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實施辦法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發揮博士後群體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等部門關於加快我省博士後事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1]4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實施辦法
  • 發文單位浙江省人事廳
  • 文號:浙人專[2003]98號
  • 發布日期:2003-5-14
辦法發布,詳細內容,

辦法發布

浙江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執行日期:2003-5-14
各市人事局(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部屬有關單位,各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
現將《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事廳
二ОО三年五月十四日

詳細內容

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浙江省人事廳設立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獎勵在科學技術、教育事業和經濟建設中有創新思維、創新能力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三條 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公平公正、擇優施獎的原則。
第四條 浙江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負責浙江省優秀博士後評選、獎勵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對象。
(一)正在我省境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包括接受留學博士回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或招收項目博士後的非設站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
(二)期滿出站不超過6年現在浙江工作的原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六條 優秀博士後獎勵條件。
凡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恪守科學道德,有嚴謹的治學態度、強烈的事業心和開拓創新精神,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推薦為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人選: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取得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大科學價值或套用前景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要技術發明,具有先進性和創新性,經實施已獲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社會科學領域中闡明現象和發展規律,對經濟建設或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六)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突出的研究才能,已成為我省某一學科領域新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開闢了新的學科領域,對學科建設和發展以及人才培養做出了較大貢獻的。
第七條 各市人事部門、省直和中央部屬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推薦本地區、本部門(單位)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人選;也可由省博士後聯誼會等團體直接向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推薦。
第八條 推薦單位應當詳細填寫《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獲獎人選推薦表》(一式五份),並附推薦人選獲得的其他獎勵證明材料(獲獎證書、榮譽證書等)、科技成果鑑定材料以及國內外對推薦人選所做出貢獻的評價材料複印件後,報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
第九條 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負責對各地各單位報送的推薦人選材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評審:
(一)不符合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範圍和條件的;
(二)提供材料情況不真實或規定的附屬檔案不齊全的;
(三)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四)同一課題項目已獲得過本獎勵的。
第十條 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選進行評審,提出獲獎人選,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後,報省人事廳審定,確定獲獎人員。
第十一條 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若干名。獲獎者由省人事廳頒發獎勵證書,並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元。
第十二條 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經費主要來源於省博士後工作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勵的,由省人事廳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追回獎金,並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十四條 參與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獎評選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人事廳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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