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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泰安市泰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泰山景區)內從事林木、泰山石、水資源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以及其他與生態環境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保護原則】泰山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生態補償、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泰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泰山景區管委會)負責泰山生態環境的具體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發改、財政、公安、國土資源、規劃、住建、旅遊、交通、水利和漁業、農業、環保、林業、文化文物、教育、民政、工商、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泰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專項資金】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泰山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泰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泰山生態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植被恢復、氣候資源保護等有關泰山生態恢復和環境保護工作。
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生態補償】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泰山景區生態補償制度,對因生態環境保護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以補償金等形式進行適當補償。
生態補償金通過財政、門票收入、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及社會資助等渠道籌集。
生態補償標準由泰山景區管委會商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宣傳引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泰山生態環境保護的教育宣傳工作,提高社會公眾對泰山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
第九條【公眾參與】鼓勵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泰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方便公眾對破壞泰山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獎勵措施】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泰山生態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生態保護規劃】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泰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泰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泰山景區總體規劃相協調。
編制、修訂或者調整泰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非開放區、封閉輪休區】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泰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恢復需要,合理確定非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設定醒目的標識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旅遊者不得進入非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
擅自進入非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的旅遊者需要救援的,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及時組織救援。產生的救援費用,由被救援者或者旅遊活動組織者承擔。
第十三條【信息監測】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生物多樣性的信息監測網路,保護泰山特有和稀有的動植物資源,維護生態環境的穩定性。
第十四條【植被保護】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封山育林、林相改造,合理配置植物群落,形成群落結構合理、生態功能完善、季相變化豐富、具有觀賞價值的生態體系。
第十五條【病蟲害防治】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對常見病蟲害,實行以生物防控為主的綜合治理,促進森林健康。
禁止松類植物及其製品進入泰山景區。未經依法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不得運入泰山景區。
第十六條【古樹名木保護】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對古樹名木定期進行普查、檢測,登記造冊,建立保護檔案。根據實際劃定保護範圍,通過設定標誌牌、保護欄、電子監控、語音警示等防護措施,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
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唐槐、漢柏、望人松等特別珍稀的古樹名木定期檢測,實行一樹一策、一樹一檔。對樹勢較弱的古樹名木及時進行專家會診,通過擴穴、支撐、吊拉等措施進行復壯。
第十七條【泰山石保護】泰山景區內嚴禁開採泰山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行為。嚴禁在大津口鄉、黃前鎮、下港鎮等轄區河道內非法採石。完善泰山石保護標誌和禁采警示標誌,有效保護泰山山石資源。
第十八條【市場監管】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泰山景區內奇石交易市場的監管,規範經營秩序,對沿路(河)經營、占道經營、店外經營及其他亂擺亂放奇石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長效機制】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管委會、鄉鎮(街道)、村三級泰山石保護管理體系,健全泰山石保護長效管理機制。必要時,可會同相關部門採取聯合執法的方式進行集中整治。
第二十條【水資源保護】泰山景區管委會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防治水質污染,防止水資源枯竭。
泰山景區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的水流、水源,除按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整修、利用外,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變。
禁止向前款規定的水體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水資源保護】泰山景區內,除家庭生活等少量取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打井取水、非法經營山泉水。
第二十二條【赤鱗(螭霖)魚保護】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明確專門人員,不定期巡查,制止破壞泰山赤鱗(螭霖)魚生存環境的違法行為,保護泰山稀有魚類資源。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捕捉殺害、馴養繁殖、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野生赤鱗(螭霖)魚。
養殖、繁育泰山赤鱗(螭霖)魚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人文資源保護】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泰山文化資源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複製度,明確保護範圍,確保泰山人文資源永續傳承和利用。
泰山人文資源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物等不可移動文物;
(二)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古籍善本、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可移動文物;
(三)具有重要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觀,泰山石敢當習俗、泰山皮影戲、泰山東嶽廟會、泰山道教音樂、泰山傳說、泰山封禪與祭祀習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及與其表現形式相關的建築、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護的其他文化遺產。
第二十四條【森林防火】泰山景區實行嚴格的森林防火制度。泰山景區均為森林防火區。
泰山景區管委會及森林防火區內的鄉鎮(街道)、村和駐地單位應當制定防火制度,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實行聯防聯控。
第二十五條【野外用火】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泰山景區。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除泰山景區管委會指定場所外,在泰山景區範圍內禁止焚燒紙、香、燭等祭祀用品。
第二十六條【殯葬管理】禁止在泰山景區內修墳立碑。泰山景區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應當逐步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二十七條【環衛管理】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並清運下山,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
駐山單位和經營者應當實行淨菜上山、免包裝進貨。鼓勵旅遊者自帶垃圾下山。
泰山景區內傾倒垃圾、污物的,應當在指定地點。
第二十八條【文明旅遊】泰山景區倡導文明生態旅遊。
旅遊者有不文明行為或者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會同市旅遊部門將其納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並通報旅遊者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二十九條【車輛管理】為維護良好的旅遊交通秩序,保障出行安全,泰山景區實行車輛封閉運行管理。限制車輛進入泰山景區。確需進入的,應當按照泰山景區管委會規定的路線行駛,並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封閉運營的車輛應當實行嚴格的環保排放標準,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第三十條【生態賠償】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態損害賠償機制,依法追究損害泰山生態環境行為人的賠償責任。
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破壞、污染泰山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三十一條【非開放區、封閉輪休區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進入非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松類植物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調運松類植物及其製品及未經檢疫的動植物及其製品進入泰山景區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泰山石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法開採泰山石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破壞赤鱗(螭霖)魚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捕捉殺害、馴養繁殖、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野生赤鱗(螭霖)魚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新設)
第三十五條【垃圾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物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可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委託執法】泰山景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根據泰山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泰山景區執法機構進行執法。
第三十七條【法律適用】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