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經濟開發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若干規定

《洋浦經濟開發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若干規定》是1994年6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洋浦經濟開發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
【發布日期】1994-06-20
【生效日期】1994-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9號)
《洋浦經濟開發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若干規定》已經1994年6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洋浦經濟開發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創造更寬鬆的經濟環境,進一步做好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工作,根據《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洋浦經濟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洋浦經濟開發區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是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職責。
第三條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的企業法人,不區分資產類型,一律享受國民待遇。
第四條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的企業法人經營特許行業或者項目,必須取得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的批准檔案。特許行業或者項目由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確定並公布。
第五條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的企業,其註冊資本為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投資者可以分期出資,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10%,並應當從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內注入,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注入。
第六條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企業法人,由投資者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從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登記主管機關從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七條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的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轄區內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條洋浦經濟開發區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堅持公開辦事制度,向社會公開企業登記、變更和註銷的程式、條件、期限、結果以及登記收費事項、標準,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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