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最高行政法院,是指1980年1月30日建立,在華沙和其他中心區(一中心區包括一省或數省)審理案件。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法官若干人組成。法官由國務委員會依法務部長的提名任命,其資格一般高於普通法院,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品德、法律學位、10年以上從事法學理論或律師、檢察官、仲裁員、普通法院法官等工作的經歷,年齡在35歲以上。最高行政法院獨立審判案件,法官只服從法律。其活動受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則,特別是民事抗訴規則的指導。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申訴人的請求後,有權按規定隨時命令行政決定中止執行。如果行政機關的行為違反實體法或嚴重違反程式法,或雖違反一般程式,但造成了侵害後果,最高行政法院可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判決撤銷行政決定,可以判決變更,還可以命令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終止行政決定的執行。在憲法上最高行政法院是一個專門法院,受最高法院監督。依特別申訴,最高法院可以審查最高行政法院的裁決,對司法行政和司法程式提出具有拘束力的指導意見;解答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的特殊法律問題。