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徵求意見稿)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將於2024年12月25日有效期滿。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政策,以及結合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實際情況,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起草了《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具體事項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徵求意見稿)
  • 發文單位: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維護城市軌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據《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各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和列車車廂的人員,應當遵守《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及本守則。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價標準和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條 乘客應遵守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規定的票務規則購買和使用車票,配合工作人員查驗,禁止塗改、偽造、變造車票。
  第五條 乘客憑有效車票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實行一人一票制,進出站須使用同一張車票,確保乘車記錄完整。對於使用乘車二維碼等網際網路票卡發生進出站乘車記錄不完整時,乘客應該按照補登提醒要求規定時限內及時登記或確認進出站信息和乘車費用。
  第六條 1.3米及以下或未達到法定應當入學年齡的兒童(憑有效身份證明)免費乘車;1.3米以上且達到法定應當入學年齡的兒童須憑有效車票乘車。
  第七條 乘客每次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從進閘到出閘的有效時限根據線網允許的最遠乘車裡程、列車的速度及乘客候車、換乘所需的合理時間確定,具體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各車站公示明確。
  超過有效時限的,乘客除須繳交當次車程費用以外,還須繳交逾時車費,但因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方面的原因導致的除外。
  乘客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無效乘車憑證;冒用及協同他人冒用乘車證件或者車票、乘車憑證的;持偽造車票、乘車憑證乘車的,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
  第八條 乘客所使用的車票,不足以支付所到達車站的實際車費時,須補交超程車費。
  第九條 每位乘客可以攜帶總重量不超過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8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車費。總重量超過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的行李,或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第十條 乘客應自覺接受、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服從安全檢查人員管理,維護安全檢查秩序。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辱罵、毆打工作人員及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乘客禁止攜帶以下物品乘坐城市軌道交通:
  (一)槍械彈藥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製品,但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
  (三)可能引起乘客恐慌情緒、危及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氣氣球、液氮、強磁化物等),但用於應急搶險的工具除外;
  (四)腳踏車,但使用完整包裝且符合本守則第九條攜帶行李規定的摺疊腳踏車除外;電瓶車、電動滑板等電動代步工具,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相關質量安全標準規範,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用於無障礙用途的電動輪椅除外;
  (五)活禽和貓、狗、蛇等寵物以及其它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或其他乘客乘車的動物,但正在執行公務的專用動物以及有識別標誌、持有相關有效證件,且採取保護措施的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有關規定中禁止、限制持有、攜帶、運輸的物品。
  第十二條 在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列車車廂等城市軌道交通區域或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追逐打鬧、滋事鬥毆、醉酒鬧事、猥褻他人、偷窺或者偷拍他人隱私、點燃明火;
  (二)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運輸,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桿、閘機、機車等;
  (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標誌的區域;
  (四)越過黃色安全線或者倚靠站台門,頭、手或隨身物品越過站台門或端牆門(高架站、地面站),強拉車門或站台門,阻止車門或站台門關閉,強行上下車;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插座;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六)損害、毀壞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消防安全設備設施、隔離設施或擅自移動、遮蓋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的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七)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使用閃光燈、雷射筆等影響司機駕駛;
  (八)穿戴涉邪、涉恐、涉黃、涉非法宗教宣傳和有違公序良俗內容的服飾、徽章、器物、標識、標誌及標語等;
  (九)舉牌、拉橫幅、“快閃”等容易引起人員聚集圍觀的行為;
  (十)未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拍攝影片、電視劇、廣告等;
  (十一)不聽從現場工作人員引導;
  (十二)發射傳播涉非法信息的無線網路信號或連結,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或影響運營秩序的行為。
  (十四)規避安全檢查、不按通道指示進站、向付費區遞送未經安全檢查物品的行為。
  第十三條 乘客應當自覺維護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列車整潔,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公共秩序,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列車車廂等城市軌道交通區域或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或者派發印刷品;
  (二)吸菸(含電子菸)、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檳榔,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懸掛物品;
  (四)乞討、賣藝、歌舞表演、撿拾垃圾或進行兜售、推銷等其他行銷活動;
  (五)在站內、樓梯、疏散通道內長時間滯留;
  (六)在列車座位上堆放物品,躺臥、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個座位;
  (七)在列車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八)騎行平衡車、電動代步工具(不包括電動輪椅)、腳踏車,使用滑板和溜冰鞋,大聲喧譁或者彈奏樂器、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等;
  (九)赤腳、赤膊、衣冠不整或佩戴面具和帶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適、造成恐慌的妝容、裝扮;
  (十)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 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由健康成年人陪同進站乘車;對於因服用酒精、藥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須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五條 乘客搭乘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自動扶梯時,應握緊扶手、站穩,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行李,同行人應照顧好第十四條所列人員,不得在扶梯上打鬧、奔跑、逆行;乘客搭乘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垂直電梯時,應和電梯門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在電梯內打鬧或蹦跳。
  第十六條 乘客應在站台黃色安全線內側按指示標識排隊候車,在車停穩後依次先下後上;候車時應照看好同行的第十四條所列人員;禁止在站台邊緣與黃色安全線之間行走、坐臥、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門、站台安全護欄。
  列車到達終點站後,乘客應當下車,不得在車廂內逗留。
  第十七條 禁止在車站、列車內互相推搡,乘客應注意自我保護,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車擠傷。
  上下車時,乘客應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當列車與站台門出現燈閃鈴響時,停止上下車。乘車時不要手扶列車車門或擠靠車門。
  乘車應講究文明禮貌,主動向老、幼、病、殘、孕婦、抱嬰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及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 乘客通過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的扇門閘機時,應照顧好同行的第十四條所列人員;不得用手觸摸閘機扇門;通過閘機後,不得在閘機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以及調整列車運行方式,乘客應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乘客應服從工作人員的組織指揮或按公示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一條 本守則所稱車票包括實體票卡、二維碼等有效乘車憑證,主要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發行的車票、已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協定準許在城市軌道交通使用的車票以及準許在城市軌道交通使用的紀念票等特別車票。特別車票的發行公告在票務方面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本守則所稱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守則構成違反《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關失信信息,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懲戒。
  第二十三條 本守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坐守則〉的通知》(穗交規字〔201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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