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契

活契

活契是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典當、買賣契約所課的稅。契稅源於東晉的輸估。隋唐時廢止。在宋代稱印契錢。開寶二年 (969年) 開徵,稅契期限2個月。稅率為交易額的2%,後增至4%、6%、10%,又附加勘合錢10文 (後增至13文),每筆再加56文“分諸諸司”,總額高達16—17%。印契錢是宋代雜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此項稅入,北宋末屬經制錢,南宋初屬經總制錢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活契
  • 基本解釋:指在契約上規定期限內可以贖回
  • 注音:huó qì
  • 所需領域:稅收
未稅之契稱“白契”,稅過者在契紙上蓋有紅印,稱“紅契”。清初,只稅買契,不課典契。後漸課及典契。初期稅契,主要為防止捏造文券,以後,逐漸重視其稅收。順治四年 (1647年) 規定,買賣土地房屋,須立契,經官府登記,由買主依買賣價格每1兩納稅銀3分,官府於其契尾鈐蓋官印以為證明。乾隆十四年(1749年),訂立契稅之法,由省布政司發給契尾,驗契納稅以後,將契尾粘連於契據,編列字號,於騎縫處鈐蓋官印。契尾上填明業戶姓名及財產價值,一存州縣,一冊報司,用以杜絕文書的偽造,並同時徵得稅收。乾隆時買契徵稅9%,典契徵稅4.5%。乾隆三年 (1738年),契稅收入達19萬餘兩。清末契稅稅率定典契6%; 買契9%。國民政府時期,典契10%,買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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