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 目的:為了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
- 適用範圍: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 標準: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
錄用公務員可採取按職位招考或按專業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的方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筆試和面試;
(四)體檢與考察;
(五)公示、審批。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式。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其他招錄機關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面向少數民族報考者的職位。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實行的優惠政策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規定;
(三)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四)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第十條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公務員錄用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或者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負責。
(一)招錄機關名稱、編制數額、實有人數;
(二)擬錄用名額、職位及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
設區的市級招錄機關的公務員錄用計畫,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縣級以下招錄機關的公務員錄用計畫,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經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並匯總後,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和錄用名額;
(二)招考的範圍、對象,報考的資格條件及報考時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招考的方法和主要程式;
(四)筆試開考比例、面試比例、體檢考察比例;
(五)報名時間、方法以及筆試日期;
(六)筆試科目及筆試、面試後考試總成績合成的計算方法;
(七)遞補的情形和方法;
(八)其他須公布的相關事項。
設區的市級及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招考公告應報經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後發布。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招考職位的確認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要求的,省、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適當調整該職位的錄用名額,並通知有關報考者。
筆試科目試卷命制及全省筆試考務工作的組織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考試機構負責。
面試前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組織招錄機關對面試人選進行報考資格複審。招錄機關按招考職位規定的資格條件,對面試人選提交報名申請材料的證件(證明)原件進行審查,複審不合格的,由招錄機關取消其面試資格。面試人選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複審的,視為放棄面試資格。
(一)因職位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試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職位所需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特殊職位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體檢應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生要根據體檢情況做出體檢結論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體檢人選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放棄體檢資格。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復檢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水平等級應不低於原體檢醫療機構。
體檢結束後,招錄機關按照招考公告的規定從高分到低分從體檢合格人員中確定並公布考察人選。體檢不合格者被取消考察資格的,由實施體檢工作的機關告知本人。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及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核實被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考察內容和程式按《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浙人發〔2008〕58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由招錄機關按規定程式辦理錄用報批手續;對反映有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的問題並查有實據的,招錄機關不予錄用並告知本人;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招錄機關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管理許可權處理。
(一)不按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一)泄露試題或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從事面向社會的錄用考試培訓活動的;
(六)違反錄用工作紀律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對公務員錄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廳下發的《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浙人乾〔1996〕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