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洛陽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是洛陽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培訓費管理制定的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培訓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結合洛陽市實際,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洛陽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從培訓計畫的編報審批、開支範圍和標準、報銷結算、培訓組織及公示監督都提出了系列要求。
該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等規定和要求,使用本級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在職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該辦法要求建立培訓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培訓計畫應報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後實施。嚴禁借培訓名義公款旅遊,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300元。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備案意見書、本單位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講課費原則上劃轉到授課人員的個人借記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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