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浙江商會

深圳市浙江商會前身系深圳市浙江企業協會, 2009年12月更名為"深圳市浙江商會",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組織籌建,以浙江在深企業為主體,吸收部分有業務聯繫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浙江商會
  • 籌建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組織
  • 機構性質:社會組織
  • 成立時裝:1990年8月
  • 成員數量:300多家
  • 理事數量:45家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本協會1990年8月經深圳市民政局審核批准成立,最初社團名稱為:深圳市浙江企業管理服務協會,在全國社團整改中正式更名為“深圳市浙江企業協會”,是深圳市成立較早的民間社團之一。協會主管單位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並接受深圳市民間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浙江省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的業務指導。
目前,協會常駐會單位300多家,從事涉及紡織、服裝、電氣、電力、機電、通信、電子、化工、製造、印刷、房地產、酒店、餐飲、服務、貿易、投資等諸多行業。協會現有名譽會長2家,分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主任和協會的創會會長深圳華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翟小平出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單位有50家,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單位有10家,理事單位有45家。並於2006年1月相繼成立了龍崗、寶安、塘廈三個分會。
本協會的宗旨:凝聚會員合力,構築交往平台,整合會員資源,攜手共謀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為主,多方位給會員單位提供諮詢及幫助,組織有利於發展的學術講座、經驗交流、學習考察等活動,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為會員提供服務是協會成立以來的主要工作內容,更是協會十幾年來的工作軸心。協會定時向企業傳遞信息,及時傳達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規定,提供各種經濟發展、經營管理經驗等。協會還在促進政企溝通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幫助拓展企業與當地政府聯繫的管道,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呼聲和要求,同時給企業提供法律諮詢,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為了開拓會員的眼界,尋求更多的合作項目,協會先後組織會員赴新疆、四川、江西、浙江等地學習考察,在尋求發展商機的同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的管理和技術水準,增強了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為了塑造和提高深圳浙商健康向上的良好形象,協會始終堅持投資一地,造福一方,積極回饋社會。在協會的帶動下,會員曾多次為社會各類公益事業捐款,並資助貧困學生,充分體現了浙江企業家血厚於水的美好情懷。
協會成立十多年來,全體同仁精誠團結,使各方面工作均取得長足的進步:協會擁有永久會址,為今後的發展奠定了穩定的基礎,協會的明天一定會更好!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浙江商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條 深圳市浙江商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資創業的企業自願組織的全市性、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深圳市浙江商會的宗旨:構築交往平台,凝聚會員合力,整合會員資源,攜手共謀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為主,多方位給會員單位提供有效服務,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組織有利於發展的學術講座、經驗交流、商務考察等活動,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建立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平台,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交流。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政府有關優惠政策、辦事程式的諮詢服務;利用各種渠道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享受政府的各種資源。
(三)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相關的展覽展銷活動和外出考察活動,協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積極為會員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尋找投資項目,創造合作機會。
(四)為會員適時舉辦各類以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學術講座和培訓,組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類經驗交流活動,並為會員提供經營、決策、管理等諮詢服務。以此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互動,增強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知識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
(六)辦好“深圳市浙商網”和《浙商》期刊(內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規、企業宣傳、辦事指南、最新政策動態等信息交流,並以此擴大本會在兩地的影響,加強與兄弟協(商)會的溝通交流。
(七)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娛樂、休閒聯誼活動,弘揚浙商文化。
(八)完成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單位會員。必要時,也可吸收少量有特殊作用和有名望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深圳市註冊登記的以浙江人投資為主體的工商企業。
(四)經深圳市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的企業,其會員資格隨即自動註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企業全稱、工商登記註冊正本複印件、企業負責人和聯繫人姓名、電話等);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會長簽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用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參與本會的管理,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按時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積極向本協會提供有關信息;
(六)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未交納會費或未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本會中長期計畫;
(十)通過名譽會長及顧問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2、制定任期內本會發展規劃;
3、代表本會簽署需法人代表簽發的重要檔案,參加有關重要活動。
4、提議任免秘書長、監事會主任人選;
5、提名名譽會長及顧問人選。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和部門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和部門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任、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熱心為浙江在深工商企業服務的奉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四)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任、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任、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任、副會長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主任由一名常務副會長兼任;監事會成員至少配兩人,由監事會主任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產生。監事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副會長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並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名譽會長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理事會授予。名譽會長一般由主管單位負責人、德高望重的老會長及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可以參加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根據本人意願也可以不參加上述會議。名譽會長調離深圳可視為自動辭職;根據本人意願亦可適時辭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本會不退還已繳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只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內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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