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區河流垂釣管理規定

《南昌市城區河流垂釣管理規定》於2005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11月2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區河流垂釣管理規定
  • 發布部門:南昌市政府
  • 發文字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
  • 發布日期:2005年11月24日
  • 實施日期:2005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公告,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公告

《南昌市城區河流垂釣管理規定》於2005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11月2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利用我市城區河流資源,豐富公眾文化娛樂生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撫河、玉帶河、城南護城河(以下統稱城區河流),實行免費垂釣。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實行免費垂釣的水域。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垂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撫河、玉帶河和城南護城河免費垂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撫河、玉帶河和城南護城河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垂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免費垂釣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垂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城區河流投放魚苗,所需經費由市財政予以安排。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捐魚苗經費。

第五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區河流閘口的管理,防止城區河流魚類流失。

第六條

垂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區河流岸線的具體情況劃定垂釣範圍、禁釣範圍,設立垂釣範圍示意圖、禁釣警示標誌和垂釣安全告示牌等設施,並加強對這些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上款規定的設施。

第七條

垂釣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垂釣範圍內垂釣;
(二)按照先來後到選擇垂釣位置,垂釣位置之間應當相距1米以上;
(三)一人一桿,不得使用聯體釣、串掛釣、甩桿以及捕撈等方法釣魚,不得炸魚、毒魚、電魚;
(四)愛護公物,不得損壞河岸的樹木、綠地及公共設施;
(五)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亂扔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離開垂釣地點時應當將廢棄物收拾乾淨;
(六)將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的或者不影響交通的位置;
(七)晚上21時至次日凌晨5時不得垂釣;
(八)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阻撓有關管理人員對城區河流的維護管理工作。
未滿16周歲的人垂釣應當有成年人陪同;患有不宜垂釣疾病的人員不得垂釣。

第八條

垂釣人員應當注意維護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由於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第九條

垂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垂釣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垂釣的巡查,維護垂釣秩序和安全,發現有影響安全垂釣的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結垂釣的監督檢查,按照職責依法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聯體釣、串掛釣、甩桿以及捕撈等方法釣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炸魚、毒魚、電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按照本規定承擔免費垂釣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向垂釣人員收取費用的;
(二)不按照本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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