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華僑華文教育

泰國華僑華文教育是泰國有正式華僑教育,自 1909 年同盟會在曼谷創辦的華益學堂與保皇黨創辦的中華學堂始。此前,曼谷和內地各府設有若干私塾。1910 年,泰華各籍人士合辦新民學堂和大同學堂,採用潮語教學。因各籍方言不同,1918 年起各自設校。1917 年起各設女校。20 世紀 20 年代末,女校多與男校合併。1918 年泰國政府頒布《民立學校條例》,對華校進行限制、監督,但最初尚未嚴格執行,僅令華校聘請泰人為校長,及每周加授泰文數小時。

1922年, 泰國政府頒布《強迫教育條例》,規定 7歲~14歲的兒童一律須接受泰文初小 4年的強迫教育,惟初時亦未嚴格執行,且華文中學不受限制,故華僑中學得以建立。1929年全泰各類華校有 188所。1932年開始貫徹兩個條例,1933—1935年間,因被認為不合規定而被勒令停辦或遭封閉的華校達 79所。抗日戰爭爆發前後,泰國政府對華教管制略有放鬆,1937年全泰有華校 224所。1938年有 233所,教師 492人,學生 1.6萬餘人。1939年有近 300所。1939年 8月泰國當局大規模查封華校,到年底被封華校達 285所,翌年 6月設在邊境地區的零星華校也被下令查封,至此,全泰華校無存。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泰國政府暫時改變對華僑政策,曼谷和內地各府的華校大量湧現。至 1947年,全泰華校達 500餘所,學生 17.5萬餘人,是泰國華僑教育興盛時期。不久泰國教育部著令各級華校須遵照《民立學校條例》辦理註冊,並宣布不容許設立新華校,也不準華文中學續辦。 1948年 6月 15日泰國當局逮捕泰國華僑教育協會和南洋中學 53 人(俗稱“六一五事件”)後,加緊取締華校,至 1951年,全泰華校剩 230所(均屬初小四年制)。1952年泰國教育部規定:中文課程每周不得超過 10小時,領取政府津貼的華校每周講授中文的時間限為 6小時。1960年全泰華校僅 177所, 1972年剩 162所。因華文教育受限制和華僑不斷減少,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全泰盛行華文家庭班,出現一些華文夜校補習班。1980 年起泰國教育部只準華校每周講授中文 5小時。1987年全泰華校僅存 125所,學生不足 3萬人,教師不足 500名。隨著華文成為通用的商業語文,泰華工商界要求開放華文教育的呼聲越來越高, 泰國政府 1989年開始準許華校普遍附設幼稚園,並準許華僑國小五、六年級每周講授中文 5小時。1990年 8月,泰國政府批准謝慧如、鄭午樓等僑領倡設的“泰華教育基金會”依章註冊成立。後又允許泰國華人社會開辦華僑崇聖大學。該大學 1992年 9月開始招生,有學生近千名。1991年 2月,泰國國務院宣布準許成立為旅居泰國的中國人子女提供就學機會的華文國際學校。同年 11月又批准國際學校接受泰籍學生入學。政府還允許在朱拉隆功大學、一些商業專科學校以及一些國際學校開設華文課程。泰教育部也籌劃編寫華文課本,教材內容以使學生具有從事商業和一般交談能力為主。1992年2 月,泰國內閣會議通過教育部所提放寬華文教育的政府方案,主要內容有:(1)把華文正式列為與英文、日文、法文和德文同等地位的外文,可從國小一直教到大學;(2)在國小,凡是現有一至四年級教授華文的學校,可將華文教授延長至六年級,尚未開設華文教學的學校,也可從五年級開始教授華文;(3)在中學,華文可與其他外文一樣成為選修課程,教授華文的時間, 各校可在官方規定的外文教學時間全年 200 小時中靈活掌握,或英、華文各半,或華文多些,英文少些;(4)放鬆華文教師資格,準許聘用不懂泰文的外籍教師來泰教授華文,只要具有學士學歷即可,在居留申請上,每次批准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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