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學技術局屬於泰安市政府機構,管轄區域為泰安市。
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牽頭擬訂全市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計畫、農業良種產業化開發計畫、農村科技信息服務專項計畫、科技發明與創造引導計畫、大學生科技創業助推計畫等;制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合理配置科技經費;負責歸口管理的市級科學事業費、“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有關經費的預、決算。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型服務企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指導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 地點:泰安市
- 適用地區:泰安市
- 性質:政府機構
管轄區域,主要職責,
管轄區域
泰安市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牽頭擬訂全市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計畫、農業良種產業化開發計畫、農村科技信息服務專項計畫、科技發明與創造引導計畫、大學生科技創業助推計畫等;制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
三、合理配置科技經費;負責歸口管理的市級科學事業費、“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有關經費的預、決算。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型服務企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指導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
五、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 重點的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農業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和先進示範區的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業良種產業化開發項目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 作;指導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工作。
六、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負責技術契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區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及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負責編制和實施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市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擬訂全市基礎研究、科技條件建設規劃和政策;推進全市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九、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負責新建和調整科研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組織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承擔市政府與國內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合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和重大技術引進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歸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
十一、擬訂促進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組織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全市科普工作;負責軟科學研究、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國防科技動員、科技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全市科技培訓工作。
十三、牽頭擬訂促進與科技相關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計畫、農業良種產業化開發計畫、農村科技信息服務專項計畫、科技發明與創造引導計畫、大學生科技創業助推計畫等;制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
三、合理配置科技經費;負責歸口管理的市級科學事業費、“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有關經費的預、決算。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型服務企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指導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
五、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 重點的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農業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和先進示範區的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業良種產業化開發項目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 作;指導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工作。
六、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負責技術契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區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及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負責編制和實施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市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擬訂全市基礎研究、科技條件建設規劃和政策;推進全市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九、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負責新建和調整科研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組織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承擔市政府與國內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合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和重大技術引進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歸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
十一、擬訂促進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組織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全市科普工作;負責軟科學研究、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國防科技動員、科技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全市科技培訓工作。
十三、牽頭擬訂促進與科技相關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