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員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組建的我市唯一的仲裁經濟糾紛的機構,法定職責是依法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人事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糾紛不屬於本委受理範圍。泰安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是泰安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 所在地:泰安市
- 屬性:政府機構
- 主要職責:依法受理仲裁案件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綜合科(立案室),仲裁科(審理室),聯絡科(督查室),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仲裁法及其他黨和國家有關仲裁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有關仲裁方面的檔案規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落實執行《民事訴訟法》、《調解法》、《物權法》、《契約法》等法律,並依據上述法律指導規範仲裁裁決行為。
(三)依法受理仲裁案件,送達仲裁文書,組織管理案件審理工作。
(四)收取、管理仲裁費,管理檔案,為仲裁員支付報酬。
(五)管理仲裁員,負責仲裁員的聘任、監督、培訓等工作。
(六)組織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增強企業和公民的法律意識,為仲裁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及其他法律服務。
(七)協調有關部門,對經濟契約的簽訂進行指導和規範。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泰安仲裁委員會員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合科(立案室)
工作職責:
一、日常行政工作
1、負責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工作,起草有關工作制度。
2、負責黨組會、主任會記錄及會議精神的落實和督辦工作。
3、負責機關行評、行政效能建設,承辦政務信息公開事宜。
4、負責機關考勤、公務接待及會務組織有關工作。
5、負責與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工作,與仲裁委組成人員的聯繫工作。
6、負責機關應急管理工作,辦理民眾來信、來電及接訪事項。
7、負責與市紀委派駐紀檢一組的聯繫,牽頭協調有關科室做好黨風廉政建設。
8、負責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的購置、發放及維護工作。
9、負責辦公車輛的集中統一管理、維修及參保等工作。
10、負責委、辦、黨組、財務、機關支部印章印鑑的保管使用。
11、按照辦公室和機關支部部署組織募捐、民眾體育等集體活動。
12、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和衛生工作。
13、負責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及各仲裁機構的聯繫。
14、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文秘工作
1、負責機關公文的起草、審核、校對工作。
2、負責公文傳輸網路維護及各類檔案傳閱、歸檔工作。
3、負責檔案列印、複印、裝訂、傳送、郵寄工作。
4、負責向有關新聞媒體供稿,向《政務信息》、《泰安年鑑》、《機關黨建》等內部簡報供稿,報導機關工作動態。
三、組織人事工作
1、負責機關組織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辦理工作人員考核、任免、獎懲、培訓、工資福利保險、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2、負責機關黨員、人事、教育等方面的統計年報工作。
3、協助機關支部,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發展工作。
四、財務會計工作
1、負責起草財務管理辦法、業務費收支管理辦法。
2、負責機關會計核算管理和銀行賬戶管理工作。
3、負責國有資產登記、管理、處置工作。
4、負責對支出憑證進行審核把關。
5、負責核發仲裁員和辦案人員報酬。
五、立案結案審查工作
1、負責審查仲裁申請,收取仲裁費,辦理立案手續。
2、負責在審案件的分類統計。
3、負責為生效的仲裁文書加蓋本委印章。
六、仲裁宣傳與調解中心工作
1、負責本委網站的更新、維護與管理。
2、負責編輯《泰安仲裁》簡報。
3、負責仲裁業務諮詢工作。
4、負責與仲裁辦事處、聯絡處的聯繫工作。
5、負責制定調解規則,辦理調解立案、轉案、結案手續。
仲裁科(審理室)
工作職責:
1.負責仲裁文書送達,組織協調組庭、開庭等工作。
2.負責辦案秘書的業務管理工作。
3.負責案審過程中仲裁員的管理工作,對仲裁員履行《仲裁員守則》情況進行跟蹤記錄,並做出相應評價。
4.負責案件卷宗的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5.完成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聯絡科(督查室)
工作職責:
1、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及仲裁員辦案能力及操守的評估。
2、受理對仲裁員的舉報、仲裁員申訴、負責仲裁員違紀查處工作。
3、根據仲裁員的辦案特點和案審需要,完成仲裁員指定和組庭工作。
4、辦理本會涉案鑑定、審計、評估的委託工作。
5、負責裁決書草案的核閱和結案的審查工作。
6、負責專家諮詢委的有關工作,根據仲裁庭提請,組織疑難案件專家諮詢工作。
7、完成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