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衛生管理條例(試行)

1981年8月26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城市衛生管理條例(試行)
  • 頒布時間:1981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城市衛生管理,使人們養成關心集體、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衛生的良好習慣,增進人民健康,把城市建設成文明、優美、清潔的城市,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我省情況,特制訂本條例。
第一條 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愛國衛生運動要堅持“加強領導,動員民眾,措施得力,持之以恆”的方針。各項衛生設施要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各機關、團體、部隊、工廠、商店、學校、街道、居民委員會以及建築工地應分別情況,建立和健全愛國衛生組織,有專人負責衛生工作。要訂立愛國衛生公約,建立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定期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第二條 城市衛生管理以塊塊為主,條塊結合。
衛生工作由市、區、街道統一布置,各系統、各單位都要積極完成所分配的任務。同時,實行條條包乾,系統包單位,單位包職工,逐級包乾負責,經常檢查督促,共同搞好衛生。
第三條 依靠民眾,搞好環境衛生。
發動民眾,人人動手,開展經常性的清潔衛生工作,經常與突擊相結合。定期開展有重點、有目的的突擊衛生活動。每年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節日以及夏季大搞幾次衛生。建立清潔衛生日制度,每人每月搞一天清潔義務勞動,搞好衛生,綠化環境。做到街巷清潔,公共場所清潔,單位清潔,戶戶清潔。
第四條 劃區清掃,落實責任制。
市區內的大街和公共場所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清掃,其他街巷弄堂由所在街道或居委會劃定衛生責任區,指定所屬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居民負責清掃或組織民辦清衛員負責清掃、保潔。臨街單位和居民,負責搞好門前屋後的清潔衛生。
風景遊覽區,園林管理部門要加強清潔衛生的管理。風景區內的茶室、飲食店、商店等單位,負責周圍環境的清掃、保潔。
西湖水體要保持清潔,嚴禁向湖內傾倒和拋擲垃圾、廢紙、瓜皮、果殼。不準在西湖內洗滌。西湖周圍單位,不得將污水排入湖內。杭州的虎跑、龍井等名泉要加強管理,嚴防污染,保證水體清潔。其他城市風景湖泊,也要採取措施,保持水面清潔。
第五條 積極消滅“四害”
發動民眾,運用多種辦法,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臭蟲、蟑螂等。對河溝、水塘、防空洞、廁所、垃圾站、窨井、下水道等各種易生蚊蠅場所,城建、房產、市政、人防、環衛、衛生等部門要各負其責,搞好疏浚、維修和消毒。對積水的地段和住宅區,要積極採取治理措施。
經營皮毛、雜骨、禽蛋、水產、屠宰、釀造、果品、飲食、廢品回收及加工、清洗、修配等行業和菜場、肉店、豆腐作坊、糧食倉庫等單位,要及時清理污物、垃圾,保持場地清潔,做到有防蠅、滅蛆、滅鼠、防污染措施。
第六條 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衛生。
人人自覺維護大街、小巷、庭院及公共場所的公共衛生。樹立“以衛生為光榮,不衛生為恥辱”的新風尚。
(一)不準隨地吐痰、丟果殼、瓜皮、菸頭、紙屑等有礙公共衛生的污物;嚴禁隨地大、小便和亂倒垃圾、痰盂、污水和糞便。
(二)嚴禁在城市養狗。公安、醫療衛生、科研教育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的狗需經主管部門批准。各城市對飼養家禽,可視情況,禁養或圈養。
(三)不準在街道兩側人行道上堆放物品、建材、廢土。如因基建需要臨時堆放建築材料和廢土等,需經城建、公安部門批准,並在限期內及時清除。街道愛衛會要進行監督。對違犯規定者,進行罰款。
(四)城市內農副產品貿易市場,應在指定的市場進行交易,由收取管理費的單位負責組織人員清掃,管好市場衛生。
第七條 搞好公共衛生設施,加強糞便、垃圾管理。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要按照衛生學要求,建設、維修公共衛生設施,街道要設定廢物箱、痰盂,環衛部門要有專人負責消除和洗滌。
市區內設定的公共廁所、垃圾箱、垃圾轉運場或臨時堆放場,環衛部門要按時消毒、殺蟲,並及時清除處理垃圾、糞便,防止蛆蠅孳生。
工廠、企事業和住宅建築,必須執行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城市建築的有關規定,設定配套的公共衛生設施(包括廁所、化糞池、垃圾箱、上下水道等),並按管理系統負責維修。
影劇院等文娛場所和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有關單位應建設廁所、廢物箱、痰盂等公共衛生設施。
市區的公共廁所。由環衛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天天清掃,保持清潔,街道愛衛會和居民委員會進行監督。
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公共廁所等衛生設施,必須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誰拆遷誰修建,先建後拆。
單位的生產垃圾和建築廢土,由單位或承建單位及時清場,搬運到指定地點,不得積存和亂堆、亂放。
各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箱內或指定的場所,由環境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清運。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要及時做好垃圾清運工作,做到日產日清。清出的垃圾,必須運至垃圾堆放處理場所。
第八條 搞好飲食、食品和服務行業的衛生。
飲食、食品行業和集體食堂,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食品衛生“五四”制度》。要有防蠅、防鼠、防塵、防腐設施。要嚴格實行食具清洗、消毒、嚴禁出售腐敗、霉變和污染的食品。飲食、食品單位要經常保持內外環境整齊清潔。
生產冷飲食品的單位,經衛生部門檢驗符合標準,方準營業。不具備生產條件,嚴重違反衛生標準的,要停產整頓。
農貿市場的食品,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關於農村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試行辦法》。嚴禁出售腐敗變質、霉變、污穢不潔或含有毒物質的食品;嚴禁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肉類及水產品。
旅館、浴室、理髮、茶館等服務行業,要建立健全衛生制度,經常保持環境、茶具、餐具、臥具、家具、毛巾和其他用具的清潔衛生。
第九條 公共衛生費的收取和管理。
關於城市公共衛生費的收取,各市可根據當地情況,作出適當規定。收取的公共衛生費,要按照“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用於民辦清衛員、消毒員的補助和購置小型公共衛生設施。
第十條 加強宣傳教育,普及衛生知識。
大力開展愛國衛生宣傳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人們講衛生、愛清潔、尊重社會公德的自覺性。
報紙、刊物、廣播、電視、電影、文藝和影劇院、文化館要積極開展衛生宣傳。
各級衛生醫療機構,要經常對就診病人和周圍民眾進行衛生常識宣傳,定期組織衛生技術人員,深入機關、工廠企業、學校、商店、居民區進行宣傳和指導,並幫助基層培訓衛生骨幹。
第十一條 加強監督,實行獎懲。
對認真貫徹執行條例規定,在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檢討、通報、停業整頓、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理。
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具體獎懲辦法,由公安、城建、環衛、衛生等有關部門執行。
凡不服管理,抗拒罰款,阻撓執行任務,或謾罵毆打管理人員,造成重大事故和嚴重後果者,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部門、各單位要各負其責,各級愛衛會要加強檢查和監督,以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條例,制訂本縣城鎮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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