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條例

泰安市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條例

《泰安市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條例》是為了防禦暴雨災害,規範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活動,避免、減輕因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泰安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泰安市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條例》,由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條例
  • 施行時間:2024年1月1日起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泰安市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條例》,由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檔案全文

泰安市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條例
(2023年10月26日泰安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防禦暴雨災害,規範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活動,避免、減輕因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以及與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規劃、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指揮本轄區內的暴雨災害預警的回響工作,負責應急演練組織、風險隱患排查、災情險情報送、人員轉移安置等具體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風險隱患排查、預警信息傳遞、人員轉移避險、災情收集上報等工作。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暴雨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參與暴雨災害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因暴雨引發的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暴雨災害的回響與處置工作,組織指導暴雨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發布災情以及救災工作情況,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救助受災民眾。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消防救援、通信、電力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暴雨災害應對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密切關注暴雨預警信號、災害預警、安全警示和防禦指引等發布情況,服從應急搶險救援指揮,配合做好人員轉移和應急處置,開展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並應當根據暴雨預警信號,避免或者減少在暴雨發生區域的戶外活動。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宣傳普及暴雨災害預警與回響知識,逐步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對暴雨及其次生災害的宣傳、教育、培訓。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商應當加強災害預警、應急防範、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將暴雨及其次生災害應對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條 編制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農業、林業、漁業、交通、水利、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規劃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化工園區的建設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暴雨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暴雨災害的影響。
第十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應急預案,將暴雨預警信號納入應急回響啟動條件,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本級防汛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編制本部門、單位的防汛應急預案。
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預案,並定期組織預案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一條 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制定相關行業暴雨災害防禦指引,並督促落實。
暴雨災害防禦指引應當根據預警級別,明確相關單位、個人應當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人員撤離和避險方案、應急搶險救災預備工作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暴雨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在暴雨災害敏感區、易發多發區以及監測站點稀疏區增設相應的監測設施,建設完善暴雨監測站網。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暴雨天氣的監測工作,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監測信息。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暴雨監測設施。
第十三條 暴雨預警信號實行屬地統一發布制度。暴雨預警信號的發布、變更和解除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未設立氣象台站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並及時向縣級防汛指揮機構通報。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嚴密監視天氣變化,增加預報頻次,提高暴雨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適時調整暴雨預警信號級別。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暴雨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水文等行業主管部門在接到暴雨預警信號後,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密切研判因暴雨引發的災害風險,並依照職責適時發布地質、山洪、洪水、城市內澇等災害預警。
第十五條 駐泰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及其新媒體平台應當準確、及時播發、刊登暴雨預警信號以及次生災害預警,並明確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聯通、移動、電信等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優先通道,通過手機簡訊等方式向受影響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送暴雨災害預警信號。
暴雨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採用插播、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等方式及時播發預警信息以及有關防禦知識。通信運營商應當通過手機簡訊等方式向受影響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送預警信息。
農村偏遠地區應當及時通知處於傳播盲區的居民、村民。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暴雨預警信息和災害災情。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匯總暴雨隱患和預警信息,進行會商研判,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第十七條 應急回響啟動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應急回響級別、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一)劃定、標明暴雨災害危險區域,採取相應封閉措施、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組織人員撤離、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二)及時發布避險意見和風險提示;
(三)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災害危害的場所;
(四)停止戶外集體活動、停課、停工、停業、停運;
(五)組織修建搶險救災臨時工程,保障道路、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六)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七)臨時徵用房屋、運輸工具、設施設備和場地等;
(八)責令有關部門、單位和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地方應急救援隊伍等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裝備,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第十九條 暴雨災害應急保障物資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和分級負擔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自行儲備,或者依法委託企業、其他組織代為儲備等形式,保障搶險救援物資、生活類救災物資、救援隊伍保障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系統,因地制宜配備衛星電話、廣播、高音喇叭、報警器、銅鑼、口哨等傳播預警信息的設施設備。
電力、供水等單位應當保障應急搶險、通信、醫院等重點單位的電力供應、用水需求。
第二十一條 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城市防災減災規劃時,應當結合暴雨災害的特點和相關專項規劃提出暴雨災害防禦要求,統籌安排防禦設施建設空間,逐步提高暴雨災害防禦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標註明顯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緊急情況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法發布指令徵用有關設施和場地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具備應急避難條件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以及學校、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配合。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被徵用的設施和場地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的設施和場地損毀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發生威脅人身安全的山洪、洪水、內澇、山體滑坡、土石流、塌陷等災害影響的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單位接到暴雨預警信號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轉移避險,並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城市內澇點、山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存在致災風險的河道、橋樑、水庫、塘壩、低洼積水路段等重點區域,所屬行政區域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暴雨及其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建立暴雨災害防禦數位化平台,匯集水情雨情、氣象預報、形勢研判、物資儲備、救援隊伍、避災場所等重要防汛信息,塑造暴雨災害防禦套用場景,提升暴雨災害研判和應急救援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庫、河道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上下游聯調聯排工作機制,統籌蓄與泄、上下游和左右岸之間的關係,科學管理水庫泄洪和河道行洪,不斷提升暴雨災害防禦應對能力。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稚園、托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接到暴雨預警信號後,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幼兒和學生安全。
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預警範圍內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托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停課。
第二十七條 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以及其他旅遊景區和遊樂場所的管理機構接到暴雨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向遊客發布災害風險提示,根據預警級別採取停止售票、關閉場所、疏散轉移、就近避險等措施,保障遊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條 城區發生暴雨時,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易積水區域、路段開展巡查、排水作業,採取交通疏導、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交通擁堵、安全事故的發生。
易澇區域供電和供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防洪排澇要求。易澇區域的地下停車場或者下沉式建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定符合防禦暴雨需要的擋水和排水設施、警示標誌以及民眾緊急避險疏散的安全指引。
第二十九條 地質災害、山洪災害預警發布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重點巡查預警範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山洪災害易發區,加密監測、分析災害風險,適時調整災害預警等級,協助做好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避險準備等措施。
第三十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單位、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及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暴雨預警信號傳播工作機制,加強災害應急預案管理,做好安全風險分析研判,並根據暴雨預警信號級別及時調整生產經營活動,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煤礦、地下非煤礦山應當停產、撤出危險區域作業人員,露天礦山應當加強邊坡檢查、防止邊坡坍塌、滑坡。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築施工工地基坑支護、起重機械、腳手架、臨建板房穩固情況和用電設施安全性能的檢查維護,停止高空作業,必要時停止其他相關作業。雷雨天氣時,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得裝卸油、氣儲罐。
第三十一條 學校、醫院、商場、市場、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以及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公共體育場所等應當配備排水、通信、照明等必要的應急設施,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線路,保障安全通道和出口暢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警報等有效傳播方式,及時傳遞預警信息,並根據暴雨險情組織人員有序撤離危險區域。
遇有暴雨危及安全的突發情況,城市公共運輸駕駛員、車站行車人員、地下空間管理人員、道路運輸人員等可以先行採取停止運行、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及時通知本單位主管部門,並向本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行業的指導,督促相關行業完善排灌設施,加固生產設施,提高農業生產的暴雨災害防禦能力。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取暴雨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暴雨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採取的暴雨災害應急措施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暴雨預警信號的;
(二)傳播虛假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災情的;
(三)駐泰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及其新媒體平台,以及聯通、移動、電信通信運營單位未按照要求向公眾傳播暴雨災害預警信號的。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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