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在2008.07.08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7.08
  • 實施時間:2008.07.08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一、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
(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雷電防禦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根據以上修改,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於30米的範圍。”
三、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修改為:“競業限制協定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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