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9.11.06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1.06
  • 實施時間:1989.11.0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第三章 任務和職權,第四章 工作程式,第五章 審計工作報告和聯繫制度,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工作人員在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在同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不受其它任何部門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本部門、本單位內的有關職能機構和所屬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必須執行。
第四條 省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全省的內部審計工作;市(地)、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指導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機關駐政府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導駐在部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下列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職審計工作人員:
(一)審計機關未設立派出機構,下屬單位較多或財務收支較大的政府部門(包括行政性公司);
(二)縣級以上金融、保險機構,
(三)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四)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
(五)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外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根據需要可以配備專職(或兼職)審計工作人員。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不得掛靠在本單位其他職能部門。
第八條 內部審計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審計、財會、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特長。
內部審計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浙江省審計人員守則》。
第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及其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任免。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徵求同級國家審計機關的意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徵求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機關派出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任)工作,按《審計專業人員靠用會計專業職務系列實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或者按照國家各部、委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任務和職權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審計工作人員對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信貸計畫或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務收支及其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和經濟效益;
(三)內部管理制度;
(四)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五)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六)廠長、經理、行長的經濟責任;
(七)各類契約、協定的合法性及其履行情況;
(八)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及其預決算;
(九)審計機關委託、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其它審計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的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貸款申請等事項,實行在規定編報期限之前的審簽制度。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並對審計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審計工作人員的主要職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按時提供財務計畫、預算、決算、會計報表以及有關的檔案、資料;
(二)檢查憑證、帳表、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三)參加計畫、財務、經營、重大經濟契約簽訂等有關的會議;
(四)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五)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六)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違反財政法規的事項和責任人,可以向本單位負責人提出處理建議,也可以直接向審計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七)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證明材料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封存帳冊和資財等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對重大的審計事項,有權直接向對其進行指導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機關反映;
(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其情節輕重,向本單位負責人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的建議,或由本單位提請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必須按規定的程式進行,並實行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
(一)根據本單位負責人、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國家審計機關的部署,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審計工作計畫,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二)審計實施前,應當先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
(三)根據審計計畫要求,對有關的帳、證、表,實物及指標、數據等,進行全面的或重點的審計,並寫出審計報告;
(四)審計報告經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報送本單位負責人審定後,發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結論和決定,應當同時報送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有關審計機關;
(五)經審定後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審計機關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複審結論。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仍應當執行;
(六)建立和健全內部審計檔案制度,加強對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決定等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審計工作報告和聯繫制度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審計工作人員應當向有關國家審計機關和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報送年度工作計畫、上年度工作總結、情況反映以及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審計工作人員應當按季向有關國家審計機關報送內部審計工作情況統計資料。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的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決定,應當抄送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和有關國家審計機關:
(一)損失浪費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貪污受賄在五千元以上的;
(三)違反財經法紀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對縣處級以上幹部的審計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同時適用於在本省境內的中央屬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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