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保險行業協會

洛陽市保險行業協會, 成立時間:2010.9.15。服務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洛陽市保險行業協會
  • 總部地點:洛陽市
  • 成立時間:2010.9.15
  • 經營範圍:保險行業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地址,

協會概況

一、簡介
主管單位:河南保監局
主要職責:自律與服務
二、內設機構及職能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職能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四) 審船腿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 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職能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五) 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 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八) 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協會年度預、決算方案;(九) 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應根據協會章程和理事會所舉雄喇匪制定的有關規煮鴉盼恥章,制訂協會對於其許可權範圍以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所應遵循的具體規定。常務理事會主要職責為:向理事會提名協會常務理事人選;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審定協會內部行政與財政管理條例;審查協會辦公室的工作報告和有關計畫;提交本屆理事會換屆工作報告。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其中分設:綜合管理部、業務管理部、中介管理部。

協會章程

洛陽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洛陽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語全稱: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LuoYang,英語縮寫:LYIA。
第二條 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在洛陽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洛陽市保險業內的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機關河南保監局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登記註冊機關洛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洛陽市西工區九都路92號。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 自律職責:
1、接受河南保監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2、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乎酷付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接受河南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4、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5、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槓槳嘗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支付違約金和上報河南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二) 服務職責:
1、參與政府和河南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河南保監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3、加強同政府部門和會員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河南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河南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凝享朵,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6、組織開展行業宣傳工作,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7、經河南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8、加強與國內外保險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9、承辦河南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匙嘗照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 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在**市設立的保險分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 凡經河南保監局批准設立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 經地區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地區保險行業協會,自動加入協會,成為特別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二) 在洛陽市內依法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在省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本單位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接任協會職務。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二) 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三) 繳納入會費;
(四) 協會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 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 會員如無故半年不繳納會費,採取通報批評或警告,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重新申請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協會組織事項的表決權;
(二) 有權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優先獲得協會的服務;
(三) 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 有權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 享有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 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 維護協會聲譽及合法權益,關心協會建設,增強同業團結協作;
(四)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 及時足額交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規定分攤的專項經費;
(六) 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七)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選派代表參加。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和洛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一般由會員單位推薦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理事可以連任。理事因故缺額,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名補選,任期為前任理事減去已任期後的剩餘任期。當選會長、秘書長自動成為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 支持協會工作;
(四)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六) 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八) 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協會年度預、決算方案;
(九) 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會長或會長授權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或採取通訊會議的方式召開。召開理事會會議時,協會秘書處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指定人員參加會議,並書面授權其代行理事職責。理事會可根據協會實際工作情況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組成,具體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
第二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應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會員單位可根據性質或需要,推選本單位的分管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不下設分支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交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職責:
(一) 執行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二) 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自律規章及實施方案;
(三) 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重大活動計畫;
(四) 組織實施本專業範圍內與行業自律和服務等有關的重大事項,並對違約行為直接進行處理或向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應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正、副會長人選可以是河南保監局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但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當地民政局核准登記。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保險行業的,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會長、副會長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協會法定代表人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法定代表人為兼職的,應對組織工作的具體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每屆任期2-3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副會長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會;
(二) 組織研究協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四) 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五) 聘任、聘用協會各類專職人員;
(六) 簽發協會的重要檔案;
(七) 審定重大財務項目開支;
(八)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1名。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是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人選可由河南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或2名以上副會長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經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2-3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因故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經選舉程式產生。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保險業一定從業經歷和相應崗位的管理經驗;
(三) 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能力,得到行業普遍認同;
(四) 年富力強,精力充沛,任期內會長、秘書長年齡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擬任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
(五) 熱心協會工作,本人自願從事協會工作;
(七)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負責日常財務審核工作,並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
(三) 協助會長聘任、聘用協會各類專職人員;
(四) 簽發協會檔案和辦理會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理事會會議研究,報河南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秘書處本著精簡、高效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的方法,選聘專職工作人員,並逐步實現專業化、職業化、年輕化。
第三十五條 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根據協會的工作職責和市場化原則,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理事會通過後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地為會員服務創造條件。
第三十七條 協會可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開展服務或承辦河南保監局委託事項獲取收入等途徑籌措經費。
(一) 會費:會費按年收取,採用固定標準、或固定標準與比例會費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由理事會研究提出,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二) 政府資助;
(三) 捐贈;
(四) 有償服務所得。協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協會各項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開展有償服務的服務所得應全部用於自身建設和更好地為會員服務,不得分配給會員或以充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的審計:
(一) 協會經費收支情況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應聘請河南保監局或民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審計,並向理事會、河南保監局報告。
(二) 協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經費,應報河南保監局,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 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河南保監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的來源和財務開支,必須接受審計部門審計,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公布,向河南保監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三條 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可臨時單獨籌集經費,但須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會員單位申請退出協會,不退會費和已交費用,也不得對協會財產提出任何要求。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先通告各會員單位,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後,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批准。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河南保監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組的工作,依照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洛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處理完各種債務後,在河南保監局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9年12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經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當地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當地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

洛陽市高新區高新區創業路與鴻都路交叉口宏矗時代行宮三樓
洛陽保險行業協會
(二) 服務職責:
1、參與政府和河南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河南保監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3、加強同政府部門和會員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河南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河南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6、組織開展行業宣傳工作,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7、經河南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8、加強與國內外保險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9、承辦河南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 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在**市設立的保險分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 凡經河南保監局批准設立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 經地區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地區保險行業協會,自動加入協會,成為特別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二) 在洛陽市內依法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在省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本單位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接任協會職務。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二) 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三) 繳納入會費;
(四) 協會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 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 會員如無故半年不繳納會費,採取通報批評或警告,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重新申請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協會組織事項的表決權;
(二) 有權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優先獲得協會的服務;
(三) 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 有權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 享有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 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 維護協會聲譽及合法權益,關心協會建設,增強同業團結協作;
(四)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 及時足額交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規定分攤的專項經費;
(六) 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七)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選派代表參加。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和洛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一般由會員單位推薦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理事可以連任。理事因故缺額,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名補選,任期為前任理事減去已任期後的剩餘任期。當選會長、秘書長自動成為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 支持協會工作;
(四)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六) 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八) 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協會年度預、決算方案;
(九) 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會長或會長授權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或採取通訊會議的方式召開。召開理事會會議時,協會秘書處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指定人員參加會議,並書面授權其代行理事職責。理事會可根據協會實際工作情況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組成,具體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
第二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應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會員單位可根據性質或需要,推選本單位的分管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不下設分支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交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職責:
(一) 執行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二) 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自律規章及實施方案;
(三) 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重大活動計畫;
(四) 組織實施本專業範圍內與行業自律和服務等有關的重大事項,並對違約行為直接進行處理或向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應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正、副會長人選可以是河南保監局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但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當地民政局核准登記。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保險行業的,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會長、副會長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協會法定代表人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法定代表人為兼職的,應對組織工作的具體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每屆任期2-3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副會長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會;
(二) 組織研究協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四) 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五) 聘任、聘用協會各類專職人員;
(六) 簽發協會的重要檔案;
(七) 審定重大財務項目開支;
(八)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1名。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是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人選可由河南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或2名以上副會長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經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2-3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因故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經選舉程式產生。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保險業一定從業經歷和相應崗位的管理經驗;
(三) 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能力,得到行業普遍認同;
(四) 年富力強,精力充沛,任期內會長、秘書長年齡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擬任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
(五) 熱心協會工作,本人自願從事協會工作;
(七)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負責日常財務審核工作,並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
(三) 協助會長聘任、聘用協會各類專職人員;
(四) 簽發協會檔案和辦理會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理事會會議研究,報河南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秘書處本著精簡、高效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的方法,選聘專職工作人員,並逐步實現專業化、職業化、年輕化。
第三十五條 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根據協會的工作職責和市場化原則,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理事會通過後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地為會員服務創造條件。
第三十七條 協會可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開展服務或承辦河南保監局委託事項獲取收入等途徑籌措經費。
(一) 會費:會費按年收取,採用固定標準、或固定標準與比例會費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由理事會研究提出,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二) 政府資助;
(三) 捐贈;
(四) 有償服務所得。協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協會各項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開展有償服務的服務所得應全部用於自身建設和更好地為會員服務,不得分配給會員或以充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的審計:
(一) 協會經費收支情況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應聘請河南保監局或民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審計,並向理事會、河南保監局報告。
(二) 協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經費,應報河南保監局,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 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河南保監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的來源和財務開支,必須接受審計部門審計,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公布,向河南保監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三條 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可臨時單獨籌集經費,但須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會員單位申請退出協會,不退會費和已交費用,也不得對協會財產提出任何要求。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先通告各會員單位,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後,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批准。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河南保監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組的工作,依照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洛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處理完各種債務後,在河南保監局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9年12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經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當地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當地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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