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是一種關於採購投標的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 法律類型:行政法規
- 適用地區:浙江省
- 適用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根據財政部頒發的《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和省人民政府浙政(1995)5號《關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具體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採購單位)的政府招標採購。前款所稱政府招標採購是指各採購單位使用公共資金,以招標的方式向市場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本具體實施辦法所稱公共資金包括:
(1) 各級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2) 採購單位的其他收入,包括各類捐款、贈款等;
(3) 國內外貸款;
(4) 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 政府招標採購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各級政府招標採購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各級政府採購單位的政府招標採購活動。各級政府採購中心負責辦理招標採購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政府採購實行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單位為招標人。
第七條 招標人委託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人應於代理機構簽定招標委託協定,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招標委託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招標委託書;
(二) 招標人與代理機構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三) 招標人全權代表的授權書;
(四) 標的品目表;
(五) 標的技術參數和主要要求;
(六) 定標程式;
(七) 代理費用。
第八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者代理機構,下同)必須在省級以上報刊或信息網路上發布招標通告。
(一)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二) 標的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三) 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辦法
(四) 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和時間;
(五) 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
(六) 開標地點和時間;
第十條 招標人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投標邀請函;
(二) 投標人須知;
(三) 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四) 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方法;
(五) 標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方式要求;
(六) 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檔案;
(七) 投標保證金的要求;
(八) 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
(九) 政府採購契約的主要條款及訂立方式;
(十) 政府採購契約的特殊條款。
第十一條 招標檔案中應針對標的的具體情況,主要採用以下評標方法;
(一) 打分法。即由招標人制定評標因素(如價格、質量、信譽、服務等)和相應的加權分值;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分別對每個滿足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人進行評價、打分;匯總計算評標委員會對每個投標人的打分,給出每個投標人的分值。
(二) 最低投標報價法。最低投標報價法指所有滿足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人中報價最低的投標人即為中標人。此種辦法一般適用標的物技術含量不高且與其他物品關聯度不強的招標。 如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最低投標價或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有降低質量、不能誠信履約的可能時,評標委員會有權通知投標人限期進行解釋。如投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解釋,或所作解釋不合理,經評標委員會取得一致意見後,可確定該投標人不能中標。評標委員會可將第二個最低投標價的投標人作為報價最低的投標。如第二個投標人有上述情形,則以此類推。 招標人也可採用最低評標價法,包括壽命周期成本評標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將兩種以上評標辦法綜合使用。
第十二條 招標檔案定稿後,招標人應將招標檔案報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備案。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收到招標檔案後7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招標人方可刊登招標通知或發出投標邀請函。
第十三條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開標前的答疑會。
第十五條 開標前,招標人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的知情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檔案發出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於20天。
第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應當在招標通告和投標邀請函規定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並將此變更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回響。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拒收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對所遞交的投標檔案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標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檔案載明。
第二十三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定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共同投標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
第二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招標人、所有投標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政府採購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的代表參加開標會。
第二十七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代表檢查各自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或由公證機關 檢查;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組成。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確認的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有關人員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行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職責
(一)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查投標檔案是否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並作出評價。評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向投標人進行質疑,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全部或部分廢標。
(二)全部投標報價均超出標底或預算時,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全部廢標或要求全部投標人重新報價,並報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備案。
(三)評標委員會負責完成全部評標過程,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價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投標候選人。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工作程式。
(一)先就所有投標檔案是否對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作出完全回響進行審查 ,確定合格投標人;然後採用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所列的評標方法,從合格投標人中評出中標候選人。
(二)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須寫出完整的評標報告,經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後,方為有效。
(三)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為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確定後,由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四)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五)中標人的情況應報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備案。
(六)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七)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等進行談判。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任何饋贈,不得參加投標人以任何形式組織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天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招標通告刊登時間、購買招標檔案的供應商名稱;
2、 開標日期和地點;
3、 投標人簽到名單;
4、 唱標價記錄;
5、 投標報價;
6、 評標方法;
7、 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
8、 違法違紀供應商名單。
(十)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所訂的契約不得對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為訂立契約的條件。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私下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契約內容簽定後,招標人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契約,依照其規定。
(十一)所有投標檔案的正本由招標人妥善保管,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可隨 時抽查。
第三十一條 評標活動結束後,招標人應與第一中標人於《中標通知書》中規定的時間、地點,按招標結果簽定採購契約。契約內容與招標檔案內容不得有實質性區別。 簽定採購契約前,中標單位應向招標人繳納相當於中標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中標人交納履約保證金的同時,招標人應退回投標人已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契約履行完畢,全額退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在簽定採購契約時,可以在招標檔案規定的範圍內對採購貨物、 工程和服務的數量予以增加或減少,但增減的幅度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15%,且不得變更單價。
第三十三條 長期供貨契約及標的為服務的採購契約,契約履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四條 契約履約後,經招標人、採購單位驗收合格後,由招標人統一與中標單位辦理結算。分期付款契約的款項劃撥時間,招標人與中標單位可以自行商定。
第三十五條 採購契約生效後,買賣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買方確需變更契約的,應當在與賣方協商前徵得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 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未能及時、足額交納履約保證金並簽定採購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權,招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並將採購契約授予第二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 因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而導致契約所規定的採購項目被禁止的,招標人可以單方解除契約,但應儘快向供應商說明解除契約的理由。
第三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契約全部條款無法執行的,契約一方當事人可終止契約的執行,但應在事件發生後5日內通知契約的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僅影響契約部分條款執行的,經契約雙方協調,其他條款可繼續執行。
第三十九條 長期供貨契約和標的為服務的採購契約到期後,供應商能夠嚴格履行契約且雙方當事人願意簽定契約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可續簽契約,但續簽契約不得超過2次。
第四十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可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致使供應商、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 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二) 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 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代理招標的;
(四) 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五) 與投標人串通的,進行虛假招標的;
(六) 其他違反政府採購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招標人、採購單位、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 提供虛假材料欺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 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採購業務的;
(三) 未依本具體實施辦法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四) 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的;
(五) 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標無效,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 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招標人、代理機構、採購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 提供虛假材料,欺騙政府採購投標人資格的;
(二) 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 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合謀使某投標人中標的;
(四) 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五) 向招標人、採購單位、代理機構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 向招標人、投標機構串通投標的;
(七) 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徇私舞弊、玩 忽職守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具有本具體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第四十四 條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採購單位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採購,貸款或贈款人對採購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浙江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