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管理辦法

《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管理辦法》經市科技局研究通過,由泰安市科學技術局於2015年12月14日印發,共八章二十六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6日聯合印發的《暫行辦法》(泰科發〔2014〕43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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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泰安市科學技術局檔案 泰科發〔2015〕73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泰安高新區科技局,市屬及以上駐泰有關單位:
《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管理辦法》已經市科技局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12月14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整合政產學研用資源,建立功能定位明確、體制機制創新的產業技術研究院,健全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和規劃,結合泰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中所稱產業技術研究院是指具有較高技術研發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的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平台。研究院的建設和發展,要以企業為主體,以高校和科研院所為支撐,通過組織、最佳化和整合科技資源,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的瓶頸,圍繞“研發、轉化、交易、服務”,為泰安產業發展、產業技術創新、產業人才培養和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三條 產業技術研究院建設要圍繞泰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泰安市科技發展規劃的重點產業和技術領域,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積極探索建立“政府引導、多元化投入、市場化運行和開放共享”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研究院任務
第四條 產業技術研究院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攻克關鍵共性技術。圍繞全市產業發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產業鏈和創新鏈延伸等關鍵環節,集聚科技資源,開展聯合攻關,實現關鍵共性技術突破。
(二)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編制和完善產業技術發展指南和產業技術創新路線圖,提出產業發展政策建議,發揮研究院對產業的規劃、指導和支撐帶動作用。
(三)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構建產學研合作機制,開放共享研究院科技資源,舉行產業對接活動,開展技術交易和技術服務,加速技術轉移與轉化,引導各類園區(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化載體,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跟蹤產業發展最新動態,充分利用國內外高端科技資源,引進孵化創新團隊和創新型企業,承接產業轉移,彌補產業鏈和創新鏈缺失環節,培育和打造形成產業集群,強化產業基地創新支撐。
(五)培養引進人才隊伍。圍繞產業技術創新緊缺人才,提升學科與人才培養能力,為創新創業提供開放式服務,培養和引進創新研發、成果轉化、管理行銷等專業化人才團隊。
(六)開展科技招商引資引智。通過開展科技合作、參與各種對接會、舉辦行業創新論壇、緊密聯繫國內外行業龍頭企業等形式,開展科技招商引資引智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五條 在泰安市域內設立的企事業法人包括民辦非企業,由市級歸口部門或所在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後,可申請組建產業技術研究院。
第六條 申請組建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學研多方共建,鼓勵產業技術研究院取得獨立法人實體資格,可與依託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
(二)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適應我市產業創新需求,兼顧地方產業發展戰略與前沿技術,符合國家、省及我市的產業發展政策。從事產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及其成果轉化、產業化等工作。
(三)依託單位必須是在中國境內註冊的法人單位,具有較強的綜合科技實力,掌握一定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業核心技術,具有較強的行業輻射帶動作用,科技投入能力和科技綜合實力較強,能夠為產業技術研究院有效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四)參與單位應當具備較強技術創新能力,在本行業或技術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五)擁有創新能力較強的學科帶頭人及人才團隊;專職科研人員數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80%;從事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活動人員數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60%;同時,人員的專業、學科、年齡、職稱等結構合理。
(六)有固定的科研場所、設施以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體類研發機構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上)。
(七)產業技術研究院應建立創新、靈活的合作機制,具備較高的管理水平。要有依託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認可的產業技術研究院章程。
第七條 申請組建產業技術研究院應提供以下材料,申請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一)經市級歸口部門或所在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組建申請表》(見表1);
(二)《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見表2);
(三)產業技術研究院章程;
(四)研發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明複印件;
(五)場地和設施等有關證明;
(六)依託單位法人執照、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七)與參與單位的產學研合作協定、已取得的科技平台、科技成果、科技計畫、科技獎勵、智慧財產權等證明;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市科技局委託市級歸口部門或所在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產業技術研究院組建申請的初審單位,市級歸口部門或所在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九條 產業技術研究院組建申請材料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由市級歸口部門或所在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市科技局;形式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級歸口部門或所在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退回申請單位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審批與公示
第十條 申請材料經形式審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發展計畫科和相關業務科室共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相關科室將經專家組評審合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名單提交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定。
第十二條 經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定通過的產業技術研究院名單將在市科技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產業技術研究院與市科技局簽訂組建確認書;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再次核實爭議事項後決定是否批准組建。
第五章 驗收與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產業技術研究院自批准組建之日起兩年為籌建期。籌建期滿後,市科技局組織有關管理、技術等方面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參加驗收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業技術研究院驗收申請表(見表3);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民政部門發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複印件;或機構編制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三)產業技術研究院年度運行情況及建設成效;
(四)產業技術研究院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報告;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正式授予“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名稱;對未通過驗收的,責成進行整改,第二次驗收未通過的,取消組建資格。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對產業技術研究院建設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績效評價,參加績效評價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業技術研究院複審申請表;
(二)產業技術研究院工作績效評價報告;
(三)產業技術研究院經費預算及決算報告;
(四)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產業技術研究院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推薦申報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評價合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市科技局繼續擇優給予支持;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市科技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資格。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產業技術研究院按照政府規劃建設與單位自主申報相結合的原則,統籌兼顧、分步實施,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產業技術研究院採取年度考核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是產業技術研究院的業務指導與綜合管理部門。各相關業務科室負責對產業技術研究院進行具體指導與業務管理。市科技局委託所在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產業技術研究院管理過程中的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應當每半年將建設、運行情況以簡報等形式(一式兩份)報送市科技局發展計畫科和各相關業務科室。
第二十一條 產業技術研究院要積極探索建立完善、健全的內部管理體制和長效運行機制,以利於產業技術研究院實現規範管理和可持續發展。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產業技術研究院建立政府財政資金、多方參建投資、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支撐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每年從市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的經費,擇優支持省級、市級產業技術研究院開展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以及能力建設、基礎條件建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人才培養等。
第二十四條 產業技術研究院獲得的財政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擠占。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同時接受相關審計與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6日聯合印發的《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管理暫行辦法》(泰科發〔2014〕4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組建申請表
2.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建設可行性報告
3.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驗收申請表
4.泰安市產業技術研究院評價指標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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