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區河流垂釣管理規定(試行)》在2009年6月5日於洛陽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公文號為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洛陽市城區河流垂釣管理規定(試行)
城鄉建設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
洛陽市人民政府
2009-6-5
法規內容
《洛陽市城區河流垂釣管理規定(試行)》已經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郭洪昌二○○九年六月五日洛陽市城區河流垂釣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利用城區河流水生動物資源,維護公共秩序,豐富市民文化娛樂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區河流,包括洛河、伊河、瀍河、澗河流經本市城市區的部分及新區水系(含各種人工湖)。
在本市城區河流進行垂釣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區河流的垂釣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門或者機構分工負責:
(一)農業部門的漁政管理機構負責城區河流水生動物養護及垂釣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門的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城區河流周邊道路(含橋樑)上與垂釣行為相關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三)建設部門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城區河流沿岸與垂釣行為相關的市容環衛和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四)水利部門的河道管理機構及城區河流的具體管理機構配合漁政管理機構做好垂釣管理的相關工作;
(五)環保、園林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做好與垂釣行為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漁政管理機構應當對城區河流的魚類進行科學養護,適時投放魚苗、魚食和藥劑。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魚苗。
第五條漁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城區河流的具體管理機構合理確定禁釣區、禁釣期。
禁釣區、禁釣期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和設定公示牌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漁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垂釣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工作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七條垂釣者在城區河流進行垂釣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意安全,不得在晚上9時至次日早晨6時垂釣;
(二)保護資源,不得使用聯體鉤、串掛鈎等方法垂釣,不得下網捕撈;
(三)愛護公物,不得損壞河岸的樹木、綠地、彩磚及其他設施;
(四)講究環保,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亂扔廢棄物;
(五)服從管理,不得阻撓漁政管理機構、城區河流的具體管理機構等相關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對城區河流的依法維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禁止下列垂釣行為:
(一)在禁釣區、禁釣期內垂釣;
(二)占用城市道路(含橋樑)垂釣;
(三)駕船入河垂釣。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項以及第八條第(一)、(三)項規定的,由漁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建設、環保、園林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機構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構成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垂釣管理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