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開展學術活動研究流行色的理論和套用,普及色彩科學知識,為提高流行色事業在我省國民經濟和文化藝術活動中的地位,增加外貿出口,為提高名族素養美化人民生活,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對外開放的發展作出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浙江省流行色協會。英文譯名 ZheJiang Fashion & Color Association, 縮寫 ZFCA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浙江省流行色協會是由全國從事流行色研究、設計、預測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的具有學術性、科普性和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聯繫我國從事流行色研究、設計、預測的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我國色彩事業建設的領導力量,是我國時尚前沿指導機構。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團結全國流行色科技、設計、預測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 “ 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 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 “ 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 的風尚,為繁榮和發展流行色事業,積極開展流行色的普及、推廣和套用工作,為提高色彩設計的科學知識,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加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本團體將努力成為全國流行色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主要是圍繞流行色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 一 ) 組織國內外市場的色彩調研、預測和發布流行色趨勢;
( 二 ) 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流行色委員會會議,提交中國色彩預測提案;
( 三 ) 開展色彩學術交流、教育和培訓等工作,普及流行色知識,推廣現代色彩套用技術和成果;
( 四 ) 在政府委託或批准授權下主辦時尚相關產業大型活動,開展各項賽事,推廣和普及流行色,傳播時尚概念;
( 五 ) 從事色彩及相關時尚產品的設計和諮詢服務,承擔有關色彩項目委託、成果鑑定和技術職稱評定等;
( 六 ) 開展中國套用色彩標準研製、套用和推廣;
( 七 ) 編輯出版流行色期刊和色彩套用工具及資料;
( 八 ) 表彰獎勵優秀色彩工作者,舉薦人才,弘揚 “ 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 的社會風尚;
( 九 ) 開展國際交流活動,發展同國際色彩研究及套用機構和組織的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凡從事和熱心色彩研究和套用事業的個人都可以自願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個人會員:
1. 具有相當於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水平的科技設計人員。
2.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在實際工作中有顯著成果,或獲得碩士學位者。3. 熱心和支持協會工作,並從事本專業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4. 學術上有成就,對我國友好,表示願意與本會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其中,在學術上具有相當造詣的,可聘為協會海外顧問。
(四)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設計隊伍的科研、教育、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省、市依法成立的與本專業有關的學術性民眾團體,願意參加協會有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接受協會業務指導,可申請為團體會員。對一貫熱心支持協會工作,關心協會發展,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會員經會長辦公會議推薦後,經理事會通過,可作為協會副會長單位和理事單位。
(五)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六)凡對本會有重要貢獻,且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我會技術交流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1.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討論通過;
2.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體的有關學術活動;
(三)優惠取得本團體的有關學術資料;
(四)可要求本團體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五)可請求本團體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六)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個人會員如果 1 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團體會員如 1 年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不再為其提供各種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團體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色彩學術和建設上取得突出成就的資深會員可經理事會推薦作為協會榮譽理事,參與或指導協會理事會工作。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業委員會主任的聘任,任期均為當期;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理事、常務理事如在 1 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的視為自動離職;在兩次會員代表大會期間,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經理事會批准,可以辭去理事、常務理事職務。協會可根據需要提議增補理事、常務理事,但需要經過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內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秘書長為兼職,秘書長所在地應設專職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負責處理秘書處的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
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
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原則上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建立與各省市流行色協會的工作關係,協調與地方協會或組織的技術交流、項目合作、信息服務等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掛靠單位資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委員會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對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05 年 12 月 1 日第七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享受的基本權利:
◆ 享有協會章程中規定的各項權益,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監督權等;
◆ 免費或優惠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重要活動僅限會員參加)
◆ 免費或優惠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專業培訓;
◆ 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出版的所有專業資料;
◆ 優先優惠獲得協會提供的市場調查、趨勢發布、色彩設計諮詢等專業服務;
◆ 可向協會提交文章、論文,並優先推薦在協會刊物上發表;
◆ 優先獲推薦為協會組建的各類專業委員會委員單位及委員。
會員類別及服務:
主要專業服務
開展國內外市場調研,進行時尚產品流行趨勢研究、預測和發布;
舉辦“”系列活動,包括中國時尚主流品牌流行趨勢發布、流行趨勢博覽會、年度中國色彩大獎評選等;
組織“國際時尚色彩論壇”等專業論壇;
開展色彩培訓、色彩搭配設計師培訓與資格考評;
為企業提供專業化的色彩諮詢、色彩設計、調研和趨勢指導;
編輯、出版色彩與時尚雜誌和相關出版物,銷售色卡等色彩產品;
組織開展國內外色彩考察及學術交流;
開展各類色彩、時尚、設計的推廣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