足開展100人以上培訓鑑定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建設和安全標準;有滿足培訓需要的教師隊伍,年職業培訓規模不少於1500人,其中高級工以上培訓不少於500人。
(四)建立高級工以上等級的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能承擔社會化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年技能鑑定規模不少於1500人。
第十條 培訓培養傳統工藝(職業、工種)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專業(職業、工種)的基地,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單位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
(二)《浙江省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浙江省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經費管理實施方案》;
(三)有關部門(工商、民政等部門)批覆、辦學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明檔案;
(四)申報單位的實訓設備使用管理、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管理制度;
(五)申報單位相關管理人員和師資基本情況及相關材料。
第三章 申報、審核及分配程式
第十二條 標的發布。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在兩部門入口網站上公布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申報條件、績效目標、申報程式和指標要求等。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條件和要求,對本市、縣(市、區)或行業企業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單位進行審核、遴選、匯總,確定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候選單位,公示並按要求上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評標。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組建實訓基地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等部門相關人員及業務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討論確定評標辦法,並根據評標辦法對各地推薦的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的綜合情況和各項指標進行評估打分,集體研究,原則上按照得分高低,提出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初選單位和初步資金分配方案。評標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接受監察或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五條 公示及確定結果。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初選單位和初步資金分配方案在省財政廳和省人力社保廳網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進行覆核。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資格;異議不成立或者公示無異議的,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建設項目和資金分配結果,會同省人力社保廳下達建設項目補助資金並進行公開,原則上在預算年度9月底前撥付。
第四章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公共實訓基地在實訓專業(職業、工種)建設所需實訓設備的購置改造與維護、原材料消耗、指導教師聘用、師資培訓、培訓基礎設施完善、課程設定和教材開發、與教學活動有關的科研活動及其他培訓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差旅費、勞務費以及與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範圍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所需的設備等項目採購,應執行當地財政性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按規定採用公開招標等方式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八條 公共實訓基地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要及時將項目資產記入固定資產賬目,設備明顯位置應有固定資產編號和“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標識。
第十九條 公共實訓基地要嚴格項目管理制度,明確項目負責人,落實本單位進行項目申報時制訂的《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經費管理實施方案》,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每年年底,實訓基地應將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寫出書面報告,經所在市人力社保局簽署意見後報省人力社保廳。建設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認真做好分析總結工作,以書面形式將項目工作總結、項目績效和項目資金決算情況報省人力社保廳。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要單獨建賬,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和效益。項目資金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在預算年度執行完畢的,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兩個預算年度仍未執行完畢的剩餘資金將予以收回。
第五章 監管職責
第二十條 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綜合監管,定期檢查公共實訓基地運行情況並開展績效考核。對成效突出的公共實訓基地繼續給予重點扶持。建立退出機制,運行管理不規範、功能作用未發揮以及弄虛作假的實訓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銷其公共實訓基地稱號,取消其再次申報建設項目資格;情節嚴重的,追回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和本行業實訓基地的建設規劃,做好實訓基地申報的審核匯總工作,加強對實訓基地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實訓基地應突出公共實訓和高技能評價的核心功能。職業技能實訓項目以企業和社會培訓機構無力承擔的技能實訓項目為主,高技能評價服務側重高端職業和新興職業。實訓基地應在改革創新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和人才評價模式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在省人力社保廳指導下積極開展新職業、新技能研發。
(一)組織和承擔高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競賽以及為行業、企業單位組織的技能競賽、技術比武等活動提供場地、設施、宣傳等方面的支持。
(二)組織和承擔高技能人才繼續教育、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培訓,提高高技能人才創新能力。每年年初,實訓基地要根據現有設施及資源優勢,編制年度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年度計畫,按要求報送省人力社保廳。
(三)參與和承擔政府部門購買高技能人才培訓成果項目,承擔培訓緊缺高技能人才的任務。
(四)建立與行業、企業、培訓機構、人力資源市場、職業院校的緊密聯繫機制與合作機制,提高使用效率,擴大服務覆蓋面。
(五)遵守省里規定的績效評估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準入退出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本行業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要嚴格按照項目資金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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