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數字地理空間框架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泰安市數字地理空間框架建設使用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8年2月11日印發,共十七條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數字地理空間框架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8年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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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數字地理空間框架建設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1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數字地理空間框架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提高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路化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國土資源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國家測繪局《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是泰安空間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數據體系、目錄與交換體系、標準體系、組織運行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等構成。
第三條 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各級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
第四條 市政府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套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框架建設及推廣套用的領導協調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市測繪部門)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電子政務辦公室共同負責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項目的總體建設與推廣套用,做好項目的綜合協調、共建共享、套用服務等工作。
市規劃部門負責泰城城市測量數位化地理信息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市測繪部門)是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其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負責數字泰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管理、更新與日常維護工作;
(二)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編目、管理與更新維護工作;
(三)負責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集目錄的註冊、發布與更新維護;
(四)負責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集目錄內容的分發、管理與更新維護,並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六條 使用或擁有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單位共同參與框架建設及完善工作,負責提供本單位專業信息數據集。其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負責本單位專業信息數據集信息資源的編目;
(二)對本單位的專業信息數據集資源目錄內容設定使用許可權;
(三)及時提供本單位專業信息數據集並負責定期更新。
第七條 市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國家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對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確保框架建設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要求。
第八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為國家保密信息,其建設、維護、更新、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共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集數據經保密處理後,可通過泰安市電子政務專網提供給各級政府部門作為一般電子政務套用,在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各部門可通過數字泰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許可權範圍內獲取使用基礎地理信息。
第十條 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經保密處理並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市測繪部門)等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可在網際網路上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是泰安市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所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全部納入其中進行管理,其他部門不再單獨進行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以充分保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一致性。
第十二條 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通過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線上服務等方式,在泰安市電子政務網和公眾網際網路上為市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提供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支撐服務。
第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在進行政務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時,涉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服務的,原則上應在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上,採用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信息資源進行開發建設,避免重複投入。
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部門套用信息系統應通過二次開發接口與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平台實現對接和互聯互通,通過公共平台載入最新測繪成果,並逐步統一到數字泰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來;尚未開展或正在開展套用信息系統建設的部門,應結合數字泰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進行開發套用,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基礎地理空間信息或者泄露涉密數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地理信息套用系統建設,未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電子政務辦公室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重複建設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我市數字城市建設2011納入國家推廣項目(國測國發【2011】45號文批准),全部建設任務於2013年8月2日完成並通過省廳組織的驗收,實現與省級政務版平台互聯互通。平台在公安、應急、武警、城管、規劃、泰山區政法委、泰山管委及市局監管平台等26個部門得到套用。為加強地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市政府2013年出台了《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泰政辦發【2013】1號),《辦法》於2018年到期後,我局根據市法制辦要求對其進行了實施情況評估,經市法制辦審查同意該《辦法》延長5年,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出台依據

《辦法》的直接上位法及主要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及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關於加強數字中國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套用服務的指導意見》。

目的意義

檔案出台的主要目的是為加強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提高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路化服務水平,明確政府各部門在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中責任和義務,避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重複採集,節約財政資金。其意義是確保地理空間框架的唯一性和權威性。

主要內容

檔案的主要內容是明確了有關政府部門在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維護與套用方面的責任、義務。市國土資源部門(市測繪部門)是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市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國家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對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確保框架建設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要求;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審核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地理信息套用系統建設,避免重複投入;其他政府套用部門根據許可權線上使用地理信息數據並負責本部門專題數據的採集、更新。同時,明確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基礎地理空間信息或者泄露涉密數據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的行政處分。

具體措施

檔案出台後,由市政府發放相關部門,市政府各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地理信息套用系統建設,未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電子政務辦公室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重複建設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作要求

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是泰安空間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各級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其中,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為國家保密信息,其建設、維護、更新、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公共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集數據經保密處理後,可通過泰安市電子政務專網提供給各級政府部門作為一般電子政務套用,在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
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是泰安市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所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全部納入其中進行管理,其他部門不再單獨進行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市政府各部門在進行政務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時,涉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服務的,原則上應在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上,採用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信息資源進行開發建設;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部門套用信息系統應通過二次開發接口與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平台實現對接和互聯互通,通過公共平台載入最新測繪成果,並逐步統一到數字泰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來,尚未開展或正在開展套用信息系統建設的部門,應結合數字泰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進行開發套用,避免重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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