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礎設施投資(含PPP)基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浙江省基礎設施投資(含PPP)基金的運作與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政府基金的導向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浙江省基礎設施投資(含PPP)基金的運作與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政府基金的導向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浙江省基礎設施投資(含PPP)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由省政府引導設立,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分級分類管理、風險可控”的原則進行運作管理。
第三條省基金初期規模為100億元,資金來源為省財政撥款。主要通過參股省級子基金和市縣子基金的形式,引導市縣政府並共同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以後視運作和管理情況經省政府批准後逐步擴大規模。
省基金採用承諾制出資,一次認繳,分期到位。
第四條省基金存續期:2016—2025年。確需延長存續期時,須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
第五條基金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投決會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投決會及其辦公室的職能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省財政授權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資人職責,組建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規定要求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不設日常經營機構,委託浙江金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省基金的日常經營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職責:參與投資項目入股談判等前期工作,擬定章程或合夥協定,進行基金專業化運作,定期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送基金運作情況。
第三章投資原則、範圍和方式
第七條省基金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已納入省級投資項目儲備庫、省級PPP推薦項目庫、省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著力支持重大基礎設施和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充分發揮有效投資對經濟成長和轉型升級的推動作用。
第八條省基金主要投向浙江省境內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共服務項目,包括綜合交通、市政公用、環境保護、社會事業、保障房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等項目,重點支持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納入省部級項目庫的PPP項目,以及建成投運後有一定現金流的項目,同時兼顧非收費國省道、國省主幹航道等重大公益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九條省基金主要採取母子基金運作模式,與省級投融資平台、市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資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與現有基金等各種“子基金”運作模式,對全省性非收費的重大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實行直接投資。
第十條省基金與省級投融資平台或其他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省級子基金,省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設立規模的50%。
第十一條省基金與市縣政府合作設立市縣子基金,並吸引金融機構等社會資本出資參股。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市縣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社會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各類社會資本可根據子基金擬投資項目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參股子基金。
第十二條經省政府批准,省基金對全省性非收費的重大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實行直接投資。
第十三條子基金的組織形式由子基金的主發起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省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五條省基金及子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督。
第四章投資管理程式
第十六條申請省基金的程式和要求
1.合作設立子基金,由子基金的主發起人(包括省級投融資平台或社會資本、市縣政府)正式行文向投決會辦公室申報,同時抄送省級主管部門。申請省基金直接投資的非收費重大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由省交通廳向投決會辦公室申請。
2.省級子基金申請省基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子基金設立方案或框架協定;子基金擬投資項目情況和籌資方案、財務分析;項目可行性研究批覆檔案等相關材料。
3.市縣子基金申請省基金,必須落實相關的項目,需提供以下材料:子基金設立方案或框架協定;子基金擬投資項目情況和籌資方案、財務分析;PPP項目的實施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批覆檔案等相關材料。
4.省基金直接投資項目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批覆檔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公司參與項目入股談判等前期工作,及時提出擬投資項目方案。投決會辦公室審核後,擬訂投資項目清單和子基金建議名單,送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形成一致意見後報投決會進行審議決策。
第十八條經投決會審議通過的省基金投資項目清單,應在省財政廳入口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擬定章程或合夥協定,正式簽署後實施具體投資運作。
第十九條採取設立子基金方式的,省基金出資資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並在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中載明。出資資金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資資金應不少於出資總額的40%,其餘資金可根據首期到位資金運行情況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過子基金審批設立後5年。
第二十條子基金存續期最長不超過10年,確需延展存續期的,須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省基金及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應在章程或合夥協定中載明。
1.省級子基金的收益按照章程或合夥協定進行分配。
2.市縣子基金的收益按照章程或合夥協定進行分配,同時省基金給予市縣政府利益讓渡。
第二十二條省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費按照章程或合夥協定支付。
第二十三條省基金及子基金投資應在章程或合夥協定中載明退出期限、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在達到投資年限或約定退出條件時,適時按照約定方式實現退出。
1.省級子基金中省基金的出資部分通過到期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
2.市縣子基金中省基金出資形成的股權通過協定轉讓方式實現逐年退出,並在章程或合夥協定中明確,即省基金每年按投入本金的一定比例分年收回本金。
3.省基金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四條省基金存續期內收回的本金和投資收益、利息等,按程式報批後繼續用於基金滾存使用。
第二十五條省基金應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省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按照投資決策程式報批後選擇提前退出:
1.子基金組建方案確認後超過1年,其他出資人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省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參股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標的;
4.子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省基金終止後,應當在省財政廳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清算收回資金和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五章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省基金運作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基金規範運作和管理,更好發揮基金政策引導作用。
第二十八條省金融控股公司要認真代為行使、履行出資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加強對省基金運作與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並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專項審計,有效防範運作風險,確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送基金每季度投資運作情況、每季度財務報表、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經省金融控股公司審核後報投決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基金運作和管理中如發生重大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告,並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意見報投決會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基金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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