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溫州市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使用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8月18日
溫州市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使用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博士後工作經費的使用管理,發揮經費的最大效能,鼓勵產學研相結合,加快我市博士後事業的發展,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加快我市博士後事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溫政辦〔2006〕137號)及《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人才新政十條” 推進領軍型人才團隊建設的意見》(溫委辦發〔2015〕49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博士後科研工作(試點)站建站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生活補助、博士後研究人員一次性安家補助、博士後優秀科研項目獎勵、示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獎勵、優秀博士後和優秀博士後導師獎勵等。
第三條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市級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博士後科研工作(試點)站建站資助的申請
(一)申請條件:經國家、省和市批准設立,並如期招收博士後人員進站的博士後科研工作(試點)站。
(二)資助標準
1.屬國家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財政給予30萬元資助。
2.屬省級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的,財政給予20萬元資助。
3.屬市級博士後科研工作試點站的,財政給予15萬元資助。
4.省級工作站升級為國家級工作站的,由財政再給予10萬元資助;市級試點站升級為省級或國家級工作站的,由財政分別再給予5萬元和15萬資助。
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擔:市直設站單位由市財政資助,開發區、鹿城、龍灣、甌海和洞頭區的設站單位由市財政和區財政各承擔資助金額的50%,其他縣(市、區)設站單位由所在地財政參照以上標準資助。
(三)所需材料:需提交《博士後申請表》、專家推薦信、《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審核表》、全國博管辦或省級博士後工作主管部門簽批的同意做博士後的批文、《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定書》、博士學位證書、身份證等複印件,經相關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生活補助的申請
(一)申請條件:博士後科研工作(試點)站以及經批准招收項目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非設站單位,每招收1名博士後研究人員滿1年。
(二)補助標準:符合申請條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經批准由市財政給予每人5萬元的補助。
(三)所需材料:填寫《溫州市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生活補助經費申請表》,經相關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一次性安家補助的申請
(一)申請條件
1.在我市各博士後科研工作(試點)站或外省市國家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期滿出站留(來)溫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2.從事博士後研究前非我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3.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契約,或領創、參創高新技術企業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二)補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博士後人員,經批准由市財政給予10萬元補助。如申請人曾榮獲中國優秀博士後稱號的,市財政再給予30萬元獎勵;曾榮獲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稱號的,市財政再給予10萬元獎勵;曾同時榮獲中國和省優秀博士後稱號的,獎勵金額就高不就低。
(三)所需材料
1.填寫《博士後研究人員留(來)溫工作一次性安家補助費申請表》,並提交《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業務考核表》、《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審批表》、全國博管辦發的《博士後證書》和身份證等複印件。
2.在溫工作的需提交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契約及在溫住宿證明(有房產的提供購房契約或房產證,無房產的提供租房契約或其他能證明在溫居住的材料);來溫創業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及其他能證明創業的材料。
3.曾獲中國優秀博士後稱號或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稱號的,需一併提交獲獎檔案或榮譽證書。
以上材料經相關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七條 博士後優秀科研項目獎勵的申請
(一)申請條件:凡在我市博士後科研工作(試點)站從事博士後研究期滿,以及在經批准招收項目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非設站單位工作2年以上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二)獎勵標準
1.經專家評審,擇優給予每個項目5萬元的獎勵。
2.已獲得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特別資助或省級博士後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如獲得資助的金額少於5萬元,由市級經費補足5萬元。
(三)所需材料
1.設站單位博士後人員填寫《溫州市博士後優秀科研項目獎勵經費申請表》,提交博士後進站的開題報告、中期考核報告,如已出站的還需提供出站結題報告以及其它全部出站材料(詳見第六條(三))。已獲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特別資助或省級博士後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需提交有關資助檔案。
2.經批准的非設站單位的項目博士後人員填寫《溫州市博士後優秀科研項目獎勵經費申請表》,提交與單位簽訂並已經批准的《項目博士後協定書》、項目合作成果總結報告、博士學位證書和身份證等複印件。
以上材料經相關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八條 示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獎勵的申請
(一)申請條件
1.國家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省級企業博士後工作站。
2.連續招收2批次以上博士後人員,博士後在站率高,沒有出現連續2年空站的情況。
3.設站單位博士後工作管理規範,專項經費使用符合規定。
4.博士後科研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轉化率高;為提高企業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做出一定貢獻。
(二)獎勵標準:被評為示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屬國家級工作站,市財政給予每家10萬元資助;屬省級工作站,市財政給予每家5萬元資助。
(三)所需材料:填寫《溫州市示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申請表》,並提供有關佐證材料。經相關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九條 優秀博士後導師獎勵的申請
(一)申請條件
1.須在國家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擔任博士後導師。
2.在本行業、本領域具有一定權威和影響力。
3.為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做出較大貢獻。
4.博士後在站研究期間,能認真指導博士後研究人員根據課題要求開展科研,使博士後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課題研究並順利出站。
5.指導的課題符合溫州產業發展需求,並取得一定成效。
(二)獎勵標準:符合條件的博士後導師,經批准由市財政給予每人10萬元獎勵。
(三)所需材料:填寫《溫州市優秀博士後導師申請表》,並提供有關佐證材料。經相關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十條 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標準支付。凡違反規定隨意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支付標準,或提成、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制定的有關博士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