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通知

為了加強對高等職業學校的管理,確保教育質量,促進高等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0〕3號)精神和教育部頒發的《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暫行)》(教發〔2000〕41號)要求,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40號  
  • 發布日期:2001-06-28  
  • 生效日期:2001-06-28
通知簡介,設定原則,設定標準,提出正式建校的,須具備下列條件,審批驗收,檢查處理,

通知簡介

【發布單位】8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通知
(浙政發〔2001〕4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高等職業學校的管理,確保教育質量,促進高等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0〕3號)精神和教育部頒發的《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暫行)》(教發〔2000〕41號)要求,制定本暫行規定。

設定原則


(一)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應根據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要,符合浙江省高等教育發展總體規劃。
(二)高等職業學校的布局應科學合理,與大、中城市的建設和發展相適應,縣(市)一級一般不予設定。

設定標準


(三)設定高等職業學校,必須配備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管理能力強、熟悉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具有高等學校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院長和副院長。同時還應配備專職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從事高等教育工作經歷的系(科)專業負責人。
(四)設定高等職業學校,必須配備一支“專兼結合、以專為主”穩定的教師隊伍。專任教師數量、學歷、職稱、年齡結構等應與專業設定、在校學生人數、教學要求相適應。外聘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本校專任教師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規模一般為5000人,起點應不少於2000人(均不含特殊門類學校)。學校的用地和校舍須與學校的學科門類和辦學規模相適應,同時,必須配備與專業設定、在校學生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以保證教學、實驗、體育鍛鍊和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校舍可分期建設,但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積,應當保證辦學的需要。
(六)高等職業學校的課程設定,必須突出高等職業教育特色。實踐教學課時一般應占教學計畫總課時的40%(不同科類專業可作適當調整);教學計畫中規定的實驗、實訓課的開出率不低於90%;每個專業必須擁有與教學要求相適應的基礎技能訓練、模擬操作等實習、實訓基地。
(七)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事業費,須有穩定的來源和切實保證。
(八)高等職業學校的名稱為“××職業技術學院”或“××職業學院”。具有行業、學科門類等特點的學校,可在“職業技術學院”或“職業學院”前冠以適當的限定詞。但一律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字樣,也不得使用外省地域名稱。一般不以個人的姓名命名。學校的英文譯名必須與中文名稱相一致。

提出正式建校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1.投入使用的校園實際占地面積不少於150畝,建成的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米,其中:生均教學、實驗、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20平方米。學校後勤服務設施能滿足辦學規模要求,並實行社會化。適用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600萬元,適用圖書不少於8萬冊。
2.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不含外聘教師,下同)不少於70人,其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每個專業至少配備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專業課專任教師2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雙師型”專業課專任教師2人;每門主要專業技能課程至少配備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2人。
3.具有完備的高等職業教育特色的教學計畫、健全的教育教學管理檔案和規章制度等。
(十)高等職業學校正式建立後,須在4年內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1.全日制高職在校生規模不得少於2000人。
2.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不少於 100人,其中副高級專業
技術職務及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應低於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5%。
3.與專業設定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1000萬元,適用圖書不少於15萬冊。
4.校舍已按項目批覆要求建成,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並達到國家校舍建築定額標準。

審批驗收


(十一)設定高等職業學校,一般分為審批籌建和審批正式建校兩個階段。完全具備建校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建校。申請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由辦學主管部門在每年第三季度之前提出,逾期延至下一年度辦理。
(十二)設定高等職業學校,須先由學校舉辦單位邀請教育、計畫、人事、勞動保障、財政、建設、土管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共同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並形成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反映本地區、本部門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等職業教育人才的需求,高等學校的布局和學校的定位。
2.建校的名稱、校址、管理體制、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規模、學科門類、專業建設、招生及就業面向。
3.擬建學校的師資來源、校園基本建設、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和經費來源。
4.正式申請建校的,應對照建校後4年內須達到的基本要求,提出今後一個時期學校發展規劃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三)凡經過論證確需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的,按學校隸屬關係由市人民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籌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職業學校的申請,並附論證報告。正式申請建校的,須附交學校章程和建校情況表。省級有關部門、單位申請建校的,還須附交學校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書。
(十四)省政府接到籌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職業學校的申請報告後,委託省教育、計畫行政部門組織省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專家進行考察評審。評審通過後,由省教育廳、省計委提出審核意見,連同專家評審意見一併報送省政府。然後,由省政府作出是否準予籌建或正式建校的決定。
經省政府批准籌建的高等職業學校,籌建期限一般為2年,最長不得超過3年。
(十五)經批准籌建或正式建立的高等職業學校,須在規定期限內達到設定要求。省政府將適時委託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此進行審核或驗收。

檢查處理


(十六)對籌建或正式建立的高等職業學校,實行評估檢查制度和統計監測制度。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學校的辦學水平定期進行評估檢查;對第一屆畢業生實行全面考核驗收;對學校辦學條件情況進行統計監測。
(十七)凡違反本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將給予撤銷資格、限期整頓、減少招生、暫停招生、停止辦學等處理。
1.在申報籌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職業學校過程中,虛報條件的,一經發現,立即撤銷其籌建或正式建校資格,通報全省。擅自籌建或建校招生的,責令其立即停辦,嚴肅查處。
2.經批准籌建的高等職業學校,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設定要求的,責令其提出整改意見,並給予減少招生、暫停招生等處理;3年內仍達不到建校標準的,撤銷籌建資格。
3.批准正式建立的高等職業學校,經評估檢查,辦學水平或第一屆畢業生考核驗收達不到標準的,責令其整頓,提出整改意見,並給予減少招生的處理。
生均教學、實驗、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生均教學儀器設備總值小於4000元;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少於70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任教師比例低於20%;每個專業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雙師型”專業課專任教師少於2人。只要出現以上其中之一情況的,即為“黃牌”學校,減少招生。
生均教學、實驗、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生均教學儀器設備總值小於3000元;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少於50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任教師比例低於15%;一個及以上專業未配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雙師型”專業課專任教師。只要出現以上其中之一情況的,即為“紅牌”學校,暫停招生。
凡連續2年為“黃牌”的學校,第3年暫停招生;凡連續2年為“紅牌”的學校,實行“關、停、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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