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安徽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成立於1993年3月,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經濟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接受安徽省供銷社和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的領導下,為實施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事業的發展,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聯合,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在再生資源事業中發揮調查研究、理論探討、參謀助手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 成立日期:1993年3月
  • 業務中主管:安徽省供銷社
  • 組織性質:社會團體
簡介,章程,

簡介

安徽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成立於1993年3月,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經濟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接受安徽省供銷社和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實施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事業的發展,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聯合,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在再生資源事業中發揮調查研究、理論探討、參謀助手的作用。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協會已發展會員100多家,覆蓋面遍及全省,並延伸至江蘇、河南等省,已成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性質的綜合性民間組織。協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經濟協會區交流會,為會員提供全方位服務。
協會積極開展再生資源行業狀況調查,分析研究全省及國內外再生資源發展動向,為政府制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規、規劃、標準等提出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經濟協會區交流會,為會員提供全方位服務。 研究再生資源開展利用工作和行業深化改革中的問題,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法,提出改進意見。並在全省範圍內宣傳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出版再生資源刊物,開展學術、信息、經濟技術交流。協會辦有雙月刊《安徽合作經濟·雙贏通訊》。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安徽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已發展會員200多家,覆蓋面遍及全省,並延伸至上海、江蘇、河南、山東、湖北等省,已成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性質的綜合性民間組織。會員也由單一的國有企業會員發展為省內大中型國有、民營等骨幹企業、知名企業、專業協作組織,增強了協會的民間性、代表性和影響力。

章程

安徽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安徽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市、縣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廠礦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經安徽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全省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的領導下,為實施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事業的發展,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聯合,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在再生資源事業中發揮調查研究、理論探討、參謀助手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安徽省供銷合作杜、安徽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安徽省供銷合作社院內。 (地址:合肥市廬江路121號 郵政編碼:23006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實際情況及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協助政府進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粱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再生資源行業狀況調查,分析研究全省及國內外再生資源發展動向,為政府制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規、規劃、標準等提出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
(三)研究再生資源開展利用工作和行業深化改革中的問題,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法,提出改進意見。
(四)宣傳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出版再生資源刊物,開展學術、信息、經濟技術交流。
(五)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有關再生資源的信息,並以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專業人員,開展諮詢服務。
(六)協調會員之間的技術合作及信息交流活動,推動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與聯合,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的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開展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活動。
(八)組織會員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組織行業開展公益活動。
(九)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各市、縣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國有、集體民營股份合作制及個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有關的事業單位及相關的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為團體會員。
(四)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或技術、技能,關心、支持再生資源事業的學者、專家、管理人員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為個人會員。
(五)本協會的會員應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交納協會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三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 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特殊情況也可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出席理事會;
(二) 監督本協會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 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制度開展活動;
(四) 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 為進行監督;
(五) 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 對本協會的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 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損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實體及分支機構上交的管理費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經營企業1000—2000元/年,管理單位、社會團體500元/年,個人會員3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2000元,理事單位1500元,會員單位1000元。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核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賬目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核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性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1年5月11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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