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榮譽
2022年成功入選人社部公布的第一批示範性技工教育聯盟(集團)建設院校
集團歷史
集團章程
前言
為貫徹落實《職業教育法》及政府關於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相關規劃等,推動技工教育規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和高水平發展進程,充分發揮技工教育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作用,創新技工教育發展模式,促進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際聯合,技工教育與產業結合、工學結合,由
浙江建設技師學院牽頭,聯合省內外相關單位,組建浙江省建設技工教育集團(以下簡稱:集團)。
為規範集團的活動和成員單位的行為,維護集團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集團名稱:浙江省建設技工教育集團。
英文名稱:Zhejiang Construction Technician Education Group.
第二條 集團以推進技工教育規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和高水平發展為目標,以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為主要任務,以行校企多贏為基本目的,以校地、校際、校企合作和工學結合為主要形式,由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學校等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理念和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組成的具有開放性、聯合性、互利性、非營利性的產教聯合體。
第三條 集團的宗旨是立足技工教育,依託成員單位,發揮集團規模優勢,推動集團成員單位共同發展,打造集團技工教育特色品牌,形成以集團成員單位為依託、以技師學院為引領的多層次、立體化辦學體系,實現發展理念、師資隊伍、培養方案、教科研成果、工學設施、培訓資源、就業資源、發展紅利等資源共享;立足浙江,面向全國,積極參與和服務國家發展戰略。
第四條 集團由浙江建設技師學院牽頭負責,總部設在浙江建設技師學院。
第五條集團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集團成員單位以章程為其共同行為規範。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集團主要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際、國內交流合作,構建對外開發合作平台與交流互訪渠道。
(二)整合資源,推動技工教育標準規範建設和特色品牌建設,協同打造產教融合型企業和職業教育產業園。
(三)做好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和培養規劃,以及職業生涯發展研究及信息諮詢。
(四)促進技能賽事成果與教育教學融合,建立具有集團特色的專業標準和人才培養方式。
(五)協調推動校企、校際合作招生、定向就業、學分互認、師資互聘、產教融通等。
(六)創新校地合作模式,促進學校參與鄉村振興人才培養、技工教育與地方產業協調發展。
(七)探索發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辦學以及成立產教服務企業,共建共管產業學院、企業學院。
(八)組織開展技能競賽、黨建育人、課程思政、一體化教學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
(九)推動設立集團發展基金,支持重點專業學科、實訓實習基地、集團特色品牌、產學研平台等建設。
(十)搭建展示技能和產教成果、切磋技藝的信息交流平台,展示集團產教融合實踐成果。
(十一)探索建立終身教育學分銀行和專業教育資源庫,構建職業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學習平台。
(十二)指導專門工作機構在集團業務範圍內按章程和制度、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十三)維護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集團內部關係和對外聯繫,反映成員單位的合理意見和訴求。
(十四)承辦政府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委託的事項。
(十五)開展符合集團宗旨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經依法批准後開展。
第七條集團建立合作參考清單,拓展集團化辦學廣度和深度。
第三章 集團架構
第八條 集團實行理事會制,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和秘書處等;理事會是集團最高權力機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集團工作。
理事長辦公會負責研究解決集團發展規劃、主持集團工作。
秘書處是集團的辦事機構,地點設在浙江建設技師學院。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四分之一,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十條各成員單位推薦一名負責人擔任集團理事,理事代表其所在單位參與集團工作、履行集團義務;成員單位更換集團理事需書面告知秘書處。理事須具備下列基本資格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熱愛職業教育事業,熱衷集團發展建設。
(三)具有技工教育管理經驗或企業管理經驗。
(四)身體健康。
第十一條 理事長由牽頭單位負責人或其委託人擔任;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產生;常務理事經協商推薦產生。
第十二條 集團召開會議堅持團結務實、高效節儉的原則,決議重大事項需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遇特殊、重大或緊急情況時,理事長可臨時召集會議,會議可採用座談、網路、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集團章程。
(二)決定集團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審議和通過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
(四)審議和通過集團名譽職務人選。
(五)審議和通過集團重大議案。
(六)審議和通過年度工作報告。
(七)決定集團終止事宜。
(八)審議和決定集團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集團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吸收、勸退或除名集團成員。
(三)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專門工作機構。
(四)領導秘書處和專門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五)表彰為集團發展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六)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其他緊急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長通過辦公會的方式主持集團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二)代表集團對外開展工作或參加活動。
(三)督促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提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和集團名譽職務人選。
(五)研究決定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人選。
(六)研究解決集團發展事宜,授權有關單位開展活動。
(七)指導秘書處和專門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八)提議設立、變更和終止專門工作機構。
(九)提議表彰為集團發展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十)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十二)根據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或授權研究開展活動。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十七條 副理事長根據理事長分工或受理事長委託行使職權;協調指導秘書處和專門工作機構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 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以及理事長辦公會交辦的事項。
(二)籌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等會議。
(三)協調、配合各專門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四)起草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以及會議檔案等。
(五)收集整理專門工作機構或理事提出的議案並按章程和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
(六)負責集團的宣傳工作,對外發布集團信息,管理、運營集團對外宣傳的媒介。
(七)實施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建立集團成員單位聯絡員機制,做好日常工作聯繫溝通,以及新成員發展工作。
(九)收集整理集團內外招生、教學、實訓、就業、專業設定、培訓等相關信息並提出意見建議。
(十)收集整理髮布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和培養規劃。
(十一)負責集團捐贈、贊助管理和公章、檔案等管理。
(十二)處理集團章程規定的事務和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在秘書長領導下,根據分工開展工作。
第四章 專門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集團可以根據章程和發展需要,設立專門工作機構,專門從事集團業務範圍內某一專業或領域業務活動;專門工作機構的工作是集團整體工作的一部分,是集團專業領域服務的延伸和補充。
第二十條 專門工作機構是集團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開設銀行賬戶,未經批准不得下設其他機構,遵守集團規章制度,接受集團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專門工作機構按照集團宗旨,在授權或批准的業務範圍內根據集團規章制度開展活動,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 專門工作機構的名稱應包含集團全稱,並能準確反映其專業或工作領域特性;專門工作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開展活動須使用規範全稱。
第二十二條 專門工作機構組成人選由理事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每個專門工作機構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並報理事長辦公會同意後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二十三條 專門工作機構的運營形式或活動方式由理事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集團秘書處負責對專門工作機構項目落實情況和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和考核;協調專門工作機構開展活動和日常工作;統籌管理專門工作機構的公文函件、契約和印章、財務收支等。
第二十五條 集團成員單位可以向秘書處提出增設專門工作機構,由理事長辦公會研究後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辦公會可以根據項目落實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提請常務理事會變更專門工作機構名稱、業務範圍等。
第二十七條 集團常設辦學規劃與發展協調、專業建設與招生就業、科技創新與師資建設、繼續教育與資源開發、合作質量與績效考核等專門工作機構,承擔集團專業領域建設與發展相關事宜。
(一)辦學規劃與發展協調委員會:組織開展集團化辦學過程中的發展規劃研究,制訂集團化辦學發展戰略,協調和指導集團技工教育規範化、體系化建設發展。
(二)專業建設與招生就業委員會:組織開展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專業建設與教材開發等,指導建立招生培養和用工需求緊密銜接的貫通培養機制。
(三)科技創新與師資建設委員會:搭建教學研究、科技研發平台,研究制訂人才激勵機制,推動科技創新與師資力量建設融合發展。
(四)繼續教育與資源開發委員會:推動校企員工定期交流鍛鍊、技能技藝切磋等;共同開發培訓項目與課程,共享培訓收益,提升集團的社會服務能力。
(五)合作質量與績效考核委員會:建立合作質量與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制訂和實施辦學合作評價指標體系,考核排名並提出表彰獎勵名單,促進集團化辦學高水平發展。
第二十八條 專門工作機構存在以下情況的,由理事長辦公會提議終止專門工作機構:
(一)工作任務結束,或無法完成設立時的任務目標。
(二)設立初衷不再符合集團發展需要。
(三)超出授權或批准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五)擅自下設其他機構等。
(六)違反中央政策精神、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章程,造成嚴重後果;或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對集團發展形成較大隱患。
(七)其他違反集團章程和規章制度的。
第五章 加入條件與程式
第二十九條 集團堅持加入自願、退出自由的原則。凡熱衷參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承認並擁護集團章程,恪守集團宗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均可申請加入集團。
(一)加入集團的單位須向秘書處提交《加入集團申請表》和法人資格證件複印件、單位基本情況等材料。
(二)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即成為集團理事單位。
(三)集團頒發牌匾和證書。
第三十條 加入集團的成員單位法人地位不變、行政隸屬關係不變、產權性質不變、財政渠道不變、職工身份不變。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集團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集團成員地位一律平等,共享政府及有關單位給予集團的榮譽和優惠政策等。
(二)有權使用集團的統一標誌和品牌,經理事長辦公會同意後,可以以集團的名義開展有關活動。
(三)可以享有合作培養、延伸辦學的權利;學校之間可以統一培養目標、培養方案,統一質量考核標準,統一發放證書。
(四)經授權同意後,可利用集團資源促進自身發展。
(五)對集團發展規劃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優先獲取集團內各種職業教育資源和各類信息;優先與成員學校簽署人才需求訂單。
(七)優先向成員企業派遣實習生和輸送合格畢業生。
(八)優先使用集團成員單位的實習實訓基地,優先獲得集團組織的培訓和考證。
(九)享受集團內合作項目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二條集團成員單位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集團章程,執行理事會議決議,參與集團組織的合作項目,參加集團組織的活動。
(二)集團成員企業有優先招聘成員學校畢業生,提供其他技工教育資源等義務;集團成員學校有優先向成員企業提供合格畢業生以及推廣集團成員企業的義務。
(三)自覺維護集團信譽和形象;通過集團平台積極與其他成員單位加強交流、溝通、協作。
(四)遵守集團規章制度,落實自律要求。
(五)及時如實反饋信息和集團化辦學相關情況。
(六)集團成員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由集團成員單位獨自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集團經費來源:
(一)牽頭單位配套資助的費用。
(二)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費用。
(三)行業組織、學校、企事業單位捐贈、贊助。
(四)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集團不得負債開展活動,集團經費不得出借;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集團經費使用範圍為:
(一)集團開展活動費用支出。
(二)集團秘書處工作人員差旅費或補貼、津貼。
(三)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支出。
(四)聘請專家學者講學、諮詢指導的報酬。
(五)對外開展交流活動的費用支出。
(六)表彰獎勵支出。
(七)集團發展所需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條集團資產委託牽頭單位財務部門單獨建賬管理,實行嚴格的會計核算和監督機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集團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集團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集團資產;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由理事長辦公會提出,並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方可執行。
第三十八條集團接收的捐贈費、贊助費按照捐贈人或贊助人的合法意願執行,並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八章 終止條件及資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決議或上級有關部門要求集團終止活動的,集團終止活動並解散。
第四十條集團終止活動應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集團剩餘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技工教育事業。
第九章 退出與自律機制
第四十一條 集團成員單位申請退出、勸退或被除名的,其享受的權利自行終止:
(一)自願申請退出集團的。
(二)不遵守集團章程或不履行義務、不執行決議的,經秘書處提醒仍不改正的,由常務理事會予以勸退。
(三)故意損害集團聲譽和利益的,由常務理事會予以除名,造成的損失由損害單位賠償。
第四十二條 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矛盾應當協商解決或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並按如下要求自律:
(一)集團成員單位之間不得貶損、誹謗等。
(二)不得對外發布有損集團聲譽和利益的信息。
(三)未經授權不得以集團的名義開展盈利活動或影響集團形象的活動。
第十章 章程修改、生效及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長辦公會提出修改意見,報理事會審議通過,章程修改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集團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