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務員局

浙江省公務員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公務員局。省公務員局是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的主管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工作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公務員局
  • 級別:副廳級行政機關
  • 職責:主管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工作
  • 上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設機構,綜合處,考試錄用處,考核與獎勵處,培訓與監督處,職責調整,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公務員局設4個職能處室:

綜合處

承擔公務員事務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貫徹實施意見的研究起草工作;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審批政府直屬(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組織省本級參照管理工作人員考試錄用(過渡)工作;參與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電、公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訪接待工作。

考試錄用處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省級錄用公務員面試和審批工作;負責公務員轉任調任審批、任職定級、交流與迴避、日常登記工作;承辦省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考核與獎勵處

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省級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公務員辭退(辭職)工作;負責政府表彰獎勵工作,初步審核以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人選;承辦公務員獎勵審核和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負責市、縣(市、區)非領導職務設定方案審批,負責省級機關處級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審核稽查工作。

培訓與監督處

組織制定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定;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公務員對口培訓和省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制定省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市、縣(市、區)公務員培訓的指導監督工作;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審核報請省政府批准的處分;負責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省人事廳公務員事務管理的有關職責、政府表彰獎勵等具體工作職責。
(二)將公務員培訓、錄用考試的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主要職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配套法規和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辭職)、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和貫徹實施意見;負責行政機關實施公務員法的方案審批;組織制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審批政府直屬(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根據國家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規定,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訪接待工作,參與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省級機關和直屬單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組織實施省級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公務員培訓的相關政策規定,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具體承辦省行政學院管理有關工作和省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五)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制定政府表彰獎勵規定,審核上報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項目,審核以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人選,組織和協調政府表彰獎勵工作。
(七)承辦省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省公務員局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級領導職數8名。

其他事項

(一)省公務員局職責中除政府表彰獎勵外,其他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分別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各級政府直屬和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二)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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