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決定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決定的通知》意在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決定》,對鞏固三十多年來血防成果,加速血防工作進程,保障疫區人民健康,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前一段以來各地已經做了許多工作,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特提出該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決定的通知
  • 所屬類別:所屬類別
  • 發布日期:1990-09-09
  • 生效日期:1990-09-09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9-09
【生效日期】1990-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決定的通知
(浙政發〔1990〕96號1990年9月9日)

具體內容

各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關於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1990〕18號)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血防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對疫區人民的親切關懷。我省是全國血吸蟲病嚴重流行省份之一,經三十多年來的積極防治,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一九八七年全省達到了基本消滅的標準。到去年底,五十三個流行縣(市、區)中,二十四個已達到消滅標準。
但是,近年來,局部地區新病人仍有發生,個別地區還出現急性血吸蟲病病人,釘螺面積有增多趨勢。要實現全省消滅血吸蟲病,還需作長期艱苦的努力。
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決定》,對鞏固三十多年來血防成果,加速血防工作進程,保障疫區人民健康,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前一段以來各地已經做了許多工作,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特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疫區各級政府要根據國務院《決定》的精神,結合當地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實際情況進行認真研究,制定出“八五”期間防治規劃,明確每年防治目標,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把黨中央、國務院的精神落實到基層。
二、《浙江省有關部門防治地方病工作職責》(浙地防〔1989〕3號),是根據《國務院有關部委防治地方病工作職責》(國辦發〔1988〕49號)的精神制訂的。
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責規定,將本部門承擔的血防任務列入年度和長遠工作計畫。各級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認真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協調有關部門,把血防工作抓緊抓好。
三、要加強血防專業隊伍建設,配備和充實與防治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原省血防辦、省衛生局、省勞動局浙血辦〔80〕15號檔案確定列入公社衛生院編制的血防專管員,在我省血吸蟲病防治工作中,做出了很好的成績。
對於現在仍繼續從事血防(或地防)工作的專管員,要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困難,使之更好地為血防工作出力。
四、對血吸蟲病的防治經費,要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分別負擔”和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地方負責的原則,疫區各級政府在防治經費上要給予保證。
我省的血防經費一九八0年按財政切塊劃撥到各地的經費基數,一定要專款專用;特別是血防任務很重的三類型縣,要在此基礎上,逐年有所增加,加快防治進度。
同時,各地可根據民眾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開展社會集資,民眾義務勞動和有償服務,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群防群治。
五、疫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血防工作的領導,將血防工作作為關心人民疾苦,密切政府和民眾關係的一件大事,納入議事日程,堅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將血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列入各級政府目標管理和領導幹部任期目標,作為考核政府各級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要加強逐級檢查督促工作,保證血吸蟲病防治“計畫”、“規劃”如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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