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本)》是浙江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本)
(2006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公布 根據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域保護,規範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維護和發揮水域在防洪、排澇、蓄水、航運、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灘涂圍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水塘及其管理範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魚塘。
第三條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實行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分類管理、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域的保護和管理。其中,屬於省錢塘江管理機構管轄範圍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錢塘江管理條例》由省錢塘江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域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章 水域保護規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江河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防洪排澇、取水以及水資源、水環境和生態保護等需要編制水域保護規劃,經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省水域保護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編制水域保護規劃,應當徵詢社會公眾的意見。水域保護規劃由批准該規劃的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水域保護規劃應當以不減少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域為基礎,確定本行政區域和區域內不同區塊的基本水面率,明確水域總體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護的範圍、等級和措施。
第七條 水域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農業區域規劃、灘涂圍墾規劃、水產養殖規劃、內河航運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編制或者修改城鄉建設、交通設施、土地利用等規劃,涉及水域調整的,應當符合有關水域保護規劃的要求;其水域調整方案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徵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八條 水域保護規劃是水域保護、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據,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