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簡稱浙江省民協),是一個浙江省內文藝工作者自願結合的民眾性文藝學術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 協會地址位於:浙江省杭州市建德路9號
  • 簡稱:浙江省民協
  • 性質:民眾性文藝學術團體
協會簡介,協會概況,歷史沿革,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其宗旨是蒐集、研究、保管中國民間文學和民間藝術,繼承和發揚其優秀傳統,增進對民間文藝的尊重和了解,進行與國際民間文藝和民俗學界的交流,推動新的社會主義文學藝術的發展和繁榮。在“二為”方針的指導下,進行了大量的蒐集、整理、編輯、出版工作,為繼承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作出了很大貢獻。
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是浙江省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溫馨之家。在她的周圍,雲集著全省民間文藝大師及最具權威的民間文藝研究者、民間工藝大師。她致力於組織、規劃、指導全市性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俗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考察、採集、保護、傳承,並培育有關人才,組織有關學術、展覽、演出活動,開展有關國內、國際交流活動,保護民間文藝工作家的正當權益,全方位推動浙江省民間文藝事業的發展、進步。
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管轄有全國知名故事類期刊《山海經》雜誌。
2005年,中國美術學院染織與服裝系教授、博導吳海燕當選為協會主席。
協會地址位於浙江省杭州市建德路9號(郵編:310006)。

協會概況

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成立於1979年4月24日(1987年以前為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浙江分會,1987年秋改成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浙江分會,1991年秋改成現名),是浙江省文聯的團體會員之一。首屆主席為唐向青,秘書長為陳瑋君。現任主席為吳海燕,秘書長為蔣水榮。
早在1950年代,浙江省的民間文藝活動就已經開始。成立於1950年3月29日的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是新中國文藝界第一個成立的文藝家協會,郭沫若任理事長,鐘敬文、賈芝任副理事長。當時除出版《民間文學》刊物外,還在全國範圍內吸收會員,我省也有多人被吸收,客觀上形成了一支民間文學愛好者和研究者隊伍。1956年秋,當時浙江省文聯就曾考慮成立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浙江分會,為此還特地從溫州將陳瑋君同志調到省文聯負責籌備工作,後因反右運動開展而擱置。1958年大躍進開始,新民歌運動席捲全國。7月,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民間文學工作者代表大會,我省派出史列青(時任省文聯秘書長)、張長工(時任職於省文化局社文科)、周海靜(女,杭州筧橋農民歌手)三代表參加。周海靜在大會上演唱了《我們的勝利油菜》、《農村姑娘上北京》兩首新民歌。大會閉幕後,各地掀起了採錄新民歌的高潮。其後,由於文藝界接連不斷的批判所謂資產階級文藝思想的影響,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干擾,省民間文藝研究會一直沒有成立。直到1978年11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全國各文藝家協會開始恢復工作,浙江省民間文藝工作者要求正式成立民間文藝研究組織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在這樣的形勢下,省委宣傳部領導決定正式成立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浙江分會,並於1979年4月在紹興召開了成立大會。
協會成立後立即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動,組織編輯出版民間文學作品,尤其是《山海經》雜誌的出版發行,帶動了民間文學蒐集整理作品的繁榮;以研究《白蛇傳》故事、《梁祝》故事、《孟姜女》故事為代表的專題學術理論研討會的召開,又使民間文藝理論工作得到空前的重視;《中國民間故事集成》、《中國諺語集成》、《中國歌謠集成》浙江省、市、縣卷的普查、編纂、出版工作等更是成績卓越,成為全國的樣板;同時還非常重視民俗文化採風活動和研究工作,成立了浙江民俗學會,出版內部刊物《浙江民俗》,於1985年創辦的《風俗》雜誌更是當時全國唯一公開發行的民俗類雜誌,各地市縣也紛紛調查出版各地的風俗簡志,省民協還在此基礎上出版了《浙江民俗大觀》;上個世紀末,協會還不斷拓寬工作領域,通過舉辦展覽展演活動,吸收民間工藝美術和民間表演藝術方面的人才加入協會。正在進行的“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工程”是對既有工作的繼續與深入,也是作為民間文化藝術專家組織對中國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所應該擔當的責任和使命。
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秘書處設在杭州。本會先後由唐向青、劉耀林、陳德來、吳海燕諸位任主席。現任主席為吳海燕女士。專職駐會人員有副主席兼秘書長蔣水榮先生、副秘書長呂曙先生。協會辦有《山海經》雜誌;在省內擁有團體會員13個、個人會員1200餘名。在全省有若干個民間文藝之鄉和民間文藝採風基地。

歷史沿革

成立於1950年3月29日的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是新中國文藝界第一個成立的文藝家協會,郭沫若任理事長,鐘敬文、賈芝任副理事長。當時除出版《民間文學》刊物外,還在全國範圍內吸收會員,浙江省也有多人被吸收,客觀上形成了一支民間文學愛好者和研究者隊伍。1956年秋,當時浙江省文聯就曾考慮成立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浙江分會,為此還特地從溫州將陳瑋君同志調到浙江省文聯負責籌備工作,後因反右運動開展而擱置。1958年大躍進開始,新民歌運動席捲全國。7月,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民間文學工作者代表大會,浙江省派出史列青(時任省文聯秘書長)、張長工(時任職於省文化局社文科)、周海靜(女,杭州筧橋農民歌手)三代表參加。周海靜在大會上演唱了《我們的勝利油菜》、《農村姑娘上北京》兩首新民歌。大會閉幕後,各地掀起了採錄新民歌的高潮。其後,由於文藝界接連不斷的批判所謂資產階級文藝思想的影響,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干擾,省民間文藝研究會一直沒有成立。直到1978年11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全國各文藝家協會開始恢復工作,浙江省民間文藝工作者要求正式成立民間文藝研究組織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在這樣的形勢下,省委宣傳部領導決定正式成立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浙江分會,並於1979年4月在紹興召開了成立大會。1987年秋改名成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浙江分會,1991年秋改名成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協會成立後立即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動,組織編輯出版民間文學作品,尤其是《山海經》雜誌的出版發行,帶動了民間文學蒐集整理作品的繁榮;以研究《白蛇傳》故事、《梁祝》故事、《孟姜女》故事為代表的專題學術理論研討會的召開,又使民間文藝理論工作得到空前的重視;《中國民間故事集成》、《中國諺語集成》、《中國歌謠集成》浙江省、市、縣卷的普查、編纂、出版工作等更是成績卓越,成為全國的樣板;同時還非常重視民俗文化採風活動和研究工作,成立了浙江民俗學會,出版內部刊物《浙江民俗》,於1985年創辦的《風俗》雜誌更是當時全國唯一公開發行的民俗類雜誌,各地市縣也紛紛調查出版各地的風俗簡志,浙江省民協還在此基礎上出版了《浙江民俗大觀》;上個世紀末,協會還不斷拓寬工作領域,通過舉辦展覽展演活動,吸收民間工藝美術和民間表演藝術方面的人才加入協會。目前正在進行的“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工程”是對既有工作的繼續與深入,也是作為民間文化藝術專家組織對中國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所應該擔當的責任和使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簡稱浙江省民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省民間文藝家自願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民間文藝工作者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浙江民間文藝事業,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浙江省民協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的總要求,團結全省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推動民間文藝事業發展,為加快文化大省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浙江省民協恪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根據人民團體自身特點和運作機制,依照本章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履行人民團體職責和職能。
第四條 浙江省民協是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浙江省文聯的管理與業務指導,履行會員義務,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 浙江省民協的英文全稱是“Folk Artist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縮寫為“ ZJFAA ”。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 浙江省民協以聯絡、協調、服務為基本職能,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維權的作用。
第七條 浙江省民協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完成黨和政府交託的任務;通過調查研究、科學分析,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文藝界的建議、意見和訴求。
第八條 浙江省民協以最廣泛的團結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為己任,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和推動會員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規劃、組織和指導民間文藝的蒐集、整理、創作、研究和傳播,發展民間文藝理論,繁榮民間文藝事業。
第九條 積極培養民間文藝人才,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勇於創新,通過不同題材、形式、風格和流派的自由競賽,創作出更多的、為廣大民眾喜愛的優秀民間文藝作品。
第十條 認真組織浙江省民間文藝"映山紅獎"和各種形式民間文藝的比賽、評獎活動,對成績優異的民間文藝家和重要的民間文學藝術成果,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民間文藝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十一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蒐集、創作、理論研究和其他活動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 浙江省民協順應文化體制改革和文藝事業發展的需求,通過規範行為、業務培訓、成果評價、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等,不斷擴大協會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第十三條 浙江省民協重視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間文藝界的聯繫與交往;積極促進並加強與港、澳、台及海外僑胞中民間文藝家及民間文藝團體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十四條 浙江省民協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合作,發展與世界各國民間文藝家及其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了解和友誼,吸收借鑑國外優秀文化成果,擴大浙江民間文藝的國際影響。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浙江省民協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凡贊成浙江省民協章程,在浙江從事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等方面工作並做出較大成績,自願向浙江省民協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兩人介紹及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省屬單位、文化主管部門的推薦,並經浙江省民協秘書處審核,由浙江省民協主席團會議批准,履行手續後即可成為會員。會員審批原則上一年進行兩次。
第十七條 團體會員。本省各市級民間文藝家協會為浙江省民協團體會員;省市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各專業協會、研究會以及相應組織和社團等,贊同本會章程,組織健全,開展活動正常,在省內有一定影響,可由其主管單位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主席團會議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並享用本會所實施的有關待遇的權利;
四、有要求協會維護會員從事藝術實踐、保護創作成果的權利及正當的經濟權益;
五、如自願退會,可向本會申請,履行退會手續。
第十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堅持藝術創作和研究,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三、維護本會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團體會員單位接受本會委託,代為負責聯繫在該單位的會員。
第二十條 浙江省民協會員長期(五年)不交納會費或拒不參加本會要求參與的活動;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違法犯罪,觸及刑律;團體會員長期(一年)停止活動或自行解體或被依法取締,經本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為個人會員設立名譽或榮譽性的稱號。經秘書處推薦,主席團會議批准,授予會員或對我省民間文藝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的海內外友好人士。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工作報告;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制定和通過重要決議案。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民主推薦產生;團體會員單位的代表,從其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為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構。其職責是:貫徹落實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協會各項創作組織工作在本地、本單位的實施;保持本會領導機構與廣大會員及社會各界的經常的密切聯繫;負責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本屆主席團。理事會議視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受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
代表團體會員參加理事會的理事,由各團體會員從其實際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和推舉,再經代表大會履行選舉程式。其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原單位另行推舉替補人選,報本會主席團確認。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其職責是:制訂、審議、監督本會年度工作;制訂入會條件;審批入會申請;依據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入會條件推薦中國民協會員;審議、確認理事會人選增補、更換等事項;主席團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
本會可設立名譽主席、顧問。人選由代表大會主席團推薦,經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任期一屆(五年)。視情況可列席理事會、主席團會議。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辦事機構,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會秘書長由主席團任命;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主席團任命。
本會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內設若干工作部門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終止程式。在本屆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合提案要求本會終止,並得到本屆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本會即終止活動。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二十七條 浙江省民協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贊助和海外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浙江省民協經費用於:
一、促進民間文藝創作;
二、培養民間文藝人才;
三、舉辦民間文藝活動;
四、編輯、發行協會刊物;
五、省民協日常辦公開支等。
第二十八條 浙江省民協依法擁有、經營、使用、管理和處置團體資產。
浙江省民協團體資產的來源:
一、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益;
二、社會贊助和海外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益形成的資產。
浙江省民協團體資產用於本章程規定範圍內的事業、產業發展,及會員創作、研究活動的資助。
第二十九條 浙江省民協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則和財務紀律,制定相應的制度實施管理和經營,並接受省文聯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浙江省民協的經費和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浙江省民協章程自全省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權屬全省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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