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點欠發達縣民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是浙江省財政廳2011年3月30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重點欠發達縣民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3-30
- 所屬類別:法律法規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浙江省重點欠發達縣民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財政會計
浙財農58號
浙江省財政廳
2011-3-30
法規內容
泰順縣、文成縣、開化縣、松陽縣、慶元縣、景寧縣、磐安縣、衢江區、常山縣、龍泉市、遂昌縣、雲和縣財政局、農辦(扶貧辦):
為保障重點欠發達縣民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順利實施,規範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浙江省重點欠發達縣民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扶貧辦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重點欠發達縣民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重點欠發達縣民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順利實施,規範重點欠發達縣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資金(以下簡稱“特扶資金”)管理,根據省扶貧領導小組《關於實施欠發達縣特別扶持項目的通知》(浙扶貧〔2011〕1號)和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欠發達縣”是指泰順、文成、開化、松陽、慶元、景寧、磐安、衢江、常山、龍泉、遂昌、雲和等12個縣(市、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財政安排的特扶資金。省級原渠道補助資金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條特扶資金管理原則:
1.縣為主體、條塊結合原則。各縣(市、區)為特扶項目實施和責任主體,相關部門各負其責,互相配合,齊抓共管。
2.一次規劃、分年實施原則。要按照“投資少、見效快、惠及面廣”的要求,一次制定三年規劃,明確項目,按計畫分年度具體實施。
3.績效優先、強化管理原則。圍繞“增加農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增強內生功能”績效目標,按照“資金隨項目走”和“按進度撥款”要求,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強化特扶資金績效管理。
4.封閉運行、包乾使用原則。各級財政安排的特扶資金統一納入專戶管理,由各縣(市、區)按照專款專用的要求,包乾使用。
第五條省級特扶資金屬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資金,納入省對市縣年終結算。
第六條財政部門牽頭負責特扶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農辦(扶貧辦)牽頭負責特扶項目管理。
第二章 支持重點和使用範圍
第七條特扶資金的扶持範圍為省委、省政府關於對重點欠發達縣分類實施特別扶持項目政策確定的扶持重點。
第八條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特扶資金和項目管理制度,其中屬於既有扶持政策性質的特扶項目,其使用和管理參照既定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特扶資金不得用於各級行政事業機構經常性經費和各種獎勵、津貼和福利補助以及其他與特扶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按照分級負責和從緊、必需的原則,特扶規劃和項目實施所需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計畫與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每年12月底前,各縣(市、區)農辦(扶貧辦)、財政局要根據審定的規劃,編制次年項目實施計畫,並附規定資料上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同時抄送省級相關主管部門。
各縣(市、區)農辦(扶貧辦)、財政局對上報項目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財政局可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資金需求向省財政廳申請調度款,省財政廳結合各縣(市、區)上報的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和庫款情況進行安排。
省扶貧辦牽頭組織省級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上報的年度項目實施計畫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聯合批覆下達。
第十四條省特扶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批覆的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下達,並納入年度財政年終結算。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財政局要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要求,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的用款計畫分批撥付資金,確有需要的,可預撥部分項目啟動資金。
第十六條特扶資金不新設專戶。各縣(市、區)要將各級財政安排的特扶資金全部納入已設立的資金專戶封閉運行,實行專賬核算,支出按性質列報相應支出功能科目。
第十七條特扶資金應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報賬制的,應按規定執行。基本建設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式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應建立特扶項目管理責任制,加強對特扶資金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監管,要對重點項目進行審價,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使用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要對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總結,並完整、客觀填制《xx縣特扶項目xx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表》(見附表),於次年1月底前上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省扶貧辦牽頭組織省級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省相關扶持資金安排掛鈎。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價覆核。
第二十二條重點欠發達縣民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規劃實施完畢後,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及其他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後實施,至特扶政策結束止。
附表:xx縣特扶項目xx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