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泰安市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是泰安市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泰安市政府
泰安市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資源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有償使用行為,根據《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建設廳工商局關於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5]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泰安市城市市區、市高新區和泰山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  城市戶外廣告占用的是城市公共空間資源,戶外廣告設定者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市區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出讓工作,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市財政部門委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市高新區、泰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出讓和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分別由市高新區管委會、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負責。
市財政部門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市規劃、物價、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以下公共建築物、場地、設施等城市戶外廣告資源進行調查後,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出讓:
(一)城市市政設施;
(二)汽車站、火車站等公共運輸場、站以及公共運輸設施等;
(三)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
(四)公路、高速公路、鐵路兩側;
(五)公共櫥窗、公示欄(牌)等;
(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使用或所有的建築物、場地、設施等可設定戶外廣告的地方;
(七)其它公共建築物、場地、設施等公共產權資源。
第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下列方式出讓經營權:
(一)利用公共產權建築物、場地、設施等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二)利用非公共產權建築物、場地、設施等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採取協定方式出讓;經產權人同意,也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三)利用自有產權建築物、場地、設施等為本單位作廣告宣傳的,可將經營權直接出讓給產權單位。
本辦法實施前,未經批准或已超過批准年限的戶外廣告,其經營權一律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出讓。
第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戶外廣告經營權期限一般為兩年。
經營期滿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在同等競標條件下,原中標人可優先獲得經營權。
戶外廣告設定期間,設定者不按規定維護管理,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手續,按照《泰安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市政府第76號令)等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者,應按下列規定繳納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一)利用公共產權資源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廣告經營權的,按成交價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屬於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使用的,政府將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20%返給單位;屬於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政府將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50%返給單位。
(二)利用非公共產權資源以協定方式取得廣告經營權的,按同一區域戶外廣告經營權招拍掛平均成交價(按年折算)的60%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利用非公共產權資源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廣告經營權的,按成交價50%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另外50%交給產權單位。
(三)利用自有產權資源直接取得廣告經營權的,按同一區域戶外廣告經營權招拍掛平均成交價(按年折算)的50%繳納戶外廣告有償使用費。
設定公益廣告(公益廣告兼商業廣告的除外),舉辦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活動臨時懸掛戶外廣告的,按照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不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沿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經營性的門頭招牌、牌匾、小型燈箱等(限一店一牌),暫不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本辦法實施前,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其契約(協定)剩餘的經營權年限必須按本辦法規定折算補繳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條  城市戶外廣告不同區域的劃分和區域內戶外廣告經營權招拍掛平均成交價(按年折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其徵收、資金和票據管理等按照《泰安市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規定》(市政府第103號令)執行。
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收入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以及戶外廣告經營權招拍掛出讓成本性費用開支。
市高新區和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收入分別繳入市高新區財政和泰山風景名勝區財政。
第十二條  市監察、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應加強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征繳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外的城鎮和各縣(市)的戶外廣告資源的有償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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