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區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武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編制本《洪山區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根據工作需要和情況變化適時更新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山區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實施單位:洪山區司法局
政府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政府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

政府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洪山區司法局主動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洪山區司法局領導及分工、洪山區司法局工作機構設定及職能情況;
(二)洪山區司法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上一年工作總結;
(三)洪山區司法局年度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使用情況;
(四)相關通知、公告、雙隨機一公開公示及洪山區司法局工作動態;
(五)洪山區司法局幹部任免、公務員招錄信息;
(六)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洪山區司法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洪山區政府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
1.公開形式
洪山區司法局信息公開主要通過洪山區政府入口網站網上公開方式公開。
2.公開時限
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依申請公開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向洪山區司法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1.提出申請
(1)申請人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應當一事一申請,可以登錄洪山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提出申請。
(2)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
2.申請處理
(1)洪山區司法局收到申請後,將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洪山區司法局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洪山區司法局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處理申請。
3.申請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條例》及本指南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4.不予公開範圍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申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不予公開;
(2)所申請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不予公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申請信息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予公開;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不予公開;
(5)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公開前需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意見期間不計入答覆期限,如徵求意見期限內第三方未予回復或回復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本機關屬於牽頭製作機關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
5.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1)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2)洪山區司法局依申請公開信息時,根據所掌握信息的實際客觀狀態公開信息,凡需要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3)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信訪、投訴、舉報、諮詢、黨務等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4)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5)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6.濫用知情權處理
(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規定,本機關停徵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將依據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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