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洛陽市交通運輸局發布《洛陽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洛陽市交通運輸局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營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適的乘車環境,根據《洛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洛陽市城市軌道交通範圍(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廳、列車車廂等)者,應當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乘客須持有效票(卡)乘車,實行一人一票(卡)制。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運營單位制定的票務規則,並配合城市軌道運營單位的車票查驗工作。
第四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並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查驗,不得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或者逃票。乘客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乘客無票(卡)、持無效車票(卡)、冒用他人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並可以加收出閘站線網最高票價五倍票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學齡前兒童、醉酒、行動不便者等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健康狀況可能危及其他人的乘客不得進站、乘車。
第六條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對拒不配合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責令其出站;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站、擾亂安全檢查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七條 文明乘車並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自動扶梯時,緊握扶手、站穩,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行李,不得在自動扶梯上推擠、打鬧或者在運行中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二)在安全線內有序排隊候車;
(三)乘車時先下後上,從車門兩側依次登車,不得互相推擠和強行上、下車;
(四)上、下列車應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間隙,列車關門提示警鈴鳴響時,立即停止上、下車;
(五)主動給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兒者或者其他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不得爭搶座位,不得一人占用多個座位;
(六)車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倚靠車門;
(七)車到終點,乘客應全部下車;
(八)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者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條 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帶領一名身高不足1.3米(含1.3米)的兒童乘車,超過數量的兒童需購票乘車
第九條 乘客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
(一)畜禽和貓、狗等寵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動物,有識別標誌的服務犬除外;
(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
(三)槍械彈藥、刀具等管制器具,公務人員依法配帶的除外;
(四)易污損、有嚴重異味或者無包裝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裝的肉製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充氣氣球、腳踏車(符合行李規範的除外)、尖銳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回響急疏散的物品;
(六)不得攜帶重量超過30千克,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物品進站乘車;
(七)其他影響運營安全的物品。
第十條 保持和愛護城市軌道交通環境衛生,維護公共秩序,在城市軌道交通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吸菸(含電子菸),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
(二)躺臥、乞討、賣藝、歌舞及其他表演、收撿廢棄物等
(三)踩踏座席、追逐打鬧、大聲喧譁,彈奏樂器,使用電子設備時不外放聲音;
(四)擅自擺攤設點,兜售或者派發物品,散發廣告宣傳品等;
(五)塗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等;
(六)在車廂內飲酒、進食,嬰兒和特殊人群除外
(七)擅自停放車輛、堆放雜物,騎(滑)代步工具等;
(八)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九)擅自拍攝電影、電視劇及廣告宣傳片等;
(十)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 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隧道、軌道、路基、高架、車站、風亭、冷卻塔、變電站、管線、護欄護網等設施;
(二)損壞車輛、機電、電纜、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
(三)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誌、監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四)擅自在高架橋樑及附屬結構上鑽孔打眼,搭設電線或 者其他承力繩索,設定附著物;
(五)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在列車車門或站台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 上下列車,車門或站台門關閉後扒門;
(二)擅自進入隧道、軌道或者其他禁入區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台門等;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 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範圍記憶體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六)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五米範圍內停放車輛、擺 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出入口、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等;
(八)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一百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九)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時或者發生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聽從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指揮或者按照廣播提示有序疏散、換乘及辦理退票手續。
第十四條 遭遇突發事件、發現城市軌道交通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或者洛陽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乘客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不滿意的,可以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或者洛陽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映、投訴,但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服務。
第十六條 因乘客原因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本守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洛陽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以下簡稱《乘客守則》)充分吸取了成熟城市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同時又結合洛陽市實際情況,契合洛陽市的發展,依據充分、涵蓋全面、結構合理、內容詳實。
《乘客守則》從乘車管理規定、乘車禁帶物品、公共秩序等方面明確了乘客應當遵守的規範內容,能夠引導乘客文明乘車。
《乘客守則》增加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體責任和要求,提升了洛陽市的整體運輸水平,確保為乘客提供高效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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