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技合作專項計畫管理辦法

《泰安市科技合作專項計畫管理辦法》由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於2015年11月26日印發,共六章十八條,自2016年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9日。2015年9月8日聯合印發的《暫行辦法》(泰科發〔2015〕5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科技合作專項計畫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泰安市科技局 、泰安市財政局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泰科發〔2015〕69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科技合作專項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泰安高新區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步伐,深化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對《泰安市科技合作專項計畫管理辦法》(泰科發〔2015〕52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後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泰安市科技合作專項計畫管理辦法》
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
2015年11月26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科技合作專項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高校、科研單位、高層次專家及其創新團隊最新科技成果、技術在我市轉化,引導企業積極引入國內外科技資源,支持國家級研發平台、機構在我市建立分中心及產學研合作載體,加快我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步伐,實施“泰安市科技合作專項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第二條 計畫以項目立項方式支持科技合作重點項目,包括院士、“千人計畫”、“長江學者”、“泰山學者”入選者、海外專家等高層次人才在泰牽頭研發的項目,我市企業與國外技術合作,包括技術引進、合作研究開發等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支持科技合作平台建設項目,包括新建山東省院士工作站、國家、省級國際科技合作中心(基地),國家級研發機構在我市建立的分支機構,國內重點合作高校、科研單位在我市設立或共建的技術轉移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支持我市重點合作高校、科研單位及駐泰高校、科研單位成果轉化項目。
第三條 計畫實行定期受理、審批制,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立項條件
第四條 申報條件:
1、院士必須是我市經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科協聯合下文批准建立山東省院士工作站的領軍院士。
2、“千人計畫”、“長江學者”、“泰山學者”入選者為我市培養或合作引進。
3、山東省院士工作站必須為我市經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科協聯合下文批准認定,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中心必須為我市經省科技廳批准認定。
4、國家級研發機構指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在我市建立的分支機構,並在我市註冊法人機構。有長期固定的場地和研發人員,有研究開發經費和設備,有若干正在研究開發或進行產業化的成果轉化項目。有明確的項目成果智慧財產權獨占許可保護協定。有合作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在我市範圍內轉化及規模生產的協定。研究開發項目的產品須符合我市投資與發展導向,能夠實現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並且具有一定市場競爭能力和發展前景。
5、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指我市企業與海外專家、國外相關單位簽訂合作協定,引進或合作研究開發,正在實施的具有國際或國內領先水平、填補空白的技術項目。
6、駐泰高校、科研單位指山東農業大學、山東科技大學、泰山醫學院、泰山學院、山東省果樹所等;重點合作院校指中科院、西安交通大學、東華大學、山東省科學院、上海大學、天津大學、山東大學等與我市簽約的重點合作院校;成果推廣服務機構指有關高校、科研單位科研處、技術轉移中心、泰山科學院等成果轉化推廣機構。
7、技術轉移中心應滿足以下條件:(1)國內著名高校、科研單位在我市設立或共建的技術轉移轉化機構;(2)與我市相關部門簽訂合作協定,明確合作雙方的負責單位或個人、目標任務、權利義務、保障條件等內容;(3)建立會商制度,每年有具體的工作計畫。
第五條 項目要求:
(1)科技合作重點項目應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能夠引領科技創新並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高校院所成果轉化項目應為通過院校成果推廣服務機構聯繫、推廣,在我市落地轉化的能夠產業化的項目,具備真實可靠、圍繞我市優勢產業發展、較高的科技含量、技術成熟、可產業化程度高、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好等特點。
第三章 項目的申請、立項
第六條 申請本計畫須填寫《泰安市科技合作專項計畫申報書》,並同時提供項目有關附屬檔案材料。
第七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組織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委員會,對項目進行集中評審。
第四章 項目的管理與結題
第八條 項目資金專項用於項目的研究開發,嚴禁挪用。
第九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定期組織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建立項目單位信用制度。對曾經承擔項目,並較好地完成項目任務的,再次申請計畫項目時,優先安排;不能按契約要求完成項目的,取消項目單位的再申請資格。
第十條 所有項目必須組織項目驗收。驗收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後,必須接受審計單位的專項審計。驗收辦法採用書面報告驗收、實地考察驗收兩種方式。
第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項目資金,或將資金挪作他用的,或不按要求上報項目執行及經費使用情況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停止資助、取消單位以後年度所有科研項目申報資格,並向社會公告等處理措施。
第五章 平台建設考核與評估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立項的各類平台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三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聽取平台負責人述職工作報告、查看年度工作計畫、召開座談會等。
第十四條 評估主要對平台的整體運行狀況和職能作用進行綜合評價,院士工作站、國際科技合作平台、國家級研發機構分支機構評估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研發項目與運行管理等;技術轉移中心評估指標包括成果發布、難題徵集、對接活動、科技攻關、技術轉移轉化、資金管理等。
第十五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評估結果優秀的平台,給予重點支持;對評估為不合格的,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科技局會同各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9日。2015年9月8日聯合印發的《泰安市科技合作專項計畫管理暫行辦法》(泰科發〔2015〕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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