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

浙江省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

浙江省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於2007年4月成立,受浙江省商務廳領導,會員包括浙江省內各市地會展行業協會、從事涉外展覽及省內各類涉及會議展覽及配套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具有廣泛的行業代表性。協會目前有杭州、寧波溫州、義烏、嘉興等多市會展協會及會展企事業單位,共400多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7年4月
  • 會刊:《浙江國際會展》
  • 地區:浙江省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自成立以來,為更好的加強宣傳,做好服務,先後創辦了《浙江國際會展》會刊、協會網站和《浙江會展之聲》電子信息刊物,在行業動態、展覽計畫、政策法規、會展評估、人才培訓、會展研究、展會資訊、實務經驗、對外合作等方面報導協會、會員、省內外會展業大事,在浙江會展業重要的宣傳陣地。
浙江省國際會議展業協會是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及業內各界之間溝通的橋樑和紐帶,協會願與社會各界廣泛合作,共創會展業美好明天。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浙江省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 Zhejiang International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ZICEIA),簡稱:國際會展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浙江省從事涉外國際會議、展覽及配套服務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際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形成行業自律機制,組織行業國際交流和合作,促進浙江省國際會展活動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的業務指導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本省舉辦國際會議和各類來華展覽的年度計畫及外省市企業來浙江舉辦國際會議和展覽項目進行匯總和協調;
(二)宣傳和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協助政府做好涉外會展行業協調和管理工作;
(三)運用國際會展規範運行體系要求指導企業活動,維護會員單位各方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水平和標準;
(四)溝通企業與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繫,反映涉外會展企業在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協助政府制訂國際會展業發展規劃、行業規範及有利於國際會展業發展的政策、法規;
(五)受理涉外會展業投訴,為涉外展覽企業及參展企業提供涉外展覽及展品進出口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六)承接國際會議、國際來華展、組團出國展覽申報項目的代理;
(七)與國(境)內外會展業協會進行交流和合作,組織講座、研討會、業務培訓,開展諮詢、中介服務;
(八)積極開展與外國、港澳台地區會議展覽業機構的溝通和聯繫,交流信息,促進合作;
(九)根據需要參與省政府有關國際會展業發展、改革以及與會展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相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十)開展國際會展業統計調查、組織評估、信息發布、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
(十一)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國際會展行業的整體利益;
(十二)發展會員並定期舉辦會員和行業間的聯誼活動,編印會展刊物,建設網站,為會員提供各類信息交流平台;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定期發展會員並舉行協會會員會議;培訓會展行業的管理和從業人員,提高從業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幫助會員單位提高會展水品和服務水平;
(十三)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由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凡具有舉辦國際會議和國際展覽能力的單位、具備舉辦國際會議和國際展覽會的場所、國(境)外會議和展覽公司在浙江的辦事機構、研究機構、其他從事會議業、展覽業相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經濟性質的企事業單位,承認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委託的工作,按期交納會費,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首批會員由協會籌備委員會討論通過,協會成立後入會需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提請下次理事會確認;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研討和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的資料、刊物、信息及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術論文、業務活動和智慧財產權等正當權益享受保護的權利;
(七)對本協會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可獲得表彰或獎勵;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業規範,執行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 接受本協會的指導和相關部門的監督,履行培訓義務,支持和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會員間的團結,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本協會反映行業情況,提供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經驗總結以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討論協會的終止;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七)決定協會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推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協會的工作計畫,總結協會的工作,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有過半數的理事提議,可提前召開理事會,推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有關部門撥款或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一般會員單位每年500元;理事單位每年1000元;常務理事單位每年2000元;副會長單位每年10000元;會長單位每年20000元。會費可視協會財務狀況和活動需要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擬定,並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經費使用
(一)宣傳、廣告費用;
(二)開展協會各項工作的費用;
(三)協會各項會議費用;
(四)協會秘書處辦公費用;
(五)聘用人員工資、補助費;
(六)業務往來接待費;
(七)其他經常務理事會決定的開支項目。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OO七 年四月九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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