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際經濟交流協會

浙江省國際經濟交流協會

浙江省國際經濟交流協會系浙江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由致力於國際經濟研究、交流與服務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AAA級社會組織,主要是為企業、政府和其他有關組織提供相關服務,為產學研政等搭建互動交流的平台與溝通、對接、幫助的橋樑。積極助力浙商打開國際視野,把握經濟大勢,更好借勢借力,有效助推發展。從微觀層面而言,通過各種服務,為浙商國際化提供支持幫助;從中觀層面而言,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團隊服務;從巨觀層面而言,為浙江經濟轉型升級發揮助力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國際經濟交流協會
  • 外文名:ZheJiang Foreign Economy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 地區:浙江省
  • 對象:浙江企業
  • 作用:跨國交流
協會介紹,名稱,性質,宗旨,主管單位,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浙江省國際經濟交流協會創辦於1994年6月25日,是在浙江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服務於浙江企業的國際經濟社團組織。協會成立二十多年來,積極為政府部門、科研單位、金融機構和企業搭建互動合作的國際交流平台,以年會、論壇、峰會、報告會、講座、沙龍等多種形式開展活動,就浙江經濟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展開研討;組織各種業務培訓,開展評比、表彰活動等,積極推廣優秀企業家的成功經驗,提高企業的綜合素質。對會員單位,協會長期提供及時的經濟信息服務和理論指導,以國內外浙商為服務對象,加強對國內外浙商的聯絡、指導與服務。建立和完善國際間合作交流的各類協調機制,幫助企業處理國際經濟事務,協助海外浙商回歸浙江發展,幫助國內浙商進行跨國資本運作,增強浙江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實力和信心,為浙江企業開拓通向國際市場的渠道。
服務項目——目前,主要推出“十大服務”:1、政府溝通服務,幫助會員單位與相關政府部門對接溝通,排憂解難;2、招商引資服務,幫助有關組織和企業,在國內外範圍招商引資;3、銀企合作服務,幫助會員對接金融機構,疏通融資渠道;4、涉稅籌劃服務,幫助會員提供稅務籌劃專業支撐;5、涉外法律服務,幫助會員提供專業涉外法律支持;6、中外交流服務,幫助會員開展國際經濟交流;7、商務考察服務,幫助並組織企業進行國內外商務考察;8、浙商回歸服務,開展引導國內外浙商回歸的相關工作;9、論壇提升服務,舉辦各種有助發展的國際化論壇等;10、品牌建設服務,幫助會員成為名企、名牌和名家。
服務特色——創新性、針對性、專業性、可行性、有效性、持續性。
服務專長——信息溝通,關係協調,調研診斷,創意策劃,包裝規劃,推廣造勢,形象傳播,危機管理,國際發展。
主要優勢——一是領導權威優勢,有省委省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關心、支持;二是專家引領優勢,有國家和省的專家、精英引領、帶隊;三是專業團隊優勢,有一支來自各專業、各領域,既有理論高度、又有實戰經驗,結構比較合理的專家隊伍,全方位提供服務;四是平台綜合優勢,有各方面人才、各種資源可供平台共享;五是涉外服務優勢,作為國際經濟交流平台,涉外專業特色明顯。

名稱

浙江省國際經濟交流協會(ZheJiang Foreign Economy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性質

浙江省國際經濟交流協會是由省世貿中心、省國際經濟合作公司、省城市事業發展中心等單位發起成立,是我省從事涉外經濟實際工作者和理論研究工作者,開展涉外經濟實際問題和理論的研究和探討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研究涉外經濟實際問題和理論,協調涉外經濟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積極探索建立社會主義經濟服務。

主管單位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國際經濟交流協會(ZheJiang Foreign Economy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致力於國際經濟研究與交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第三條 本協會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其宗旨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深入研究國際經濟問題,廣泛開展國際經濟交流,面向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諮詢服務,為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際經濟合作做出貢獻。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中國共產黨浙江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研究經濟問題。主要研究領域包括: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國際金融、國際貿易、跨國投資,以及國際經濟領域的重大熱點、焦點問題,國家巨觀經濟、財政金融、外資外貿、區域經濟、產業發展以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和相關政策,為政府、社會和企業提供服務。
(二)開展經濟交流。圍繞重大經濟問題,組織開展國內外智庫間的研討與交流,增進了解和共識;舉辦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為政府、研究機構、智庫、企業等之間溝通情況、交流信息、分享成果與經驗提供渠道和平台。
(三)促進經濟合作。建立和發展與外國政府、企業、研究機構、智庫、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的良好合作關係,面向國內外企業和各級政府,提供合作信息,推介合作項目,為促進國內外經濟合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四)提供諮詢服務。為政府巨觀調控、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政策等提供分析報告和政策建議。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國際交流專業服務,為地方政府制定區域發展規劃、行業組織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等提供智力支持。為企業發展戰略、經營決策、海內外投資、兼併重組、技術創新和市場開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規等諮詢服務。
(五)建立培育基地。整合國內外優勢資源,培育推薦表彰行業標桿企業,為浙商國際化提供支持幫助。搭建產學研政等國際經濟交流平台,為企業提供國際經濟交流的綜合服務,配合落實省政府加快培育浙江本土民營跨國公司行動計畫等舉措,積極助力浙商打開國際視野,更好借勢借力,為浙江經濟轉型升級發揮助力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包括研究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個人會員包括專家學者、企業家、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加入本協會要遵循以下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享有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訊等各類資料,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研討、培訓等各類研究及交流活動,優先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種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諮詢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長、秘書長認為必要時或1/3理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或召開會長秘書長辦公會。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或1/3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召開會長秘書長辦公會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由秘書長負責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會議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協會的領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 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不定期召集召開會長、秘書長辦公會研究工作;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負責落實會長秘書長辦公會決定事項。辦公會的職責是: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討論本協會建設和發展中的重要問題,為常務理事會決策提供依據;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2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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