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護管理條例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護管理條例》是杭州市為加強對西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改善西湖水域的水質而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西湖水域保護管理條例
  • 性質:管理條例
  • 實施區域:杭州市
  • 發布時間:2004年5月28日
條例頒布,條例內容,

條例頒布

1998年4月24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根據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護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西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改善西湖水域的水質,美化西湖景觀,促進西湖風景資源的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湖水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西湖水域及其沿岸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西湖水域,是指西湖及其上游的泉、池、溪、澗等。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是西湖水域保護的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對西湖水域的保護進行監督和管理。 杭州市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所屬的西湖水域管理機構按本條例具體負責西湖的保護和管理。 西湖上游的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對西湖上游水域及其沿岸的保護和管理。 規劃、環保、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做好西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西湖水域的義務,並應當自覺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予以監督和檢舉。對保護西湖水域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水 體
第五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保持西湖水域清潔,防止污染,保證西湖水域水質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西湖水域水體監測工作。監測結果應當及時報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和西湖上游的當地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西湖水域綜合整治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西湖水域綜合整治規劃由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編制。
第六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保證西湖引排水工程正常運作,切實發揮西湖引排水工程的調節功能,保持西湖常規水位在黃海標高7.18±0.05米,及時補充水源、排除洪澇。
第七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疏浚西湖,保持西湖年清淤量和淤積量基本平衡。西湖平均水深度不得低於1.5米,並採取措施逐步增加水深度。
第八條 禁止向西湖水域任意排放污水。 西湖沿岸的所有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污水,必須限期納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 西湖上游農居點或單位集中的地方,應當限期鋪設污水管道,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現有單位排放的污水暫時無法納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的,必須限期採取污水治理措施,排放的污水應達到國家頒布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的一級標準。 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放的污水,必須納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無法納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的項目,不得新建、改建、擴建。 禁止使用滲井、滲坑等方式間接向西湖水域排放污水。
第九條 禁止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圍截流取水、開鑿集水井。具備城市供水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封閉、停止使用原使用的深井、集水井。
第十條 禁止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禁止侵占、填埋西湖水面和上游溪流的河床。因西湖風景建設確需利用西湖水面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圍應當設立必要的環衛設施。 禁止向西湖內吐痰、丟拋菸蒂、瓜皮、果殼、紙屑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在西湖內洗澡、便溺、洗滌污物和擅自游泳。 禁止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機動車輛或洗滌殘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禁止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傾倒或堆放垃圾、糞便、廢土。
第十二條 禁止在西湖上游溪流兩岸10米內設定廁所、糞缸、垃圾箱等污染水體的設施,現有設施應當限期遷移。
第三章 船 舶
第十三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西湖船舶的總量。 船舶更新不得改變原有使用性質,不得超過原載客量和主尺度。凡更新船舶,必須將設計圖紙報經西湖水域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在西湖內行駛的遊覽船舶,外觀必須與景觀協調,船體長度不得超過25米,吃水深度不得超過0.7米。除治安、搶險、工程等工作用船外,任何機動船舶必須採用電力或太陽能等無污染的能源為動力源。船舶應當配備必要的收集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容器。
第十五條 進入西湖的船舶,除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牌(證)照外,還必須經西湖水域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方可在西湖內行駛。未經批准行駛的,可予以拖離。
第十六條 機動船舶駕駛員在西湖水域內從事船舶駕駛,除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牌(證)、照外,還必須經西湖水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機動船舶駕駛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年齡符合規定標準; (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關駕駛規則和操作技能。 禁止未經批准擅自駕駛、酒後駕駛和在主航道學習駕駛。試驗船舶、運動船舶訓練必須在劃定水域內進行。
第十七條 遇有重大安全保衛任務,公安機關有權會同西湖水域管理機構通知、指揮有關船舶停航、改變航向或駛向指定地點。
第十八條 經營性非機動船舶從業人員,必須經西湖水域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從業。 經營性非機動船舶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年齡符合規定標準; (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關駕駛規則和操作技能。 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向遊客進行保護西湖的宣傳,勸阻污染西湖水質的行為,履行保護西湖水域的義務。
第十九條 禁止非經營性船舶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經營性船舶不得載運危險物品。非經營性船舶因特殊需要載運危險物品的,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西湖內的各種船舶必須接受西湖水域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 船舶所有權人廢棄船舶的,應當向西湖水域管理機構辦理船舶註銷手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廢棄的船舶運出西湖水面。逾期未運出的,由西湖水域管理機構進行搬運,搬運費由船舶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西湖內經營性船舶應當按規定向西湖水域管理機構繳納風景名勝區維護管理費。
第四章 水生動植物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西湖內從事經營性養殖活動。 為保持西湖水體質量和生態平衡,可以適量放養對水體質量、水生植物無損害的水生動物,禁止投入餌料餵養。
第二十五條 西湖內種植的各種水生植物,應根據景觀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西湖內除規定的垂釣區外,禁止垂釣魚、蝦等水生動物。禁止在西湖內擅自捕魚、採摘水生植物、捕殺飛禽。
第五章 設施和其他
第二十七條 西湖內的碼頭、湖坎、堤壩、涵洞、閘門、引水工程等設施,由西湖水域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動或損壞。
第二十八條 在西湖內及沿湖坎5米內,或在上游水體兩側10米內進行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及上游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建築廢土、污水污染西湖及其上游水體。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施工時所築的臨時設施,整理恢復好現場。
第二十九條 需在西湖內進行船艇、航模表演和組織有關活動及拍攝電影、電視的,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外,事前應當報經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大型水上活動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向西湖內吐痰、丟拋菸蒂、瓜皮、果殼、紙屑和其他廢棄物的; (二)在西湖內洗澡、便溺、洗滌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體行為的; (三)在西湖規定的垂釣區外垂釣魚、蝦等水生動物和在西湖內擅自捕魚、採摘水生植物的; (四)船舶擅自進入水面綠化區,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外,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機動車輛或洗滌殘留有毒有害物容器污染水質的; (二)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傾倒或堆放垃圾、糞便、廢土污染水質的; (三)在西湖內捕殺飛禽的; (四)船舶擅自進入水面綠化區,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擅自拆動或損壞西湖內碼頭、湖坎、堤壩、涵洞、閘門、引水工程等設施,開溝挖渠損害西湖景觀的。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禁止其在西湖水域內駕駛船舶。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十八條、二十一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西湖內擅自捕魚情節嚴重的,或造成嚴重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沒收漁獲物、漁具,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停用,並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西湖上游溪流兩岸10米內設定廁所、糞缸、垃圾箱等污染水體設施的; (二)堵截上游水源,開鑿集水井的; (三)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或擅自填埋、侵占西湖水面和主要溪流河床的。
第三十七條 對單位直接或間接向西湖水域超標排放污水造成水體污染的,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委託西湖水域管理機構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處罰,除第三十七條外,由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實施,必要時,也可以委託西湖水域管理機構實施;西湖上游的當地人民政府對其管理範圍內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依據本條例的有關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按本條例規定負有西湖水域保護管理職責的人員在西湖水域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水體污染或影響西湖景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31日發布的《杭州市西湖水域保護和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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