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創作、生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扶持、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規劃;
(二)蒐集、整理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工藝美術大師的相關資料;
(三)指導、服務、協調傳統工藝美術的研究、創作、生產等活動;
(四)對已經認定公布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進行保護、管理。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工作應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勞動、教育、科技、財政、稅務、價格、公安、工商、外事、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工作。
第五條 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做好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工作。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可委託工藝美術行業協會辦理有關工藝美術保護的具體事務。
第二章
品種和技藝的認定
第六條 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世代相傳、百年以上歷史;
(二)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
(三)以傳統手工藝製作為主、技藝精湛;
(四)有完整的工藝流程;
(五)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六)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引進國外具有五十年以上歷史的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引進時間已達五十年,且經再創作,已形成獨特的地方風格,並有較高藝術價值的,也可視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實行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定製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認定為“浙江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
本省報國家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從“浙江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評選產生。
第八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當地縣(市、區)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提出要求保護的品種和技藝的申請,經設區的市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申請認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歷史的考證資料;
(二)說明其風格、特色的有關資料;
(三)所採用天然原材料的證明;
(四)各歷史時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證明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浙江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予以認定,並在省級報刊上公布。
第十一條 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認定工作,每五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即時進行專項認定。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 經認定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其產品符合工藝、質量標準的,可以使用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浙江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證標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制定,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傳統工藝美術製作人員有權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使用本人印記。
第十四條 傳統工藝美術的製作技藝,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保密的,應當確定密級,制訂保密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技藝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在不違反前款規定的前提下,傳統工藝美術的製作技藝,可以依法申請專利或者進行有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十五條 對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且技藝精湛、成就顯著的人員,經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其“浙江省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具體評審辦法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會同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浙江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定期複審制度。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委員會每四年對本省評出的工藝美術大師進行一次大師條件複審。
複審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取消其大師待遇:
(一)偽造事跡或竊取他人成果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嚴重違背從藝道德的。
第十七條 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的規定推薦“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候選人員。“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候選人,應當在“浙江省工藝美術大師”中評選產生。
第十八條 為國家作出突出貢獻的工藝美術大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生活、醫療上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十九條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生產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鼓勵、支持工藝美術大師、老藝人帶徒、帶學生學藝。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特需的青田石、雞血石等珍稀礦產資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的保護、管理,嚴禁亂采濫挖。
第二十一條 對有較高藝術品位、價值,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發掘和搶救。
第二十二條 傳統工藝美術品種中的卓越作品,經縣(市、區)、設區的市工藝美術主管部門逐級推薦,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符合國家珍品條件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向國家推薦。
傳統工藝美術品種中的優秀作品,經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命名為“浙江省工藝美術精品”(以下簡稱精品)。精品評審標準和辦法,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制定,報省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珍品、精品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珍品和精品可由國家或省人民政府徵集、收購後,由國家或者省工藝美術館、博物館珍藏;
(二)經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命名的精品,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授予精品證標;
(三)經省工藝美術館、博物館收藏的珍品、精品,收藏單位可發給作者榮譽證書和獎金。榮譽證書可作為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大師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發展、繁榮傳統工藝美術,建立省重點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下列來源構成:
(一)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的捐款;
(三)工藝美術大師及單位、個人捐贈作品出售(含拍賣)所得資金。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瀕臨失傳的國家和省重點傳統工藝美術品種與技藝的發掘、搶救;
(二)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工藝美術大師的補助;
(三)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精品的收購和徵集獎勵;
(四)重點傳統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
(五)對重點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有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
專項資金不得出借,不得用於任何經營性活動,不得為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獎勵與罰則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研究、保護、發掘、搶救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貢獻的;
(二)珍品、精品的設計、製作者;
(三)捐贈珍品、精品、資金的;
(四)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成績顯著的;
(五)其他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繼承、保護、發展、繁榮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或者冒用“浙江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他人印記或者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由工商和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開採(採伐)、占有或者破壞傳統工藝美術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的,由國土資源和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竊取或者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及侵犯他人傳統工藝美術專利權的,依照有關保密和專利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及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二)工作嚴重失職,致使應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未得到有效保護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的;
(四)遺失有關評審材料,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收受賄賂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