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成立於2009年9月11日,是由浙江省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浙江省長三角循環經濟技術研究院、浙江工業大學鮑健強教授等法人、自然人自願發起成立,經浙江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 所在地區:浙江省
- 成立於:2009年9月11日
- 屬性:協會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財務和資產管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變更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則,
協會宗旨
本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依靠浙江省再生資源企業和個人會員進行行業規範、諮詢服務、信息交流、專業培訓、法規宣傳、編輯信息等活動,為推進浙江省再生資源服務,為本行業的發展做貢獻。協會接受浙江省供銷社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確保本協會的社團性質。
(二)組織行業調查,掌握行業發展現狀,就涉及企業改革發展和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企業之間關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四)推動組織、建立回收利用網路體系,收集整理再生資源信息,定期發布再生資源市場形勢分析,行業發展趨勢的預測與預報,在行業相互配合形成和發揮行業整體優勢。
(五)本協會組織進行經濟理論研究、技術開發,提出行業發展、行業政策建議,為會員提供相關政策法律、培訓、諮詢服務,組織工作經驗交流,人才培訓。套用再生資源的研究成果,幫助會員運用新的經營理念、方式和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拓展業務、提高經濟效益。
(六)承擔行業自律職能,組織制定本行業經營規範,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編輯會刊,搞好本行業從業人員的資格培訓,提高本行業的業務素質和人員素質,樹立本行業的新形象。
(七)作為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再生資源生產、經營、加工、科研進行管理。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協會章程
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英文譯名: zhejiang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縮寫ZRRA)。(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為浙江省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貿易企業、利用企業、設備製造企業、科技企業以及相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科研機構等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公益性和自律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其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民族利益,維護全行業的整體利益。充分發揮在政府與協會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我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市場化辦會方向,探索適應市場需要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實現依法設立、按章辦會、民主管理、行為規範、自律發展的辦會方針,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主管單位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收集、傳遞省內外再生資源各種相關信息,出版再生資源刊物和資料,建立和管理網站。宣傳國家有關再生資源行業的方針、政策;宣傳再生資源行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爭取社會和政府支持,促進行業發展。
(二)受政府再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參與相關法規、條例、辦法、政策、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商品標準、市場準入標準、職業準入標準、行業體系建設標準等的制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參與規劃、設計重大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前期調研、論證等工作。依法進行行業準入資格審查,開展再生資源行業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三)組織或參加行業關於發展戰略、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技術進步、市場動態、省內外與國內外發展趨勢、進出口動態等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法令條例提出建議,爭取國家對行業給予有關優惠政策支持。
(四)承接再生資源等相關課題研究,組織或參加各種技術經濟評價,開展各種技術評價的諮詢診斷等活動,促進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組織開展行業內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和再生資源特有工種勞動技能鑑定工作,促進人才交流。
(六)組織再生資源商品交易、國際交流、專題研討、技術推廣、會員間合作、招商引資等活動,不斷拓展省內外、行業內外的交流與合作,培育大市場,開創新業態,發展新產業,建設新體系。
(七)實施品牌戰略推進,促進企業創新,產學研貿相結合,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增強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
(八)代表行業權益,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有關部門,努力為會員單位反映和解決實際問題。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制定行規行約,督促會員守法經營,協助查處違法行為。組織進行檢查、評比等活動,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促進再生資源市場不斷規範化。
(九)指導、服務、協調各地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工作,促進協會之間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聯合。
(十)接受政府部門及其社會團體和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浙江省境內註冊的合法組織;
(二)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三)有參加本協會的意願,在再生資源及相關領域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誠信聲譽和影響力。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企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企業簡介;
(二)經調查核實、履行登記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協會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協會秘書處進行調查並根據章程提出處理意見,經理事會表決,予以相應處罰;嚴重違反本章程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財務報告及經費管理辦法;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重大事項變更及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供銷社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副秘書長、專職人員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六)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日常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召開兩次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再生資源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供銷社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省供銷社審查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因工作需要設執行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執行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和執行會長工作。特殊情況下,受會長、執行會長委託,副會長可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搞好理事會日常事務;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行業協會日常事務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吸收社會名人、學者、行業專家、企業家等成為理事會榮譽成員。
第五章 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支持有實力的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及社會上的單位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接受政府委託承擔工作任務的費用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實體及分支機構上交的管理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核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途:
(一)辦公費及差旅費開支;
(二)召開會議或舉辦各種活動的費用開支;
(三)聘請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酬;
(四)編印、訂閱有關刊物、資料及宣傳廣告費用;
(五)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會計法要求與接管人員辦理賬目清理交接手續後方能離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性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財務審批。本協會的各項經費支出由執行會長或秘書長審批,定期向理事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供銷社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建議,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協會章程修改方案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變更程式
第四十三條
協會變更名稱、設立分支機構,不得與現有協會或協會分支機構重複交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協會申請變更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向浙江省民政廳提交變更申請,並附相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協會申請變更(住所、業務範圍、註冊資金等)時,都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和相關資料。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供銷社審查批准,並報社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省供銷社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省供銷社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經協會發起人會議討論修改,並提交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