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南太湖科技創新中心發展的意見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南太湖科技創新中心發展的意見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南太湖科技創新中心發展的意見》是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南太湖科技創新中心發展的意見
  • 發文單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2008年10月21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教育科技
湖政發48號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2008-10-21

法規內容

為推進科技強市和創新型城市建設,切實增強我市的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市的若干意見》(湖委〔2008〕2號),經市政府研究,現就加快南太湖科技創新中心(以下簡稱科創中心)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整體規劃、分期實施,滾動開發、持續發展”的方針,以加快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為主要目的,以“政產學研金”緊密結合為主要途徑,以引進國內外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創新平台為基本形式,積極發展面向全市的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全市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為建設科技強市和創新型城市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二)目標任務。積極引進國內外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通過3-5年的努力,力爭在科創中心建立15家以上綜合性科技成果產業化機構(包括各類科技成果產業化中心、研究院所及科技企業),實施高技術產業化項目150項以上。
二、嚴把準入條件
(三)要把握好入住主體的基本條件。入住科創中心的主體一般要求為國內外著名大學、科研院所來我市組建的各類科研成果轉化中心和產業化機構。
(四)要堅持主導學科及產業導向。科創中心要把現代生物技術、先進節能環保技術、新材料技術、新能源技術、信息軟體技術及其創新成果產業化作為當前的主導學科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同時,要根據國家定期發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結合我市實際,適時調整。
三、加強政策引導
(五)建立“南太湖科技創新中心產學研專項資金”。專項資金規模每年不少於1000萬元,主要用於資助科研機構初始的入住、公共實驗研發設施、重大科研成果產業化項目等(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和湖州開發區財政各承擔50%)。具體資助標準如下:
綜合性科研機構入住初始經費資助。對符合入住條件的各類綜合性科研機構,一次性給予200萬元以內的入住經費資助。
公共實驗研發設施初始經費資助。對符合入住條件的各類綜合性科研機構,需要研發設施設備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以內的資助。
科研成果產業化項目初始經費資助。對我市當前急需發展的現代生物技術、先進節能環保技術、新材料技術、新能源技術、信息軟體技術等科研成果產業化項目,一次性給予每個項目100萬元以內的初始科研經費資助。
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時,對加快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具有特別重要作用的科研機構及產業化項目,資助額度可以“一事一議”,另行確定;入住科創中心的各類科研機構及其科技企業,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成效明顯的,可根據其對我市經濟發展的貢獻程度,給予適當獎勵。
科創中心區域內產生的財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還科創中心,做為專項資金的重要來源。
四、健全服務體系
(六)積極引進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大力引進產權交易、人才交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生產力促進等機構入住科創中心,為各類科研機構提供科技評估、技術交易、創新資源配置、創新決策與管理諮詢、專利諮詢、智慧財產權代理、科技招投標等專業化服務。
(七)加快構建科技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切實加強科學數據、科技文獻、數字圖書館等科技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為科研人員提供研發資料網路查詢服務。
(八)提供優惠的樓宇出租。按照“政府主導、統一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則,對批准入住的各類科研機構及其科技企業,以優惠價格為其提供研發及產業化用房。
五、完善運行機制
(九)加強日常管理。要加強項目管理。及時有效地對入住單位和項目進行審查與管理。要加強科創中心的資金管理、物業管理和設備管理,減輕運行成本,提高綜合效益。要制定和完善科創中心運行管理辦法,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要及時成立科創中心投資管理公司,具體負責科創中心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要加強科創中心專家委員會建設,認真做好延聘國內外知名專家教授工作,對入住的各類科研機構及其科研成果產業化項目進行技術經濟評估。
(十)完善整體規劃。在堅持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結合實際,及時修訂完善科創中心整體發展規劃。要按照完善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的要求,對西南分區二環西路沿線區域及時做好統籌安排。
(十一)強化部門協作。科技、財政、國土、人事等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定期溝通協作機制,切實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全力支持科創中心建設和發展,為科創中心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六、附則
(十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州開發區管委會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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