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管理,減少城市道路重複開挖,改善市容景觀,維護城市公共安全,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合理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給水、中水、雨水、污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路燈、廣播電視、公安交通以及工業等埋設於地下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市區以及市高新區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服從城市規劃,服從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和綜合協調,並牽頭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給水、中水、雨水、污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路燈、廣播電視、公安交通、工業管線等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具體負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地下管線,對損壞地下管線的行為應予以勸阻或舉報。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同時組織城市管線各專業部門或單位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按規定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道路、廣場等市政建設工程在編制工程規劃時,項目法人應同時編制地下管線建設規劃,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九條 新建小區、單項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同時編制地下管線詳細規劃,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地下管線規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 工程許可、施工及驗收
第十一條 各類管線原則上必須敷設於地下。已有架空管線應隨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區改造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規劃實施前,因特殊需要並經批准,可允許設定臨時架空管線;道路等市政工程規劃實施時,臨時架空管線應隨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必須持有關檔案和資料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相關部門、單位的會審意見,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管線工程規劃申請表;
2、管線工程位置地形圖;
3、工程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圖。
(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關資料,根據城市規劃和地下管網布局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徵得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後,出具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建設單位持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管線設計。設計單位應按照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和國家技術規範進行設計。
(三)建設單位持下列資料,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管線工程設計圖;
2、管線單位與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簽訂的管線建設工程跟蹤測量契約;
3、屬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特種管線的,一併提交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批准,核發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取得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放線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驗線。
施工現場應按規定設定安全標誌,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施工中發現資料中未標註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查明管線權屬後,管線單位應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送管線數據資料。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與其簽訂契約的測量單位應按地下管線普查技術規程進行連續跟蹤測量。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規劃驗收。 提交以下資料:
(一)放、驗線記錄表;
(二)管線竣工現狀圖和地下管線地上安全標誌圖;
(三)符合普查技術規程要求的MDB數據;
(四)測量記錄。
竣工規劃驗收合格後,管線單位應將上述資料同時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
未經竣工規劃驗收的地下管線,不得交付使用。
需要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驗收的地下管線工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照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地上設定管線安全標誌;原有地下管線工程沒有地上安全標誌的,應及時補設。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設計畫或項目批准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各地下管線單位。地下管線必須與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地下管線未與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後3年內不得開挖。
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的,須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大修應相對集中實施。需要大修的,由管線單位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告知其它管線單位。其它管線3年內有大修計畫的,應一併實施。因管線單位原因未一併實施的,大修範圍內的道路等市政工程3年內不得開挖。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單位應制定地下管線事故搶修預案,落實搶修機械、設備、物資、人員等。地下管線發生事故後,應按照搶修預案先行組織搶險排危,涉及道路開挖和地下管線位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應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和非開挖工藝。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裝、改裝、挪移、拆除地下管線設施。
在地下管線用地範圍內,禁止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管溝)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依法投資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管溝),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審批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等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上述資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無償享用。
第二十五條 因改造、維修地下管線使管線空間位置發生變化或管線附屬設備設施增加、減少,地下管線單位應在改造維修完工後15日內將變化後的數據資料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地下管線報廢、拆除,管線單位應及時報告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地下管線工程的批後管理,及時組織驗線和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保障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按規劃要求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採取安全措施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依法進行處理。
建設單位對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安全全面負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地下管線工程規劃的執法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沒收違法建設的管線設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執法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報送應當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有關數據資料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限期報送,逾期不報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的;
(二) 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泰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