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江省水晶工藝製品協會
- 外文名:ZHEJIANG CRYSTAL CRAFTS ASSOCIATION
- 主管單位: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 登記單位:浙江省民政廳
- 會員單位:223家,
- 主要任務: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
- 宗旨: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本協會以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宗旨。貫徹執行國家法規、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行業(產品)的特色,按照市場化運作,實行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會員權利平等、資源共享。按照科學發展觀推動水晶工藝行業協調、持續、健康發展。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1.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廣活動。
2.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3.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4.組織制定和貫徹行規行約、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或授權,組織制定產品標準,組織產品質量交流和鑑定。
5.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工作。
6.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執行政府的有關法規政策。對於違反行規行約和政府有關法規政策,致使行業形象受到損害的會員,本會有權按章程規定進行處罰。
7.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8.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總之,通過“雙向服務”協會發揮了橋樑和紐帶作用,企業得到實惠,行業得到進步,協會也相應得到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浙江省水晶工藝製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浙江省境內水晶工藝製品企業以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組織。
第三條 協會名稱。本協會定名為浙江省水晶工藝製品協會,英文名稱ZHEJIANG CRYSTAL CRAFT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ZCCA。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本協會以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宗旨。貫徹執行國家法規、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行業(產品)的特色,按照市場化運作,實行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會員權利平等、資源共享。按照科學發展觀推動水晶工藝行業協調、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浦江縣城大橋北路19號315-317室。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凡在本省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企業和與該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並由法人或法人委託的代表參加成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發生變化,須由會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協會秘書處備案,辦理變更或退會手續。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調查核實和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四)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五)會員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其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執行本協會各項決議;
(三)提供本協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對本協會不公開的數據,資料協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六)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申請入會須按規定辦理手續,退會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辦理會員入會及退會手續。會員退會後,不得分配本協會的共有資產。
第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不遵守協會章程或有違法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業務範圍及主要任務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水晶工藝的業務指導、標準制定、專業管理、國際交流、人才培訓、諮詢服務、協調仲裁等。主要任務:
(一)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廣活動。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四)組織制定和貫徹行規行約、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或授權,組織制定產品標準,組織產品質量交流和鑑定。
(五)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工作。
(六)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執行政府的有關法規政策。對於違反行規行約和政府有關法規政策,致使行業形象受到損害的會員,本會有權按章程規定進行處罰。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四)修改協會章程;
(五)審議決定會員單位繳納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協會的解散或與其它組織合併、聯合等重大事項;
(七)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換屆大會,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代表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會員代表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1、理事會決議;2、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提出。
第十八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7天向參會會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會員代表有權拒絕參加。
第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從正式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協會的工作,對外代表協會。
理事會決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會員召開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狀況等有關事項;
(五)決定本協會內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
(六)決定本協會會員入會、退會、除名等事項;
(七)決定對本協會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罰;
(八)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協會中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事項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受常務理事會委託處理有關重要事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負責行業協會會刊、信息的編輯發行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有關財經紀律,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會公布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根據核定的業務範圍、本協會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承辦政府部分及其他單位委託工作取得的收入;
(三)會員及有關單位、個人的資助、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為實現本協會任務開展各項活動的開支;
(二)購置本協會必要的辦公用品及設施;
(三)常設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四)其他所需正當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等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小企業局審查同意,報浙江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因故終止,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審查同意,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在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和一切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