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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浙江理工大學肇始於1897年杭州知府林啟創辦的蠶學館。1908年被清政府御批升格為“高等蠶桑學堂”。辛亥革命至解放前夕,因時局動亂,學校幾度易名,數遷校址,但始終堅持辦學。新中國成立後,學校於1964年由國務院定名為浙江絲綢工學院。1999年,經教育部批准,學校更名為浙江工程學院。2004年,經教育部批准,學校更名為浙江理工大學。
浙江理工大學秉承“厚德致遠,博學敦行”校訓,弘揚“求是篤實”校風,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加快推進特色鮮明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建設,將學校建成高素質人才培養、高水平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高質量社會服務、先進文化引領的重要基地,努力向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研究型大學邁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的奮鬥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浙江理工大學;英文名為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ZSTU”。
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2號大街928號。
學校網址為http://www.zstu.edu.cn。
第四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富有良知和社會責任感,具有創新創業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人才。
第六條學校尊重師生員工的主體地位,不斷改善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鼓勵和支持師生員工的事業發展。
第七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工學、理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藝術學、教育學等八大學科門類。
第八條學校舉辦者為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者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校進行指導和監管,保護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有穩定來源和穩定增長,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
第九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教授治學,推行民主管理。
第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教學部,以下簡稱部)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
學校設定戰略目標、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務、協調公共關係、實施目標管理。
學校逐步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學院(部)辦學的主體作用。學院(部)在學校的授權範圍內,履行教育基本職能,自主行使相應職權。
第二章教育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穩步發展本科教育,大力發展研究生和留學生教育,合理髮展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 學校可依法向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和課程教學大綱,自主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二十條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社會。
第二十一條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二十二條學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章 學生
第二十三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公平接受就業指導和服務;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學校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境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七)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關涉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向學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提出異議和申訴、訴訟;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四)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生活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熱愛祖國、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關愛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格。
第二十七條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三十一條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浙江理工大學委員會的指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學生社團聯合會統籌、協調學生社團及其活動,依其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章教職員工
第三十三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含專任教師、專職輔導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新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工人技術等級評聘制度。
第三十五條學校引入人才競爭機制,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定編定崗,最佳化幹部、人事和勞動制度,提高辦學效率。
第三十六條學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學校對教職員工進行年度考核和崗位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培訓、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等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依照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程式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
(二)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勉工作;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關注青年教師的成長和發展,為其提供和創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環境和學術氛圍。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學校依法完善教職員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據辦學實際,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生活條件。
第四十條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教職員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章學校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與結構基本規定
第四十二條學校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組成。學校根據需要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四十三條學校按照科學管理的要求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並規範學校組織與結構。學校設定的各級各類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四條學校按學科、專業或課程設定教學基層組織,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任務。教學基層組織依據學校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設立在學校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層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任務。
第四十六條學校設立圖書館、檔案館、雜誌社、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七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自主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學校支持與鼓勵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法律事務諮詢和法律顧問制度。
第五十條對於事關學校改革、發展與穩定的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基層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領導決策相結合,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校內學術機構的作用,增強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
第二節學校黨委
第五十一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黨章和政策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二條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會是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學校黨委會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學校黨委會的組成、職責、運行按相關章程、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五十三條中國共產黨浙江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校長
第五十四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五十六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的組成、職責、運行按相關章程、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四節學術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開展工作,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上統籌行使決策、審議、評定、諮詢和學術糾紛裁定處理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按照學校的學術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五十八條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與學術相關的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及學術機構的設定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評議評審教師學術成就、學術水平,學校設立的各類教學、科研項目和獎項等;
(四)根據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五)審議論證和諮詢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九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校級獨立研究機構學術(分)委員會、校科協和校社聯推薦,籌備委員會遴選產生候選人,經學校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任期4年。
第五節學位委員會
第六十條學校設立學位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是對學校的學科建設、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項進行審議、決策與諮詢的機構。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
學位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依照校學位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六十一條校學位委員會由校長,學校學科、學位與人才培養工作分管負責人,學院學科與學位管理分管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代表組成,任期4年。主任由校長擔任,委員名單由學校審定,由校長聘任。校學位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審定學校有關學位申請和授予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審批研究生導師資格;
(三)指導學院學位委員會開展工作;
(四)審議學位授權學科及各類重點學科的申報等工作;
(五)研究學校學科建設、學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十二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學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分管負責人,學院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分管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代表組成,任期4年。主任由校長擔任,委員名單由學校審定,由校長聘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位授予人員名單,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違反規定所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申訴和異議。
第六節教學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
校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本科教育教學研究、諮詢、指導、評估、論證的機構。
校教學委員會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按照學校教學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六十四條校教學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對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審議指導學校教學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審議、指導學校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專業建設規劃;
(三)審議、指導學校教學實驗室設定和建設規劃;
(四)審議各類教學成果獎評定辦法,評審推薦教學成果獎;
(五)審議人才培養方案、課程建設與教學改革實施辦法、項目管理辦法,評審重大教學研究項目;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等事項,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依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參與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七條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在職權範圍內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八節學生代表大會
第六十八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校根據需要實行二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學生代表大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等事項,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下同)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通過學生會的工作計畫及大會形成的其他檔案;
(三)修改《學生會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四)選舉學生委員會委員;
(五)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校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
第七十條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學校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六章學院(部)組織與機構
第七十一條學校設立學院(部)。學院(部)是學校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履行教育基本職能,自主行使相應職權。
第七十二條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設立與調整學院(部)組織與機構。學校逐步擴大學院(部)自主管理的範圍,發揮學院(部)在辦學中的主體作用。
第七十三條學院(部)的具體職能是:
(一)全面負責本院(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制定並實施本院(部)的發展規劃與年度工作計畫;
(三)按照學校總體要求,提出本院(部)的專業設定及年度招生計畫方案;
(四)按照學校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學院(部)管理制度;
(五)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出本院(部)教職工的招聘計畫和聘任意見,經校長授權,聘任本院(部)教職工;
(六)考核並評價本院教職工的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並實施本院(部)教職工的經濟分配政策;
(七)負責本院學生管理工作,對本院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八)按規定使用學校劃撥的經費,管理本院(部)的資產,管理本院(部)科研經費及其它各項經費,並接受學校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九)負責本院(部)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資格的推薦工作;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七十四條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討論和決定學院(部)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院長(部主任)全面負責學院的行政事務。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部主任)工作並對院長(部主任)負責。
院長(部主任)定期向本學院(部)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七十六條學院(部)黨委(黨總支、直屬支部)負責學院(部)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部)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部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七十七條學院(部)設立學院(部)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和教學委員會,各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七十八條學院(部)建立學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學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七十九條學院(部)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內部臨時組織機構,引導其按照學校規定開展工作,支持與鼓勵其參與管理,完成學校和學院(部)的各項臨時性工作。
第七章經費資產後勤
第八十條學校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學校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各類獎助基金及其他辦學經費,增加辦學資源。
第八十一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八十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構建財務監督體系,保障資金安全。
第八十三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域名、學校榮譽等無形資產。
第八十四條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五條學校依法吸收接納國(境)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遵循“捐贈自願、專款(物)專用”原則,尊重捐贈者意願,保護捐贈者利益,接受捐贈者監督。
第八十六條學校實施基本建設的科學規劃,按規劃內容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最佳化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
第八十七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八條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九條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合作,推動協同創新。
第九十條學校依法設定教育發展基金會,爭取社會捐贈,籌措資金,資助學生成長,支持學術研究,促進學校事業建設發展。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
第九十一條浙江理工大學校友是指浙江理工大學及其前身各個時期的各類畢業生、肄業生、代培生、進修生、培訓班學生和任教、任職、擔任顧問或各種名譽職務者(包括海內外華僑和外國國籍人員)以及經浙江理工大學校友總會批准入會的其他人員。
第九十二條學校依法設定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校徽、校歌與校慶日
第九十三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以校名英文縮寫的首字母“Z”為基本骨架和第一識別元素,簡潔的圖形同時明確包含中文“工”字,點名“浙江理工大學”;下方有“1897”字樣,代表學校前身蠶學館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浙江理工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是中文校名。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九十四條學校校歌是《浙江理工大學校歌》,清松、建宏作詞,孟可作曲。
第九十五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最後一周的周日。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本章程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審定,經浙江省教育廳核准,報教育部備案後,由學校發布。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經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啟動章程修訂工作: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九十九條修訂後的章程審定與核准程式同第九十六條。
第一百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本章程經核准,自2015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